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5日訊 親朋好友聚會小酌一杯,本是一件愉快的事,然而飲酒後誤以為他人辱罵自己而用刀將他人捅傷,就是喝酒誤事了。近日,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故意傷害案件。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和朋友趙某某一起在飯店飲酒,每人喝了近一斤白酒後,兩人回到高某家中繼續飲酒。兩人又喝了幾瓶啤酒後,23時許高某送趙某某回家,途中遇見陌生人王某某。趙某某和王某某因醉酒誤以為認識對方,雙方寒暄了幾句,高某因醉酒後意識不清誤以為王某某罵他,遂與王某某爭吵撕扯起來。趙某某上前拉架,高某持隨身攜帶的摺疊刀劃傷王某某臉部,刺傷王某某胸部,後高某逃離現場返回家中。
經鑑定,王某某面部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胸部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案發後,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賠償王某某14萬元並取得諒解。
濟南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持械傷人,依法酌情從重處罰;構成坦白,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自願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將作案工具黑色鋼質摺疊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