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記者從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宋某亭等33人涉黑案件二審已宣判,其中,被告人宋某亭涉六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某亭現年67歲,曾任禹州市淺井鎮淺井村村委會主任。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宋某亭為首的犯罪集團,以淺井村基層政權為平臺,長期滋擾企業、欺壓群眾、橫行鄉裡、稱霸一方,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900餘萬元,嚴重損害基層政權的權威,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今年2月,此案一審宣判後,宋某亭等29名被告人不服,以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不準確,向企業收取費用後用於村民利益,沒有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主從犯的認定不準確,量刑重等理由,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期間,在市委政法委牽頭下,我市及時組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召開聯席會議,對該案件定罪、量刑進行研討,確保案件質量和審判效果。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及被害人利益,我市多次召開疑難案件研討會,對案件事實、證據逐個把關核實,聽取建議,商量對策。
庭審中,由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掃黑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刑事審判骨幹組成的合議庭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涉黑涉惡案件審理的文件精神及相關要求,對本案全部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定性及量刑進行了全面的審查把關,嚴格區分該犯罪集團在每一起罪名中的主犯和從犯、骨幹成員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在積極參加者中根據作用大小等再次在量刑上予以區分,最終依法作出判決。
其中,宋某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6年不等。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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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雲上禹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