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稅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於2019年1月1日實行。
《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0月20日發布。
以下正文:
個人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如果不屬於國務院規定的可以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則其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真是搞不明白。
我們先看一下稅法相關條款的規定。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請問,這個「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什麼鬼?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含捐贈扣除額)」嗎?還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含捐贈扣除額)-實際捐贈金額」?
如果納稅人是一名認真的會計師,他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稅法、條例的相關規定報的,他的「可扣除捐贈額」又怎麼計算?
說句實話,我是沒有明白怎麼算法。
不過不要緊,《條例》開始徵求意見了。我們再看看條例裡面是怎麼寫的。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讀了《條例》規定之後,我更加迷惑了。
一個納稅人,無論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無論他是什麼項目上的所得,一定期的應稅所得,按稅法確定的方法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是確定的,也應該是唯一的。不應該存在所謂「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也不應該存在還要進行調整的「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至於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或月份、或一次),取得多項應納稅所得,而各項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級距)不盡相同,可扣除捐贈額從哪個項目扣的問題,請點擊閱讀微信公眾號 稅政解析與策略 創辦人、主筆謝華峰老師文章個稅條例應明確捐贈如何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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