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魚:
一、殺滅在爆炸衝擊波有效強度範圍內的魚類和其他水產動物;
二、大量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屍體沉於水底無法撈取,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嚴重的水體汙染;
三、炸藥爆炸衝擊波會影響到河堤的防洪安全;
四、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將危及人身安全,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毒魚:
用藥物毒魚也是一種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汙染水域環境的捕撈方式,其對魚類資源、生物餌料、水域生態環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綜合起來主要有:
一、直接殺滅水體中的大小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
二、在溪河中,常見水草多年難以恢復或毒魚區水草產生糜爛,影響環境破壞生態系統;
三、常用的各種毒藥使水域受到汙染,汙染物沾染、沉積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體受到二次汙染;
四、毒藥不僅會大量殘留於被毒死魚的體內,還會使受汙染水體的水生動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體健康。
電魚:
電力捕魚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脈衝電流,通過電極在水中形成電場以驅集或擊死、擊昏魚類,再配合其他漁具捕獲魚類,屬於一種掠奪性捕撈方式。其破壞性主要有:
一、電力所到之處,大魚小魚全部昏死,魚蝦絕跡,並危及到底棲水生動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
二、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不論是成體、幼體,其性腺發育都會受到嚴重損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謂「斷子絕孫」;
三、電力捕魚工具簡陋,沒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影響到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