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縣一女子嗜好盜竊電動自行車,並且連續盜竊了三輛。日前,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小玉到舒城縣城關鎮「科達網吧」樓下,將趙某某的的白色森地牌踏板式電動車盜走,經鑑定該車價值2320元。2015年1月10上午8時許,被告人小玉到舒城縣城關鎮鼓樓北街路文峰超市門前,將李某某的白色愛瑪牌踏板式電動車盜走,經鑑定該車價值2130元。2015年2月26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小玉到舒城縣城關鎮飛霞廣場某KTV門前停車處,將劉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刀牌電動車盜走,經鑑定該車價值1300元,現該車已追退,應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小玉的刑事責任。
法院另查明,小玉曾於2011年因犯盜竊罪被霍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刑滿釋放。
庭審中,被告人小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請求從輕判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小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小玉主動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犯罪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盜物品已經部分追退,對小玉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小玉的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