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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執行力度,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制裁賴債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本院決定向社會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拒不依法報告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責令被曝光的被執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義務。公開曝光的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可及時向我院提出申請刪除。
廣大群眾如發現被曝光的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歡迎向我院舉報。
失信懲戒期間,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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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源:金沙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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