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輿情報告》(總第1039期)2021年2月5日(第033期)農曆庚子年12月24日、星期5、投稿郵箱:sxyq00555@163.com、封面攝影;文言
大檢察官包案促解信訪積案
浙江一傷害案獲刑者被改判無罪
據檢察日報2月5日報導:2月3日,離牛年春節不到10天,年過七旬的浙江省浦江縣農民老黃正開心地採購年貨。上月中旬,經浙江省、金華市兩級檢察院共同努力,金華市中級法院對老黃涉故意傷害申訴案作出再審判決,依法宣告老黃無罪。
鄰裡建房糾紛引發刑事案件
老黃與被害人黃某都是浦江縣某村人,還是鄰居。2011年10月2日臨近中午,黃某家在建房子時,老黃以影響自己家採光為由去阻止,雙方發生爭執。爭執中,雙方均有人受傷。
2011年12月16日,浦江縣公安局法醫出具鑑定意見,黃某頸椎部所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老黃因害怕黃某家人報復等原因,逃到了外地。因涉嫌故意傷害,2012年1月16日老黃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上網緝捕,2014年6月27日被抓捕歸案。同年,浦江縣法院依照縣公安局出具的鑑定意見認定老黃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老黃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老黃不服,提出上訴,金華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直到2015年9月26日刑滿釋放後,老黃還是覺得自己冤,便開始不斷向有關部門信訪、申訴。
同樣的傷情出現了不同的鑑定意見
2019年11月,浙江省檢察院正式受理了老黃申訴案。該院第十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鄒志剛作為承辦檢察官調取了原案材料,認真進行閱卷審查。憑藉日常生活經驗和多年的辦案實踐,鄒志剛認為該案的焦點是,浦江縣公安局法醫出具黃某構成輕傷的鑑定意見是否客觀科學。
承辦檢察官發現傷者黃某的損傷是頸部骨折,但當時醫院的入院記錄描述僅為「外傷致頸部腫痛,活動受限1.5小時」,這與正常的骨折病人特別是頸部骨折病人的一般臨床表現有別。此外,老黃提供的浙江省某鑑定輔助技術研究所專家輔助人的意見認為:「原鑑定機構以黃某2011年10月2日墜傷致頸3右側、頸4左側椎板骨折,評定輕傷依據不足。」面對不同的鑑定意見,承辦檢察官在徵詢浙江省檢察院檢察技術處法醫的意見後,從原辦案單位調取了黃某的相關病史診斷及CT等影像學資料原始圖像,經法醫閱片後初步判斷該案鑑定可能有錯。鑑於此,浙江省檢察院經研究,決定由該院檢察技術處法醫對黃某傷勢重新鑑定。
與此同時,為化解這一起多年的信訪積案,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賈宇決定對老黃申訴案親自包案。
不構成輕傷的鑑定意見受到專家一致認可
隨後,鄒志剛與浙江省檢察院法醫和金華市檢察院法醫趕赴浦江縣,對黃某重新拍片檢查,並得出結論:「黃某第3、4、5三節頸椎椎板均存在裂隙,但不符合新鮮骨折及其癒合演進表現,系頸椎椎板正常的先天性發育變異,其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傷。」
為了使這一鑑定意見經得起科學、歷史的檢驗,浙江省檢察院檢察技術處召集了該省公、檢、法的資深法醫及法醫界的專家對黃某傷勢會診討論,專家們一致認可浙江省檢察院法醫得出的黃某傷勢不構成輕傷的結論,而且這一結論也被原鑑定人認可。
「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在黃某原輕傷鑑定意見被推翻後,賈宇提出將該案交給金華市檢察院重新審查辦理,並要求省檢察院相關部門加強指導。2020年7月10日,金華市檢察院以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金華市中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該案。
金華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再審建議,於2020年12月25日開庭重新審理該案,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黃某不構成輕傷的鑑定意見,並於2021年1月13日作出再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判決,認為老黃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範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