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東派出所查處一起毆打他人案,抓獲違法嫌疑人楊某(男,24歲,西板鎮人)、楊某某(男,22歲,花園鎮人)、李某(男,21歲,九龍鎮人)、徐某(男,23歲,九龍鎮人)、肖某(男,23歲,西板鎮人)5人。
經查,2020 年 12 月 19 日凌晨3時許,肖某、楊某、李某等5人因在嶽池縣九龍鎮聲納酒吧消費時發生糾紛後在酒吧樓下相遇,雙方又發生爭吵抓打,導致5人不同程度受傷。
目前,違法嫌疑人肖某、楊某、李某、楊某某、徐某已被行政拘留。
遇事莫衝動,請冷靜處理,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為一時之快給自己落下「案底」,不值得。
看誰都不順眼的年輕人,
在「確認過眼神,是想打架的人」的時候,
不如掏出你的計算器,
好好算算打架的成本。
直接成本=5至15天拘留+500至1000元罰款+至少1000元醫藥費。附加成本=心情沮喪低落鬱悶+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心+生意工作可能蒙受更大損失。直接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附加成本=前科劣跡+心情沮喪鬱悶+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跑了+自由+生意工作沒了。直接成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無盡的後悔+……除此之外,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之後, 犯罪記錄伴隨終生,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都受限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 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 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多人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 涉嫌「聚眾鬥毆罪」。
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打架鬥毆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而往往結果都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