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來,河北滄州人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糾集他人,通過暴力、威脅、賄賂、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從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非法買賣或非法持有槍枝、彈藥,行賄,聚眾衝擊國家機關,非法經營,非法採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佔用農用地,銷贓,強迫交易,幫助毀滅證據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有其他違法行為。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韓洪潤、韓洪義分別被判處死刑,並各處罰金651萬元;韓洪生、韓洪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各處罰金651萬元;其他30名團夥成員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韓洪潤、韓洪義被執行死刑。
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間,韓氏兄弟犯罪團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16處,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區石油管道打孔盜竊石油7288.32噸,價值1227.64萬元,迫使大港油田三次改變輸油管線,直接損失達90餘萬元;在大港油田南部採油區盜竊作案12起,盜竊原油8670噸,價值1136.081萬元;行賄46起,行賄總金額44.5萬元;非法經營原油,淨化後銷售2682噸,總價值477.84萬元;非法開採石油869噸,總價值152.3萬元;尋釁滋事9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聚眾衝擊國家機關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16.75畝;非法買賣槍枝3支;非法持有槍枝6支、子彈2828發。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後,審結的第一個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涉黑」案件,嚴厲打擊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囂張氣焰,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