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3年前訴爭雙方便針對本案展開訴訟「拉鋸戰」,但並未達成有效的和解。據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4月,朝陽區人民法院曾立案受理此案,但最終以鄧詩穎與蜂鳥公司撤訴的方式結案。時隔3年,紛爭糾紛再起。
庭審過程中,據上述被告所述,2019年4月,蜂鳥音樂與鄧詩穎在中國香港存在訴訟糾紛,蜂鳥音樂認為鄧詩穎公然違反雙方協議,並稱其擁有鄧詩穎作品的音樂版權。其後鄧詩穎發起反訴稱,蜂鳥音樂與鄧詩穎的經濟合同中對于姓名及版權的歸屬是在虛假情況下簽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因此上述被告認為,本案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同樣是姓名與版權,鄧詩穎與蜂鳥音樂系相互利益衝突的兩方,根據相關規定,兩原告同時委託相同的律師違反了利益衝突規則,此前原告提交的律師委託合同現已違反相關規定,不得委託同一律師。此外,被告方對鄧詩穎的知情權存在異議,即認為本案訴訟並非鄧詩穎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原告鄧詩穎、蜂鳥公司答辯稱,上述被告的侵權事實發生在2016年前,在本案的利益關係衡量上,鄧詩穎與蜂鳥音樂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矛盾衝突,且與雙方之間的合同糾紛並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此外,目前鄧詩穎及蜂鳥音樂沒有對律師的代理資格提出異議,委託關係繼續有效。
針對該案,燦星公司曾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在其主張被駁回後,又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燦星公司認為,被上訴人鄧詩穎、蜂鳥公司對本案三被告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其中,對燦星公司的請求權基於合同關係,而對江蘇總臺和樂視網公司是基於侵權關係,其訴訟標的不同,因此屬於不必要的共同訴訟,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合併審理,請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4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燦星公司、江蘇總臺及樂視網公司三者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並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了燦星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裁定。
在經歷解約風波後,很多粉絲都表示鄧紫棋一個人撐起了整個經紀公司。現今鄧詩穎轉身離開後,那個「全公司只做一個藝人」的峰鳥音樂怎麼樣了?據相關資料顯示,即使經歷了解約風波,蜂鳥與鄧紫琪仍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相關界面並未及時更新。360百科顯示,蜂鳥音樂有限公司是一間香港獨立音樂機構,2004年成立,創辦人為張丹(Tan Chang)及Lupo Groinig。旗下藝人有鄧紫棋,範安婷,庭竹。
此外,蜂鳥音樂在官網上仍然將鄧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傳放在顯要位置,並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鄧紫棋周邊商品,包括帽子、馬克杯、T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