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廣安市一起民警被打案,受到媒體的關注。
說來這個事堪稱罕見,被打者李軍是一名警察,打人者張曉也是警察——廣安市中級法院的法警。
李軍是廣安嶽池縣公安局的在職民警,2017年8月21日,因為此前一起財產糾紛案件,他到法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
由於對該決定書內容存疑,便到該院信訪室預約院領導會見,在此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吵。
一會兒,值班法警張曉(事後查明為該院臨聘法警)闖了進來,說了幾句話後,突然對李軍拳打腳踢。
「當時血流得滿地都是」,李軍的面部及鼻子等多處受傷。我看到李軍受傷的照片,即便打了馬賽克,依然慘不忍睹。
接下來,又發生了大家都熟悉的故事:法院的監控壞了。
幸虧李軍是警察,在警方幫助下,被破壞的監控畫面,用技術手段才恢復出來。
監控畫面顯示,李軍與法院工作人員沒有任何激烈肢體動作,後來被打時,李軍「一直沒有機會還手」。
經鑑定,李軍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按理說,這應該是個鐵案了,然而,當地警方最終的處理卻是:打人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不予治安處罰。
打人者張曉只是被法院遣回了勞務派遣公司。
此時,李軍才知道有這麼個規定,「國法秘函(2005)256號《對<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復函》
《復函》中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別說是李軍,就是連我,有著十多年的媒體從業經驗的人,也是第一次聽說這個《復函》的內容。
知道了這個《復函》後,我恍然大悟,為什麼在此前諸多執法暴力事件中,涉事公職人員往往只是「罰酒三杯」,一紙輕飄飄違紀處理了。
這個《復函》的合理性顯然是值得商榷的,《復函》中倒不是說,執法者打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而是說,必須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也就是說,李軍被打到鼻血狂噴,血流滿地,還不夠,必須達到輕傷標準,比如鼻骨粉碎性骨折,才夠得上法律追究的標準。
這樣的規定,變相承認了執法人員有一種合法傷害權,只要掌握技巧分寸,打別人下手不太狠,結果往往是打了白打。
我想起重慶城管追打女攤主被砍事件。那個城管為什麼如此暴戾,像瘋子一樣追打女攤主?
原來,人家是有底氣的!
這個《復函》的合法性,同樣存疑。《復函》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早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治安處罰法》。
《復函》本身也不屬於法律法規,效力也很低。
然而,它卻被當作正兒八經的法律在使用。民警李軍被打後,開始漫漫維權路,可當地警方和法院都以《復函》為依據,駁回他的請求。
真是悲催之極!
悲催的當然不是李軍一個人,《治安處罰法》這個如此重要的法律,這個關乎我們人身安全和權利尊嚴的法律,在關鍵時候居然被屏蔽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要加上一句——有些人似乎比其他人更平等。
不過,那些獲得額外庇護的執法者們,也別急著高興——看看李軍的遭遇就知道了,再牛的執法者也有脫下制服的時候。
一旦你從執法者,變成了被執法者,你就瑟瑟發抖吧,就等著隨時可能會迎面而來的鐵拳吧。
因此,我想鄭重提醒一句——
公平的法律不僅是弱者需要的,它對強者和弱者其實都是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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