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全縣林草資源,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和大氣環境汙染,根據《森林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林草防火、秸稈禁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範圍內,全面禁止任何野外隨意用火行為。嚴禁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燒茬燎堰;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嚴禁在林區吸菸、烤火、野炊;嚴禁在上墳祭祖時燒紙點蠟、點香菸、燃放鞭炮和焚燒祭品。
二、從即日起縣公安局和林業局迅速開展打擊野外違規用火集中整治專項行動,見煙就罰,見火就抓,嚴厲打擊各類野外隨意用火行為,並對火災肇事人在電視、網絡等公眾平臺予以曝光。
三、對違反規定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環境汙染、森林火災、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以下法律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肇事人員的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以下罰款。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因焚燒秸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4、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望廣大幹部群眾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各類野外用火行為,對發生林草火災後積極提供重要破案線索者將給予物質獎勵。
縣林草火災報警電話:12119、110。
靈石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