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8日,方某入職揚州某月子會所,被聘為產康師。方某入職時,已經取得從業相關的產後康復理療師技能合格證書、高級中醫催乳師技能合格證書。
揚州月子會所與方某於2018年10月28日籤訂《員工培訓協議書》,約定單位派方某到南京進行產後康復相關專業培訓,單位承擔培訓所需各項費用;方某承諾培訓結束後,在揚州月子會所至少服務3年。
方某從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與新入職、無相關從業經歷的員工李某一起到南京某月子會所接受培訓,由南京月子會所發放資格證書。南京月子會所是揚州月子會所的品牌授權方。為保證揚州月子會所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標準和操作流程符合品牌授權方要求,南京月子會所要求揚州月子會所的新入職員工要到南京接受培訓。
2019年2月27日,方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辭職。揚州月子會所認為,方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員工培訓協議書》中關於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於是向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點是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
經仲裁委審查,方某所接受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品牌授權方的服務標準和操作流程,與其一起參加培訓的員工,既無相關從業經歷也無相關技能合格證書。方某入職時已經取得了高級產後康復理療師和高級中醫催乳師技能合格證書,可以證明方某具備了高級產康師的從業技能,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
仲裁委認為,揚州月子會所派方某參加培訓,目的是為了保證揚州月子會所產康師的服務標準與操作流程符合品牌授權方要求,與方某專業技能提升與否並無直接關聯,應屬於日常業務培訓,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內容。
揚州月子會所主張服務期違約金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委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多種多樣,比如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年度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等,並非單位提供的所有培訓,都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所謂專業技術培訓,一般而言,指用人單位為改善和提高某個特定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等,提供了有計劃、有針對性的專業知識及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形式並不局限於課堂教育,還包括在具體崗位上的能力培訓。用人單位只有在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的情況下,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文 | 江蘇省揚州市仲裁委員會
編輯 | 劉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