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縣一名遊姓婦人由於被查獲代客宰殺2隻雞,因再犯被依違反《畜牧法》,判2個月徒刑,處罰金6萬元新臺幣(約1.32萬人民幣)。
據臺媒體報導,臺灣宜蘭縣一名遊姓婦人2015年2月間代客宰殺2隻鵝及4隻土雞被縣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開罰2萬元新臺幣(約0.44萬人民幣)。
2018年10月26日,遊婦再度被查獲代客宰殺2隻雞,聯合稽查小組除當場查扣1雞隻屠體外,遊婦也因再犯被依違反《畜牧法》,判2個月徒刑,處科罰金6萬元新臺幣(約1.32萬人民幣)。
臺灣行政院農委會於2010年公告供食用之雞、鴨及鵝必須在屠宰場內屠宰,否則就觸犯《畜牧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屠宰罪。法院認為,遊婦(60歲)觸犯《畜牧法》第38條第4項再犯規定。
法官審酌遊婦曾被農委會開罰後,仍無視法令規定,繼續私宰雞隻,其行為有害主管機關管理輔導畜牧事業,並有危害社會大眾健康疑慮,因遊婦坦承犯行,最後法官判處2個月徒刑、處罰金6萬元。
臺灣近期H5亞型禽流感嚴重,大姐「頂風作案」確實不太妥當。不過不得不感慨,寶島同胞執行力也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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