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定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Z465號
被告人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6****0617,漢族,文盲,修理工,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住定邊縣**鎮**村**自然村**組**號。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定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定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施某某將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定邊縣**轉盤附近,「**」賓館北側的一輛「**」牌農用三輪車盜走,後以1800元人民幣賣給了李某某。經鑑定,被盜三輪車價值人民幣5950元。案發後,贓物已被追回並發還失主。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鄒某某、葛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鑑定意見;
6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定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衛俠
楊新亞
2020年12月31日
來源;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