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控制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依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要求,我市將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現就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的相關規定,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在我市辦理遷入手續。
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轉入我市的機動車須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的在用車,不予轉入登記註冊。同時對尾氣檢測不達標的機動車,一律不予核發定期檢驗合格證。
二、禁止黃標車轉入,對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經檢測達到在用車排放標準限值的,車輛管理部門憑機動車排放檢測報告登記註冊。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銷售、註冊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應當符合國標《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中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標準中OBD系統NOx監測和OBD實際監測頻率(IUPR)的相關要求;重型機動車執行國標《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國V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我市停止銷售並不予登記註冊。
四、凡新車登記註冊取得車牌號後15個工作日內未領取機動車環保標誌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視同黃標車禁止在限行區域行駛。
五、新車達標車型排放標準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查詢。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