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公文匯全媒體、橙新聞等港媒消息,今天下午,此案在屯門法院宣判,被學生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裁判官直言,女童非「狂妄之徒」,提醒她行事前要顧及後果,否則再犯很可能會失去自由。
此前,代表女童的大律師求情時呈上被告的成績單,指她操行良好,除中國歷史不合格外,英文、數學及體育科均成績優異。
案情指出,受損國旗本來懸掛在屯門大會堂外。9月21日下午近4時,有政府職員透過閉路電視發現,有人將國旗扯下,其後該涉案女生聯同另外兩人用打火機焚燒國旗,在場有傳媒拍攝事發經過。隨後該女生被拘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11月22日下午,此案在屯門法院少年庭提堂,被告穿著校服,在父母的陪同下應訊,當庭認罪。
代表女童的大律師求情時稱,涉案女生當時確有參與燒國旗,但此行為是受滋事者高漲情緒的影響,一時衝動,不算有預謀犯案。律師呈上被告的校內成績單,指她操行良好,除中國歷史不合格外,英文、數學及體育科均成績優異。
資料圖,圖片來源:大公網
裁判官水佳麗認為本案案情不輕,她直斥少女「侮辱咗國家、貶損咗國家」,行為不能接受,因國旗關乎民族自尊,即使對中國無感情,但「中國人不燒中國旗,係最起碼嘅尊重」。
水佳麗得知涉案女生校內操行A-,但中國歷史科不及格,於是告誡其「要睇多啲中國歷史,認識民族咁多年來嘅進程」,以了解國旗意義,亦不應做出燒國旗這種損害民族感情的事,「唔通支旗無端端得罪你?」
今天下午,此案在屯門法院宣判,涉案女生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水佳麗稱,身為中國人,焚燒國旗是對自己民族不尊重,提點被告應多讀中史。她提醒女童不要受人影響衝昏頭腦,做事前要先想後果,否則會非常危險,並指已經有人因社會事件失去自由。
裁判官也告誡女童,不要犯下更嚴重錯誤,因為法庭不可能因被告年紀輕,就無論犯下什麼罪行都輕判。
感化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第3條規定:
凡有人因犯某罪行(該罪行並無法律規定固定刑罰)而在法院受審,法院在考慮有關情況,包括該罪行的性質及罪犯的品性後,認為適宜作出感化令,可在定罪後作出感化令,規定該人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間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而監管期不得少於1年或超過3年。
據北京日報客戶端此前報導,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示威者拆下國旗塗黑及踐踏,再將國旗扔進垃圾桶內推落城門河。涉案21歲跟車工人羅敏聰當晚被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10月29日,該案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羅敏聰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