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陽法院審理了被告人莊某鳴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莊某鳴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莊某鳴在普寧市燎原街道果隴村經營一家「三鳥」批發店,其所販賣的各種雞種主要來源於「豐順溫氏家禽有限公司」,後供貨給涉案人鄭某秋(另案處理)經營的位於潮陽區中山東路的「三鳥」店,2019年7月23日至8月2日期間,被告人莊某鳴為賺取更多差價,向一男子(另案處理)購進一批烏雞進行轉賣
2019年7月28日,涉案人鄭某秋向被告人莊某鳴購進該批烏雞1籠共8隻,次日分別銷售給潮陽區東門市場經營者涉案人陳某文(另案處理)3隻、涉案人曾某妹(另案處理)4隻
同月29日,潮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文光街道東門市場對涉案人陳某文、曾某妹所販賣的禽類進行抽檢,經檢測,涉案人陳某文所銷售的該批烏雞中恩諾沙星值為787ug/kg(標準要求:≤100),氧氟沙星值為57.8ug/kg(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涉案人曾某妹所銷售的該批烏雞中恩諾沙星值為746ug/kg,氧氟沙星值為9.59ug/kg,均不符合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的相關規定,今年4月28日,被告人莊某鳴到公安機關投案
潮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莊某鳴無視國家法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鑑於被告人莊某鳴案發後能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故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