我想對美國「推特總統」川普比較關注的朋友一定對近期川普籤署的「穆斯林及難民禁令」有所了解吧,這禁令的頒布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的,但之後發生的事,可以說是美國司法體系的大內戰,其可關注度更超禁令本身。
首先事情是這樣的,在川普頒布禁令後,美國的華盛頓州西區聯邦法院法官詹姆士·羅巴特於2月3日在全國範圍內暫停禁令,並裁決,認為各州有權對該禁令提起訴訟。緊接著,2月4日,美國國土安全部發布聲明,將全面暫停實施川普的禁令,然後川普發推特稱:「這個所謂法官的意見實質上剝奪了我們國家的執法權,是可笑的並且會被推翻。」然後,美國司法部就羅巴特法官裁定的「禁穆令違憲」案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然後,該上訴慘遭駁回!
看到這,大家是不是覺得十分有趣?心中應該充滿了這類疑問——為什麼一個法官可以暫停總統的行政命令在全國範圍內的效力?為什麼司法部能夠對法官的裁定提起上訴?現在這個禁令到底還有效嗎?
帶著這種種疑問,我們一起來了解下貫穿該事件的美國法律!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這次該法官在程序上之所以將「禁令的禁令」適用全國的法理是「旨在保持移民政策在全美國的一致(uniformity)」,通俗的說,就是「既然禁令的禁令在華盛頓州有用,那麼,就應該在其他49個州也有用」,理由就是「保持一致」。這是一個看似很簡單的理由,簡單有效,但卻很可能禁不起反駁,比如說——為什麼要49個州跟著1個州來一致,而不是1個州和49個州保持一致?
其次,司法部對羅巴特法官提起的上訴,在美國法律裡並無不妥,合法合規,這裡並不牽涉到任何有關「政府挑戰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問題,理由很簡單——司法部也是走司法程序而已,最終結果還是由法院及上訴法院說了算,並不是司法部說NO就是NO,這才是涉嫌挑戰美國的司法獨立。此外,小編了解到,駁回美國司法部上訴的第九巡迴法庭是美國13個巡迴法庭中最大的,也是民主黨總統任命法官數最多的!
那麼接下來,我們結合美國相關法律來看看,川普的這個「穆斯林及難民禁令」現在是否還有效?
首先,有部分對法律比較感興趣的朋友可能認為,華盛頓州的這個禁令的法律理由可能是——「穆斯林禁令」違憲,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華盛頓州所給出的裁決理由之一是「該禁令對兩州的居民及大學有負面影響,這些影響顯著且持續」,這是什麼意思呢?說白了,類似於我們用百度搜索常看到的一句話——「根據相關政策法規」……
明白什麼意思嗎?就是說,這個禁令本身並沒有明確指出「穆斯林禁令」違憲,所以說法官和普通官員對法律的理解水平真是有差距,華盛頓州長在「禁令的禁令」出來後,大聲說道「我們捍衛了憲法的權威,杜絕讓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但做出「禁令的禁令」的羅巴特法官此前在共計七頁的裁決書中寫道——他對政府上述行政令下達禁令的原因之一是包括華盛頓州在內的原告可能贏得它們的憲法主張。他寫道,若不暫停總統的行政令可能給原告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這其實很明確,法官並沒有確定「穆斯林禁令」是否違憲,之所以頒布「禁令的禁令」,原因是因為「穆斯林禁令」可能違憲,僅僅是可能!
那麼這個「禁令的禁令」和「確定禁令違憲」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也很簡單——前者是臨時的,後者是永久的!
那麼我們最後一個疑問就迎刃而解了——「穆斯林禁令」依然有效,只是暫停實施!
此外,小編根據收集的資料,讓大家對「穆斯林禁令」相關的美國憲法依據略作了解。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總統可以通過行政令確保法律被忠實地執行。這條內容,其實側面反映了美國總統行政令的地位,其作用是「確保法律被執行」,所以本身就是一個地位更高的「法律」。
川普頒布「穆斯林禁令」時,其律師團隊應用了一條法律內容——"Whenever the President finds that the entry of any aliens or of any class of alien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be detrimental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he may by proclamation, and for such period as he shall deem necessary, suspend the entry of all aliens or any class of aliens as immigrants or nonimmigrants, or impose on the entry of aliens any restrictions he may deem to be appropriate. ",這條內容大致是什麼意思呢,大致就是說,「任何時候,只要總統發現進入任何外國人或任何類別的外國人進入美國將不利於美國的利益,他可以通過行政命令,暫停所有的外國人或任何類別的移民或非移民外國人入境」,這條內容非常重要,本質上支持了川普的「穆斯林禁令」,而且更重要的是……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不得妨礙宗教自由,但川普團隊聲稱,「穆斯林禁令」其實並非禁止穆斯林入境,而是指定的某幾個國家,這並不違憲,說白了就是——All or None,禁止一部分那是違憲,全給你禁掉,就不違憲!結合其律師團隊引用的法律條文,似乎是前呼後應地確保了該禁令的合法性及合憲性!
美國憲法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否認在其管轄範圍內任何人的法律平等保護。什麼意思?這其實是一條天律,什麼是天律?就是只要美國的大法官認為一個行為違法,都可以用這條來給你致命一擊,理由?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或者是不平等!這兩個最為主觀且模糊的詞彙,是美國憲法中最能提現大法官權力的東西,也難怪美國新任大法官提名時川普說:「一個總統能做的最重要的決定(沒有之一)就是提名最高法大法官。」
結合上面這些內容,我們可以感受到,川普的這個看似荒誕的禁令,竟然還很「合法合規」!那麼最終反對該禁令的人們只能想辦法找到該禁令在憲法上的違背性,使其確定違憲,因為「對州居民及大學有不良影響」這樣的依據,太過無力,只要川普律師團隊發力,可以說是不堪一擊。但更大的問題也隨之到來……
「違憲」這一萬能鑰匙,你法院可以用,反對者可以用,他川普同樣可以用!如果某一條法律法規、某一個判例證明這個禁令不合法是吧?川普團隊可以說:「行,你現在說我違反XX法規了對不對?那現在我認為這條法令阻礙了美國總統行使總統應有的憲法權力,所以你引用的這條法是違憲的,廢掉!」
是不是覺得和小孩子吵架的「反彈再反彈」很像,沒錯,就是這樣,但很可能最終贏得還是川普——就像小編之前看到的一個案例,美國一個行政機構首長狀告美國政府,說總統不能無緣無故把他開除。最後,最高法裁定是這麼說的:如果總統不能想開除誰就開除誰的話,妨礙他行使憲法第2條的權力,這種障礙是違憲的。
所以在部分朋友認為我們應該全盤照搬美國法律來建設我們的法治社會的時候,要清楚一點——美國自己都沒把自己的法律體系搞清楚,我們拿來是要給他們當試驗品嗎?
法律這種東西,還是自產自銷最保險,外來品,最多也只能借鑑,不然禍害的只能是自己。
最後,小編要說的是,這些都是小編結合手頭資料所發表的淺見,法律這東西,難說對錯,如有不同意見,還望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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