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朝陽北票一家公司的總顧問張某對公司配給自己的男秘書小飛(化名)強行實施侵犯,在對方逃走之後張某心生不滿,向警方誣告陷害小飛騙取公司3萬元財物,還安排兩名公司員工出具假證,導致小飛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張某因強制猥褻罪、誣告陷害罪被法院判刑四年。
1977年出生的張某是遼寧朝陽一家新能源公司的總顧問,在公司行使管理權、審批權,具體負責公司業務。住在遼寧朝陽北票。小飛是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
小飛說,自己應聘到這家公司後,張某讓自己給他當秘書、開車。小飛說:「一天在隆鑫賓館,張某第一次猥褻我,後來他就多次對我進行猥褻,我反抗不了,我不聽話他還對我進行毆打。」小飛說,一天中午,張某讓自己開車把他送到一處房屋,再次對自己實施猥褻行為。「我非常厭惡他的行為,但是他拿我媽媽和姥姥威脅我,我只能跟著他去一處洗浴中心洗澡。晚上洗完澡後張某讓我跟他到休息室去休息,我知道他肯定還得禍害我,我實在受不了了,我看張某在穿衣服,我就穿上衣服,鞋都沒有換,就從雙和園洗浴跑了。」小飛沒敢回家,到其親戚家住三天,之後用臨時身份證買票坐火車逃往瀋陽。
小飛逃跑之後,張某非常不滿。於是他捏造小飛先後兩次騙取公司3萬元的事實,派公司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告小飛詐騙公司財物,並指使公司工作人員李某、魏某向公安機關出假證。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並對小飛刑事拘留,小飛被逮捕後,經北票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他不起訴。
原來,小飛給張某當秘書、司機期間,張某曾安排他到財務支2萬元,說要買辦公用品。「我就到財務找魏某,魏某拿出一張空白的借款單,填寫上金額後就找老總審核去了,回來後讓我在借款單上簽名,並在事由那寫了張某用這筆錢。寫完把單子給他,他就從包裡拿出2萬元錢給我,我回到張某辦公室把錢給了張某。還有一次張某讓我到財務給支1萬元錢,我就到財務找的杜某,說張某用1萬元錢,和上次經過一樣,讓我在領款人處籤字,杜某給我3萬元錢,我拿著錢直接到張某辦公室交給了張某。這3萬元都給了他,我一分錢也沒花過,公司也沒向我要過。」小飛到案後說。
小飛的親屬也表示,張某的惡行讓小飛很煩惱。有一次小飛從公司回家,夜裡公司來幾個人,說張某說小飛必須回公司上班,小飛不願意回去,那幾個人還打小飛了。小飛只要對張某的侵犯表示出不願意,張某就找人打他,強行把他整回公司上班。
張某的誣告陷害並未成功。因為涉嫌詐騙、強制猥褻、職務侵犯、誣告陷害等罪行,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並被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定其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檢察機關一審後提出上訴,認為原判對張某所犯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未認定錯誤,請求依法改判。張某也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其無罪。
二審期間,多位證人證實,報案稱小飛詐騙公司錢財,完全是張某指使的。「我當時擔任張某的秘書,他讓我怎麼說,我就怎麼說,他讓我報案,我就到公安機關報案了。我當時心裡明白小飛支取的兩筆錢都是張某讓他支取的,小飛支取後也交給張某了。當時小飛離開公司了,張某找不到他,就想辦法把他抓起來。小飛肯定把錢給張某了,因為張某沒有把大額現金讓司機拿著的現象,我給張某開過車知道這點。」張某當時的司機稱,張某用錢都是他的手機或秘書拿著單子去財務支取現金。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張某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予刑罰處罰;其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近日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