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九灣單證意見20151126-27
紀要整理:中石油 李曉雄 系天九灣貿易金融圈研究團隊中級成員
意見執筆:中國銀行 曹紅波
審 核:建設銀行 劉淑文
華晨汽車 楊春玲
(以上三位系天九灣貿易金融圈研究團隊高級成員)
一、信用證要求提單抬頭為開證行,該如何做?
二、提單的空白背書與記名背書
三、船公司出副本提單嗎?如見到副本提單值得懷疑嗎?
一、信用證要求提單抬頭為開證行,該如何做?
信用證中要求提單抬頭做成憑開徵行指示,提交的提單抬頭為憑某某銀行(開證行名稱)指示,遭拒付是否合理?
問題(咫尺)
Credit stipulates: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consignee field shows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I.E. the issuing bank)
The issuing bank raised a discrepancy 「bill of lading consignee field indicated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rather than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Is it reasonable?
觀點探討
玲子:@李欽(中行) 有這樣的開證行嗎?我們收到來證提單要求「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提單收貨人一欄「to the order of AAA bank(AAA即開證行)。從來都這樣,反而提單打出「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反而覺得不妥.
EWEN:@楊春玲-華晨汽車 是啊!開證行名稱應顯示,否則,船公司如何知道開證行是誰呢?!
馬思傑:李總那題的開證行有智障的,已經不能用reasonable or not來解釋了。
天九灣意見
ISBP Para E15款規定,當信用證要求提單表明「收貨人:『開證行』或『申請人』」,或「收貨人:憑『開證行』或『申請人』指示」,或「被通知人:『申請人』或『開證行』」時,提單應當相應地顯示開證行或申請人的名稱,但無需顯示信用證可能規定的開證行或申請人的地址或任何聯絡細節。據此,本議題中的提單顯示收貨人為憑開證行指示時,相應地顯示了開證行的名稱,符合本款規定。開證行藉此提出拒付無理。
二、提單的空白背書與記名背書
信用證規定提單抬頭為憑指示並空白背書,提交提單抬頭為憑指示,背書為憑某公司(託運人公司名稱)指示,並在其下約兩釐米遠的地方有託運人公司籤章。是否不符?
問題(馬思傑)
credit stipulates: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but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ABC Co being shipper of the goods) and ABC Co signed and stamped under it. Should the BL be considered as discrepant?
進口的單子,出口商是美國公司。當時的情況to order or ABC 和他本身的蓋章+籤名相隔了2CM左右的距離啊,這個沒有標準答案,是個真實案例,結果也很狗血,所以歡迎各位發意見。
觀點探討
EWEN:@馬思傑 Shipper背書給自己麼?
馬思傑:請再看看
EWEN: Endorsed to order of ABC CO,而ABC是shipper呀!
馬思傑:但ABC CO還做了蓋章和籤字的動作呢。呵呵
EWEN:@馬思傑 那樣,至少違反了blank endorsed的規定。
馬思傑:我那個案例,ABC CO是有一個空白背書動作的,再請仔細看看
EWEN:你是說issues to order but endorsed to呀!
馬思傑:and ABC Co signed and stamped under it. 如果沒有這個空白背書的動作,那好判斷,背書變成to order of shipper了,像Ewen說的那樣。現在就難判斷了。
EWEN:背書本身也是須表示背書人是誰呀
馬思傑:空白背書就是蓋章+籤名的
EWEN:但加了to order of ABC 就是記名背書呀!
馬思傑:那先不管信用證規定,如果consignee: to order of shipper,然後shipper在提單後面蓋章+籤字,是否就等於to order了呢?
