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23時15分左右,嘉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正在羅星街道世紀大道亭橋南路附近設卡檢查,一名男子開著一輛白色小型轎車緩緩駛過。
交警示意其搖下車窗並接受吹氣檢查。男子開始時支支吾吾,顯得有些不自然,猶豫片刻後還是配合了檢查。
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99.2mg/100ml,已超過醉駕標準(80mg/100ml)!
望著這一幕,駕駛員鄒某難以置信,說:「不會吧,我只是吃了一盤醉蝦!」還補充道,「會不會因為醉蝦是用高粱白酒做的?」
隨後,交警帶鄒某到警車上進一步吹氣確認,過程中鄒某直呼後悔!
隨後,交警將其帶往就近醫院接受進一步抽血檢測,後經鑑定中心檢測鄒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3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據交警介紹,鄒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至於是否因為食用醉蝦而引起,已不影響案件的認定。
而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也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條第(二)項所述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警方提醒,無論是吹氣測試還是抽血測試,都是測定血樣中酒精含量作為酒駕標準,只要達到20mg/100ml便是酒駕,達到80mg/100ml便是醉駕,至於酒精來源於哪裡並不影響結果認定。單位:交警大隊 法制大隊 供稿:王明遠
編輯:沈晶 審核:陳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