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外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意見一保險公司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外的醫療費用承擔保險責任;意見二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且明確告知被保險人的,保險事故發生後,醫療費用部分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理賠,即醫療費用保險責任範圍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外的費用保險公司不賠付,應由侵權人承擔。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是:
1、保險合同屬于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合同中並未明確解釋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即是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在保險人無證據證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的情況下。將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解釋為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不產生法律效力。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範圍。而商業險合同中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於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如果對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就明顯降低了商業險公司的風險,減少了其應盡的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也有違誠信。
3、保險合同約定的是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該條款不應簡單理解為保險人不承擔非醫保用藥的費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則,保險人即使不承擔非醫保用藥的醫療費,也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
4、保險合同只是對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約定,其對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權人並無約束力。5、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就醫期間大都系被動接受救治,無從選擇治療方案及用藥。
案例1: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尚振菲,徐海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連民終字第1599號]。
裁判要旨:對上訴人提出的應該在醫療費中扣除非醫保用藥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案例2:甘肅省正寧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正民初字第43號]。
裁判要旨:關於被告人保財險鹹陽分公司要求對李虎民屬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費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酉法民初字第00003號]。
裁判要旨:關於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治療及用藥費用進行鑑定的問題,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