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要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犯罪對象具體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行為。這一特徵有以下兩個要點:一是對被害人採取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二是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依照《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於公私財物,不包括其他利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其一,無中生有,虛構事實,即故意編造虛假情況;二是隱瞞事實真相,指鹿為馬。「騙取」公私財物,是指行為人故意使用上述欺騙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將公私財物「自願地」交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詐騙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所騙取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者,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