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2014年11月9日下午3點39分。卓先生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駛入溫州市區一條馬路的行車道。「我沒有注意自己開到了直行車道。」卓先生說,當時他是想要左轉的,一看信號燈,直行信號燈為紅燈,左轉信號燈為綠燈,他就左轉駛出。哪知道,一開出去就被監控拍了下來。
發現自己有一條闖紅燈的記錄,卓先生很納悶,今年5月28日就到交警部門處理。工作人員告訴他事情的始末,他才回憶起來。
交警部門當天依據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卓先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闖紅燈,依法決定予以罰款150元,記6分。
卓先生當即表示不服。紅燈停、綠燈行,他在左轉信號燈為綠燈時左轉,並沒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是交警部門錯把「開錯道」判定為「闖紅燈」。
卓先生不願意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訴請法院判令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予以撤銷這個處罰決定。
交警部門當庭辯稱,通過交叉路口時,車輛自直行車道駛出,無論是要直行、左轉還是右轉,均要等直行信號燈為綠燈時才能通行,否則即為闖紅燈。卓先生駕駛車輛在直行信號燈為紅燈時,自直行車道駛出左轉,屬於違反了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已經拍攝下來。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本案中,卓先生在直行信號燈為紅燈時駛出直行車道,其行為已違反了「紅燈禁止通行」的規定。其主張自己是在左轉信號燈為綠燈時駛出直行車道左轉,並未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與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