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廣告法 | 我國臺灣地區絕對化用語是怎麼規制的?

2021-02-24 法律101

在實務中,結合具體案情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的絕對化用語有「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臺」、「全國最大認證二手機車交易平臺網站」;「全國最低收費」;「唯一」;「價格史上最低」;等等。在「價格史上最低」一案中,當事人辯稱史上最低是指以自身以往的售價進行比較,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惟查一般廣告中「價格史上最低」一詞,通常系傳達該廣告商品於市場上與其他相同或類似商品相較結果,其售價為最低之意,而非指自身產品價格史上最低情形,故被處分人上開解釋,與系爭廣告用語予一般消費者之印象不符,難謂可採。」

 

而下列用語,「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屬於主觀感受型表述,不構成虛假廣告:「填充工具操作容易,是市面上快速、最方面、最有效的填充工具」廣告用語中的「容易」、「快速」、「最方便」、「最有效」等用語,「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此乃一種主觀感受之表達意詞,基本上屬於廣告主為吸引潛在客戶興趣,對自身商品所為一定程度之誇大、吹噓行為,乃商場實務上所慣見之正常推銷手法,且整段廣告用語予人之整體印象就是某種好用方便的墨水匣,故上開被處分人所稱尚難認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又如稱銀行放貸「速度最快」;等等。

 

有時廣告用語究竟屬於主觀感受型表述還是屬於客觀陳述型較難把握,例如「史上最強」的用語。在一起案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史上最強」的用語構成虛假廣告。該會認為,使用「史上最強」之廣告用語,倘未連結比較項目或數據,則僅屬業者主觀感受或期許之表達,因非以客觀之事項或數據,作為訴求及比較之基礎,尚不致引起消費者之誤認;然整體廣告若與相關之比較事項或數據為連結,給予消費者之印象乃在訴求「史上最強」,則須揭露合理或完整之比較資料,或有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報告為憑,否則即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虞。經查被處分人於網站宣稱「SUPER SENTRA才是真正史上最強中大型房車」,其旁並列有SUPER SENTRA汽車外觀、空間、舒適、安全、油耗及動力等事項及相關數據,整體廣告予人之印象,已非業者對其商品主觀期許之表達,而系基於相關事項及數據綜合評判比較後,所為「SUPER SENTRA才是真正史上最強中大型房車!」之客觀事實陳述。而被處分人就「SUPER SENTRA才是真正史上最強中大型房車」廣告方式,倘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相關重要資訊,將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決定,則屬引人錯誤表示之廣告行為。

 

對於客觀陳述型表述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按照「公平交易法」,主管部門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款,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實務中,「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的「史上最強」一案,當事人被罰了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不到,「全臺唯一會稱重的旅行箱」一案,罰款新臺幣五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一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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