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明朝嘉靖年間出現的一個官職,在這之前,統稱土官。土司是管理統治西南和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行政長官,類似於清朝的督撫。
影視題材中的木府風雲中裡面對土司這個職位和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民風、民俗都有所描述,多多少少帶入我們了解了下西南地區的社會生活特色,本文也將討論一下,明代處理西北少數民族政務的獨特方法。
一、明代土司制度的名目
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中央朝廷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施行的一種與內地經制有異的特殊地方政治制度。明代正式確立的土司名目在元代皆已出現,土司的官職有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諸司。
雖含義有所不同,元代仍算是建立了一套與土司制度相應的土司土官名目,土司制度在此時正式確立。明代在此基礎上將土司管理確立了專門的土司職官名目、職銜、等級,制定了一整套的政策法令。
明代高層政區仿宋制,分軍事、行政、監察於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此三司並立,各掌其權,相互牽制。中央高層政區的此類劃分對西南土官地區的政區劃分有很大影響。
土司系統被歸口於布政司系統的土府、土州等等。歸口於都指揮使司系統的土司就相對複雜,一類是宣撫司、安撫司等朝廷為土官特設的官職,一類是內地也普遍設立的都司衛所等軍事組織,在邊疆地區,由於有土人管控,遂被稱為土千戶、土百戶等,這成為明代的羈衛所制度。
明代在西南、西北地區建立了很多類似的土千戶、土百戶。千戶這個詞大家可能不是十分熟悉。在電影《新龍門客棧》中駐守西北大漠的千戶大人是不是就熟悉了,這部電影的背景正是明王朝時期。
二、土司制度與土流共管
土司在明朝的統治策略上起著很重要的作用。西北、西南地區少數民族的文化與中原內地文化不盡相同,治理上並不是完全的遵從明朝的統治政策。在這些地區設立土司起到穩固明朝國家統一,避免戰亂發生。
土司有點類似於土皇帝,山高皇帝遠,實際的權利是很大的。在明朝初年,土司的選任要赴京城才能授予的,由於山高路遠,交通非常不便利,於是明朝後期新上任的土司開始不用來京直接世襲,並且土司一般都由當地的少數民族選任。
這個土司制度的變化在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得到了很大認同,於是歸順和擁護明朝的政府統治。土司如立戰功,封賞往往要比中原地區大的多。明代時候,中央朝廷為了繼續籠絡土官,維穩地方穩定發展,土司的升遷渠道有軍功、忠勤、納米、進獻四種方式。
納糧、納木價升授是明代土官職位升遷的重要途徑之一。納糧很好理解,繳納糧食實物來代替賦稅。納木價其實是上繳木頭。西北、西南地區經濟上還不發達,在古代可以叫做蠻夷之地。
那裡多的就是原始森林,所以明朝政府特允許可以上繳木材代替其他方式來進行升遷、世襲等特殊的要求。明朝廷意識到中央在管控邊疆地方時的鞭長莫及,而封授土官恰好彌補了中央的這一方面的不足,甚至是空缺。
隨軍出徵立下戰功成為土官升職的又一條重要途徑。明代西南土官時常叛亂,歸順土官除會親自領兵立下戰功得以升授之外,還有另一種方式也可升職,即土官可以聽調前去招撫叛亂土官,招撫得逞也會加授職位,成為土官升職的重要途徑。
明代的土司制度是中央朝廷遵循因俗而治,安撫土官地方的重要手段。土官升職保奏人一般皆為土官地方鄉老,朝廷為安撫地方勢力,一般都會準許此類升奏,因此順應民意保奏而升任土官職位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這種情況平常是寫一封舉薦信,給舉薦的準土司要一個五星好評呈給明政府,明政府一般不會去驗證真偽,直接會給予批准的。土司還有一個特點是要保證長期的地區政治、軍事上的穩定。
