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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數小夥伴而言,申請產假和領生育津貼這兩件事,往往是一問三不知的狀態。實際上,咱們購買的社保中有一項生育保險,持續繳納社保在生育期間能享受的待遇:產前檢查、分娩當次的住院和生育津貼申領。
有一些未婚生育,需要申請產假,應該怎麼辦呢?
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我們可以通過法院的審理過程,來看如何處理未婚生育員工的產假問題。
小林系廣州紫熙公司員工,公司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2016年11月24日,小林未婚生育,《出生醫學證明》父親姓名欄:空白。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小林申請休產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小林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批准為「事假」。小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應支付產假工資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小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應支付產假工資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該女職工雖然可以請假休養,但是單位可以不發放休假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就醫確認申請表;
2、醫院診斷妊娠證明;
3、社會保障卡等參保憑證;
4、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由於小林並未向所在單位或相關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符合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上述材料。因此,小林並不具備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沒有向其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由於小林並未向所在單位或相關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符合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上述材料。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當然享有生育津貼,並未限定女職工生育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小林的產假工資問題,二審法院評述節選如下:因小林計劃外生育致不能領取生育津貼,其責任在於小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而非在於公司。
第三,《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指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由此可見,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貼,也不應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據此,小林請求公司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也就是說該女職工雖然可以請假休養,但是單位可以不發放休假期間的工資。案號:(2018)粵01民終13765號(當事人系化名)
但是,未婚生育是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所以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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