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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較為少見,如今針對電魚等非法行為,法律加大懲處力度,體現了國家對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的重視。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被告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並承擔相應責任。
(網絡圖片,與文無關)
2020年5月29日,80後中年男子張某在北流圭江(北流河)使用電魚設備進行電魚作業,被北流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漁政執法中隊當場查獲,繳獲電魚設備一套、非法捕獲的魚2.3公斤。
經鑑定,繳獲的電魚設備為電魚工具。經評估,修復張某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北流河漁業生態資源的損害需購買價值1800元成魚及魚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
(網絡圖片,與文無關)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提供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關於印發2020年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農業部關於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北流市農業局關於宣傳實施禁漁期制度情況說明等文件作為證據佐證。法院於2020年11月13日受理本案。
(網絡圖片,與文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漁業管理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此外,張某的犯罪行為致使漁業資源、水生生物多樣性、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遭受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公訴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張某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張某居住的村委會所出具的對張某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村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證明,本院決定對張某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
二、被告張某待本判決生效後於2021年4月份購買價值1800元的成魚及魚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
三、被告張某待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對其本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這是一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北流河是珠江流域的支流,屬於國家明文規定的禁漁區,農業部、廣西農業廳和北流市農業局等法規文件規定禁止禁漁期內在該禁漁區使用非法工具捕魚。而張某違反漁業管理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非法工具電魚2.3公斤,情節嚴重,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其行為損害漁業資源,破壞生態平衡,汙染水環境,侵害了社會大眾的利益,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來源:北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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