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邵武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反映,邵武市李某輝日用百貨店內有銷售老鼠藥,我局農業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與邵武市刑警大隊執法人員前往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鋪內有4種老鼠藥。且4種老鼠藥(主要成分是溴敵隆)屬於農藥,經營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現場詢問調查,確認當事人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調查。處理結果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李某輝日用百貨店我證售賣違禁農藥違法事實明確,2020年11月18日經邵武市農業農村局案件審查委員會第二次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其未經許可經營的農藥。
2、沒收其違法所得44元。
3、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以上合計共處罰人民幣壹萬零肆拾肆元整(10044元)。釋法評述
違法售賣老鼠藥的問題一直存在於市場中,鄉鎮集市、走街串巷的攤販,日用百貨店、居民區小超市,都是違法售賣常見的地方,造成違法情形很多時候源於經營人對相關法律的無知。
含溴敵隆的老鼠藥屬於限制經營農藥,經營者必須經過相關農藥經營使用培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含限制農藥)才可經營老鼠藥,並在經營中做好經營銷售臺帳,對農藥流轉渠道記錄。目前我市僅有三家農藥店取得該許可證,允許經營限制性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