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林業和園林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2014年10月15日
南寧市林業和園林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及南寧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南發〔2014〕12號),設立南寧市林業和園林局,為南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備案。
2.取消處理非正常來源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3.取消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4. 根據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下放縣(區)林業部門。
2.根據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林業局、原市園林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林業和園林局。
(四)增加的職責。
承接自治區林業廳下放或委託下放的以下職責:
1.加工膠合板的批准。
2.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核發和出售、收購審批。
3.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部分委託審批。
4.外國人進入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部分委託審批。
二、主要職責
(一)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草案;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與園林綠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溼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主次幹道綠化管理工作;指導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等綠地的養護和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首府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和園林綠化管理責任。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管理;負責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全市林業園林系統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市級公園管理工作;負責本市遊樂園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全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溼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溼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溼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溼地保護小區、溼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溼地的合理利用。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
(八)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和園林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和園林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市級林業和園林資金,監督全市林業和園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督管理市級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和管理。
(九)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管理市直屬國有林場,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溼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指導、協調全市林業綜合開發、森林生態旅遊和園林花卉產業發展;擬訂全市林業、園林綠化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和園林花卉產業國家標準,參與擬訂林業和園林花卉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人才、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園林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寧市林業和園林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行政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統計、安全、綜治、維穩、政務公開、提案議案辦理和對外接待聯絡等工作。
(二)政策法制科(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
負責林業和園林立法調查研究;承辦和指導有關林業和園林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林業和園林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市本級林業和園林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執法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工作,協調和處理縣(區)際間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指導全市林政稽查工作;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行政案件與涉及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的違法行政案件。
(三)規劃建設科。
組織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與園林綠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林業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市管公園、防護綠地、市管道路綠化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林業和園林綠化及重點綠化工程成果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
(四)綠化管理科(首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監管除城市公園、風景區以外的城市綠地、附屬綠地的綠化維護、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化用地改變綠化規劃、臨時佔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民造林綠化、義務植樹的指導檢查、宣傳發動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管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辦首府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營林科。
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營建和培育;組織開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林木種苗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林業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監督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林業碳匯、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儲備林基地建設等相關工作。
(六)林政資源管理科(林業改革發展科)。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全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組織、指導開展林地用途管制;指導、監督全市林地林權管理、林木採伐和木材運輸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市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組織、指導開展生態公益林的管理、監測和效益評價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發展;組織擬訂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意見;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意見的落實;監督維護農民及林業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七)公園景區管理科。
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園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公園園容園貌、經營管理活動;依法指導、監督風景名勝區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林業和園林安全生產規範及規劃;指導、督查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林業和園林行業的安全防範工作。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溼地資源的調查、監測、救護或恢復發展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運輸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承擔森林、溼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溼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工作;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
(九)產業科(科學技術與對外合作科)。
組織編制並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園林花卉產業、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林業和園林綠化科技規劃;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綠化的科研創新,技術引進、改造及推廣體系建設,標準化建設,技術監督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園林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森林防火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擬訂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協調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森林防火法規、政策;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協調、指揮撲救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組織調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組織、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協調市際邊界森林防火聯防工作;承辦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計劃財務科。
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和園林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監管上級下撥的林業專項資金及市級林業和園林資金、國有資產、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園林基金的徵收管理和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年度部門決算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負責審核項目建設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負責內部審計和相關財務統計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林業和園林行政審批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辦理林業和園林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工作。
(十三)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組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具體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南寧市林業和園林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總園藝師(副處長級)1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25名(含正科級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南寧市森林公安局。
(二)原市林業局、原市園林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林業和園林局管理,其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南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