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遭老闆酒後強姦,該老闆行為構成強姦罪,以犯強姦罪被保定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5月,河北的美美(文中均為化名)被醉酒的老闆阿豪強拉到公司二樓,被迫發生了性關係。
此後,阿豪極力撇清「強姦」的嫌疑,稱以為美美的反抗是「生理反應」。為此他竟然找了這樣幾份證據:事發10天後,美美穿著暴露,在工作閒暇時經常拿出小鏡子和描眉筆化妝打扮;同事出庭作證,「(美美)經常說想傍大款」。
日前,該案的二審裁定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阿豪犯強姦罪獲刑3年。
(圖片來源網絡)
2018年5月2日,美美應聘到阿豪在高碑店市經營的一家裝飾公司,負責前臺接待工作。
美美稱,當時阿豪在公司一樓唱歌,美美好心給他倒水,不料阿豪拉住了她的胳膊往二樓走。「我知道他拉我上二樓是要發生性關係,就罵他不要臉,但是沒他勁大扯不過他。」
2018年5月26日14時許,阿豪酒後在裝飾公司二樓沙發床處,在美美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美美發生性關係。
事後,看著店裡的監控,阿豪這樣解釋,當時他和美美發生性關係時,美美確實一直在推,一直在反抗,一直在掙扎。「但是我認為那是女人的生理反應。」
事發後,美美與阿豪曾就民事賠償一事多次協商,協商不成後美美到公安機關報案。
阿豪認為,美美是自願的。為此,他的辯護人提出了幾份證據:
美美與阿豪的微信談話記錄,證明美美向阿豪索要賠償,阿豪不認可強姦美美。案發地監控設備錄像一份,證明2018年6月6日和6月8日兩天,美美上班時穿著暴露,在工作閒暇時經常拿出小鏡子和描眉筆化妝打扮,其沒有任何被強姦後的反應。
申請美美的同事出庭作證,證明美美在單位上班時作風散漫,經常與同事說想傍大款。
高碑店法院一審認為,阿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以阿豪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阿豪上訴後,河北保定中院二審認為,被害人陳述的案發時間及過程與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且阿豪對被害人所提供的視頻資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視頻能清晰反映出被害人在發生性關係時一直處於掙扎並欲解脫過程,並非自願。上訴人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亦能充分佐證被害人事後以受傷害為由要求上訴人予以物質賠償的過程。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