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我國締結、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日前正式生效。《北京條約》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締結,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一項旨在保護表演者對其錄製或未錄製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國際版權條約。其正式生效,對於保護數位化時代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及演員的權益和促進文化產業蓬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12年6月26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在京締結。
據介紹,《北京條約》規定了表演者對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享有四種經濟權利: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權;對其未錄製的(現場)表演享有三種經濟權利:廣播權、向公眾傳播權、錄製權。《北京條約》還規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權利,即要求承認其系表演者的權利,以及反對任何將有損表演者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權利。
根據《北京條約》生效條款,其將在30個成員國批准、加入3個月後生效。今年的1月28日,印度尼西亞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遞交了批准書,成為該條約關鍵的第30名成員,於是這一備受世人矚目的國際條約於4月28日正式生效。
《北京條約》在表演領域,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的著作權:一是表演權,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權利,包括對其表演現場直播、錄製、製作音像製品發行,以及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權利。基於國際社會對表演者和表演者權利的重視,《北京條約》對表演者的聲音和形象給予了全面保護的新的國際規範。其重大意義還在於擺脫了由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制定的國際規則慣例,讓中國和發展中國家在規則中發揮重要作用。
為締結《北京條約》,中國聯合相關國家付出了20年的努力;2012年至2020年,從締結到生效,條約又用8年時間瓜熟蒂落。這個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中國締結並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生效,也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多年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肯定。現在《北京條約》已經與「伯爾尼聯盟」「馬德裡體系」「新加坡條約」等國際智慧財產權體系齊名,進一步完善了國際智慧財產權體系,提升了中國版權話語權和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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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人民政協報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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