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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322001********,漢族,大專文化,重慶市**學院學生,住重慶市永川區**宿舍(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村委會**村**號)。因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10月5日被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監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7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前往重慶市永川臺川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其在車間儲物櫃放好隨身物品後,趁四周無人之機,打開73號儲物櫃從一灰白色書包內盜走被害人全某某的一部價值為1390元的紫色VIVO Z5型手機和被害人陳某某的一部價值為1235元的黑色榮耀牌9X型手機。被害人當天即發現後報警,民警到達工廠後將王某某抓獲,並扣押被盜兩部手機後分別發還二被害人,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圖片與本案無關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 VIVO Z5型手機、榮耀牌9X型手機等物證;
2.常住人口信息表、學籍卡、購物交易記錄等書證;
3.證人於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全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5.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重慶市永川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鑑定意見;
7.辨認筆錄等筆錄;
8.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且被盜贓物已追回,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18日
來源:12309人民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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