咫尺:@王雯(兆豐),同意王老師所言!自己背書給自己了
玲子:@馬思傑 您的問題個人理解大家對blank endorsed 操作理解。通常,提單要求「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 一般做法shipper 在提單背面蓋章,籤字即可。但案例中shipper (ABC CO)又額外加了「to the order of ABC CO」。我個人理解額外加的信息不會對提單流通轉讓即原來背書要求有任何影響,應為「相符交單」,只是shipper 做法有點「多此一舉」,且沒按常理出牌,不建議shipper 如此操作。很容易被拒付
咫尺:如果你說的問題可以的話,那麼引申下:credit stipulates: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but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ABC Co NOT being shipper of the goods) and SHIPPER signed and stamped under it. 有人依然會把SHIPPER signed and stamped當做空白背書,把TO THE ORDER OF ABC Co當作額外背書,這樣就有點亂了喲,呵呵
馬思傑:哈哈,改得好啊!
咫尺:認定何為空白背書?何為記名背書?是問題的關鍵。如果空白背書讓開證行誤認為是記名背書,責任由背書人承擔。一個記名背書,必須包括兩部分:1,TO ORDER OF XXX (記名用詞) 2,對記名用詞認可的籤章。絕對不可將第2部分視為空白背書的形式。
馬思傑:問題是to order其實是等於to order of shipper的啊,拒不拒付啊?
咫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不是用於背書記名用詞的,而是使用在收貨人欄位
alan shore:問一下各位,有見過bl由有權背書人背書,背書公司的名字不是蓋章,而是手寫的嗎?雖然說不上什麼不符,但感覺很怪。
天九灣意見
ISBP Para E13款規定,當提單收貨人做成「憑指示」或「憑託運人指示」時,該提單應當由託運人背書。關於背書行為的法律定義來源於對票據背書行為的規定。本議題信用證條款符合該規定,所提交的提單抬頭亦與信用證要求一致。
但根據信用證要求,該提單背書應為空白背書,僅由託運人籤章即可,以便承運人向提單持有人放貨。而該提單做成憑其指示的記名背書,如此一是違反信用證條款要求,二是貨物釋放仍需憑其指示,影響實際理貨交易。故該提單背書構成不符。
另外,對於背書籤章的形式,法律沒有禁止手寫,實務中也可見到以打字或寫字方式顯示公司名稱的,只要其內容正確均可接受。
三、船公司出副本提單嗎?如見到副本提單值得懷疑嗎?
問題(瑢)
想問下,有船公司不給企業出副本提單的說法嗎?
如果看起來是船公司出具的提單副本,該套提單真實性就值得懷疑,有這種說法嗎?求指教
解答
馬思傑:沒有這樣的,如果真不出,複印就是了,不麻煩
天九灣意見
ISBP中關於副本運輸單據的規定較多,例如,Para A6 a.款規定,當信用證要求UCP600第19條至第25條所涉及的運輸單據的副本時,相關條款並不適用,因為這些條款僅適用於正本運輸單據。運輸單據的副本將只在信用證明確規定的範圍內審核,其它方面將按照UCP600 第14條f款的規定予以審核。b. 款規定,運輸單據的副本上顯示的任何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對照解讀時,無需與該單據上的其它數據、任何其它規定單據上的數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c. 款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了確定交單期的基礎,UCP600第19條至第25條涉及的運輸單據的副本,不適用於UCP600第14條c款規定的21個日曆日的默認交單期,或者信用證規定的任何交單期,在此情況下,單據可以在任何時候提交,但無論如何不得晚於信用證的有效期。Para A30 b. 款規定,當信用證要求提交一份運輸單據的副本,並指示了該運輸單據所有正本的處理方式時,交單不應包括該運輸單據的任何正本。Para D29款規定,對於正本多式運輸單據上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的副本無需證實。Para F23款規定,對於正本不可轉讓海運單上可能作過的任何更正,其不可轉讓的副本無需證實。等等……
從中可以看出,首先,貨物運輸中是存在副本運輸單據的;其次,運輸單據副本與正本因其功能不同而要求也不同。實務中,航運業內對正本運輸單據的籤署方式、背麵條款、提貨應用、信息跟蹤等都有一整套流程,因此,偽造成本較副本高,造假難度也較副本大。對副本運輸單據保持應有的警惕是對的,但是要識破海事詐騙,僅憑運輸單據正本或副本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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