如果授職變化也會引起地方勢力的變化,因此在土官升授職位的事例中,我們也會看到因土官升授而帶來的地方權力變化。而地方土官為應對此類變化,非常重要的一個對策就是要求照某某例升授。
上面所提到的土司升遷、任命的渠道還是軍功這個方面佔的比例最重。土官子孫在承襲過程中,雖然不盡嚴格但還是基本按照由嫡及庶、從長到幼的次序安排襲職。
總的來說,借職是土官承襲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補充,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土官職權有別於流官的世襲其職位的優撫政策,也在一定時期內有利於朝廷對西南夷地的控管。
土司制度在明代成熟完善,逐漸形成一套定製,這是明代中央對土司地方控制加強的表現。但並不能因此就認定這一制度的確定是由中央單方面決定並強加與地方土官實施的。
西北、西南地區遠離朝廷中心地區,加之內部情況複雜,使得原本訂立的土官管理規章制度難以確實執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得不作出些許調整,中央朝廷與地方土官雙方勢力不斷磨合,土司制度也在這個過程中逐漸修訂。
明代中央朝廷為應對一時突發事件的權宜之計往往會被引用來處理類似事件,表現出中央對地方的適應。還有一種特色被叫做土流參治。土就是土司,流是流動的官員,是明朝政府派遣的定期輪換的官吏。
也就是正職和副職的關係,明朝政府的含義很明顯,委派官員到地方去監督、考察當地的政治、軍事、社會、經濟狀況。流官雖然掌握著官印,但實際上的實權是很小的。為了避免共同管理可能會引發的矛盾,規定各自管理一攤,互不相擾。
正常情況下流官是負責民政方面,土管是負責軍事上的行動。土流參治即在同一區域內既有土官的統治,又有流官的統治,土流兩種政權同域,同時進行統治,土官、流官都起作用,這是西南少數民族的一種特殊政權形式。
不管是土流官員協同辦事還是土流分職,各自專管某一方面,此種情況下的流官都是代表中央對地方土官起監督效力的工具,是促使土司制度走向與內地經制接軌的流官體制的重要一步。
三、土官底簿獨特的政策
明代對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所實施的土司制度在是兩漢以來形成的羈縻政策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明朝中央處理土司地區的方式手段畢竟與內地經制有異,而對少數民族地區懷柔管控的思想一直還在。
《土官底簿》所記乃是明初至嘉靖十九年(此一時段內廣泛設置於西南邊疆的文職土官授職、請襲等信息,該文獻還從側面反映出當時的土官設置與土司制度的諸多特點。
土流並治的例子在《土官底簿》中出大規模出現,可見中央對西南土官地方的控制加強。在內地實行省府州縣制的同時,還為土官設置了一整套與內地經制相類的土府州縣系統,任用少數民族當地的土酋為土府、州、縣長官並使之成為定製。
儘管如此,相較於前代對土官的管控力度,明代中央朝廷對西南土官的管控顯然已經非常嚴密了。改土歸流並最終改流成功的例子在明代畢竟是少數。
明代中央朝廷對土官管理控制嚴密化的重要表現就是土官地區流官的安插,即前文所說的土流並治。土司制度發展的過程即是其不斷制度化,規定嚴密化的過程,但在不斷制度化的過程中,土司制度又不可避免的向著內地經制化的方向邁進。
土官世襲本是土司制度最重要的表現特徵之一,但《土官底簿》中常見的記載形式卻是,土官授職之時,必稱其不與世襲,以示中央對地方管控的權威。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來看,土司制度一方面通過制度的規定強化了土官的利益,使其對本地方的統治獲得權威認定找到了合適便利的途徑。
明朝中央制度和土司制度是雙方實力與戰略需要發展變化的結果,也是互為依存、互相利用的。
但無論土司制度富有多大的特點和多豐富的變化也好,勢必要歸大統一,直到清朝,土司制度已經完全被廢,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統治權已經歸於中央政府,官員的任用也都開始了從中央委派,明朝時期的土司輝煌只停留在記憶的深處。歷史就是這樣,浪淘沙,一波替換著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