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左岸
導語:實踐生活中,打架鬥毆案件比較常見,很多人因為一言不合就開始使用暴力打人,勢必涉及到誰先動手的問題,那麼打架鬥毆刑事案件是誰先動手這個問題嚴重嗎?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朱某與汪某某一直有矛盾,遂與歐陽某某、翁某某來到黃山市屯溪區新民路「同樂」棋牌室找汪某某理論。隨後,歐陽某某與汪某某發生爭執,隨後汪某某從該棋牌室廚房內拿了一把菜刀將歐陽某某砍傷。經鑑定,歐陽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汪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是一起典型的打架鬥毆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誰先動手,誰後動手,前者涉嫌故意傷害,後者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當然這兩者如何認定,需要結合案情來確定。
一、那麼什麼情況下才構成正當防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二)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三)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四)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行正當防衛;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以上五個條件相互依存,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在上訴的案例中,汪某某拿了一把菜刀想砍歐陽某某,歐陽某某在面對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做出自我防衛措施,如將汪某某推倒、踢倒等等,因防衛造成侵害人受傷的,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打架鬥毆案件中,他人先動手傷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可以自衛,即使在採取制止行為時造成對方受傷,符合條件的,構成正當防衛,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嚴重的暴力犯罪,如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打架鬥毆刑事案件中誰先動手,誰後動手,可能影響著整個案件的性質。在面對他人侵害時,受害方是可以自我防衛的,但是具體如何認定還是要結合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