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2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韓顯輝故意殺人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經審理認定韓顯輝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裁判,改判韓顯輝無罪。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時許,鐵嶺市銀州區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歿年24歲)和原同事韓顯輝外出見面後分開。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與丈夫董某某欲辦理離婚手續,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偉勸和,11時許,穆某偉將穆某某送回家中。當天19時,鐵嶺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董某某報警稱「愛人自殺」。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後發現穆某某已死亡,其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及用單面刃器刺腹部,致頭皮裂傷,腹腔內臟損傷,急性內外失血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韓顯輝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韓顯輝的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韓顯輝實施了殺害穆某某的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鎖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韓顯輝無罪。宣判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告知韓顯輝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據悉,原審被告人韓顯輝故意殺人一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顯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顯輝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審判決。2018年12月13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本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