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怎麼說(時事篇) | 16歲少年沉屍公廁案主犯左德剛改判死緩

2021-03-01 可可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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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月23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新聞】

請看《中國日報》的報導

A man sentenced to death three times-and later exonerated-for strangling a 16-year-old boy and dumping his body in a public toilet in Anhui province in 2007, was found guilty of the same crime again on Wednesday.

2007年,安徽省一名男子因致16歲男孩窒息而死並將拋屍公共廁所而三次被判處死刑,後又被宣告罪名不成立。周三,他再次因同一罪行被判有罪。

【講解】

sentenced to death是被判處死刑。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sentenced to death with a two-year reprieve)。此前,安徽省高院曾以該案「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認定左德剛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acquitted him of a charge of murder)。6月23日,左德剛被當庭釋放(released)。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的屍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原區政府公用廁所(public toilet)糞坑內被發現,經鑑定,系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三年後,劉道勝因與左德剛等人盜竊電纜(stealing cables)被抓。他檢舉稱,二人談到一借錢人「洗油」(借錢不還之意)的事,左德剛指著周楊屍體(body)被發現的地點,發狠地講非讓他跟周楊一樣,也葬在這裡。左德剛還告訴了劉道勝周揚被殺的經過。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剛因懷疑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external unit of the air conditioner),邀集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秀建的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township government)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beat)。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陳永宣用繩勒(strangled Zhou with a rope)、左德剛用手掐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dumped his body in the toilet),乘石秀建的車逃離現場(fled the scene)。
2011年5月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intentional homicide)判處判處左德剛死刑。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撤銷原判(withdraw the sentence),發回重審(retrial)。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intermediate court)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於2012年10月17日再次判處左德剛死刑(death penalty)。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high court)作出判決,左德剛被判處死刑,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filed the decision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the ineligibility of facts),證據不足(a lack of evidence),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二審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rejected Zuo's death sentence),撤銷二審判決中對左德剛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重審。
2016年2月3日,阜陽中院第三次判處左德剛死刑(sentenced Zuo to death for a third time),安徽高院隨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同樣理由駁回死刑判決(rejected the death sentence for the same reasons),並下令再次重審(ordered another retrial)。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判決,認定左德剛夥同他人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上訴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objective evidence),且對關鍵事實、證人證言及左德剛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unexplainable inconsistencies in testimonies),各自供述前後不一等問題,疑點較多,事實不清(ineligible facts),證據不足;撤銷阜陽市中院對左某的死刑判決。
宣判後,被害人母親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protested the decision)。安徽高院於2020年7月6日立案複查(reexamine the case),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20年8月5日作出再審決定,於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open trial)。
安徽高院指出,本案最終查證的犯罪細節與劉道勝檢舉線索雖存在不一致(discrepancies between Liu's testimony and police investigations)的地方,但其多次證言全部連續穩定指向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殺害周楊,期間劉道勝多次參加庭審作證,應予採信。另外,計程車司機石秀建曾4次出庭(appeared in court)接受控辯雙方質證,因擔心遭到打擊報復而兩次改變證言(changed his statements twice fearing revenge),但其證言中的核心部分穩定(the core information in his statements remained unchanged)。
安徽高院認為,此案偵破是在被害人周楊屍體發現3年7個月之後,缺乏直接支持死刑判決(support the death sentence)的客觀性證據,但證據確鑿(the evidence was strong),足以證明左德剛系主犯(key criminal),因此判處死刑緩期執行(a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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