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媒體毒眸的一篇文章《我當「虛擬女友」這一周》在網際網路上走紅,引發多家媒體轉發了相關文章。事實上,虛擬戀人並非一種新事物,早年就曾在淘寶等電商平臺火極一時。6月11日,針對「虛擬戀人」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鄒夥發律師接受了《北京時間》的採訪。
只需要花上幾十元,就能暫時擁有一個「虛擬男友/女友」,除了可以用發語音、文字的方式陪買家聊天,還提供遊戲陪玩、人工鬧鐘、情感諮詢等個性化服務。而早在2014年,泉州網就曾經報導稱,因為有部分虛擬戀人網店涉黃,淘寶屏蔽了「虛擬戀人」的關鍵詞搜索。
《北京時間》在淘寶平臺搜索發現,雖然目前「虛擬戀人」、「虛擬男/女友」等關鍵詞顯示無搜索結果,但把關鍵詞換成「小哥哥」、「租賃男友」等之後,可以搜出數十家提供「虛擬男/女友租賃的門店」,月銷量從幾十、幾百到數萬不等。那麼,這種網上租賃虛擬男/女友的行為,從法律上應該如何定性呢?
對此,鄒夥發律師在接受採訪時稱,從網上披露的陪聊、叫醒等服務內容來看,不涉及色情內容的話,虛擬戀人本身不違法,但如果提供「汙單」等語音色情服務,則肯定違法,達到一定程度甚至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當「虛擬女友」這一周》這篇文章中,作者自述應聘某「虛擬戀人館」後,繳納30元會費加入到一家虛擬戀人機構。而她所在的機構,除了提供正常的陪聊服務,還有俗稱「汙單」的語音色情服務。《北京時間》記者在嘗試搜索後發現,目前在淘寶上大多數提供虛擬戀人服務的商家沒有明示提供類似「汙單」、「話題不限」的語音色情服務。但在小紅書、百度貼吧上,有不少打出招聘、接單廣告的虛擬戀人館,依然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稱提供色情服務。
而對於以牟利為目的提供汙單等語音色情服務的法律後果,鄒夥發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鄒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鄒夥發律師是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海仲裁委員會/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近年來,鄒律師致力於網絡經濟新發展態勢的研究,關注網際網路直播法律服務需求,對網絡直播平臺的法律合規「紅線」、數據信息留存、實名認證、合同糾紛等均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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