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善意勸架致人損傷,見義勇為無需賠償

2020-12-23 澎湃新聞

微普法:善意勸架致人損傷,見義勇為無需賠償

2020-10-11 0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遂昌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認定幫腔慫恿者對打架當事人的受傷結果承擔一定責任;而善意勸架者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圖片來自網絡

家住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的王力與王成、張興、張福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個晚上,王力酒後與張興因道路施工等問題引發爭執,就挑釁張興要去「解決解決」。張興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慫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個耳光,之後兩人搬起長凳欲互毆。張福為了勸架抱住王力,在拉扯過程中,王力腰部受傷,張興左手受傷。

王力受傷後,到醫院住院治療19天,支付醫療費7168.7元。經鑑定機構評定,王力構成《人體損傷致殘分級》十級殘疾,並因治療、鑑定支付住宿費1444元,交通費390元。此外,因本次糾紛王力被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王力向遂昌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王成、張興、張福賠償其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各項損失101198.6元。

王力的訴請合理嗎?幾名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打架還是勸架?分別承擔什麼責任、多少責任?

圖片來自網絡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應受法律保護。在多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侵權事實,合理確定各方責任的大小。

原告王力——先是與被告張興爭吵,後又打被告王成耳光,還拿起長凳欲打被告王成,在被告張福、張興對其進行阻止時,因原告王力反抗造成自己受傷。因此,原告王力對本次結果的發生有較大過錯,其對自身的損失應承擔80%的責任。

被告張興、王成——張興在矛盾糾紛發生時處事不冷靜,與原告王力發生爭吵,對其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王成未勸解反而幫腔慫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力,與其發生爭執並造成衝突升級,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張福——系阻止原告王力與被告王成互毆,沒有過錯,對原告王力的損失無須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善意勸架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善意之舉。在本案中,被告張福對於勸架並無法定義務,其行為是為了阻止互毆行為,保護的是互毆雙方的人身權益,在其實施勸架行為中,也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故被告張福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好心對互毆行為進行合理的勸阻,不僅不具有違法性,反而具有正當性,值得肯定和鼓勵。

圖片來自網絡

民法上的見義勇為

民法上的見義勇為是指行為人在沒有約定義務,也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緊急救助行為。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亦明確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條款被稱作「見義勇為」條款,其規定為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消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文中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信息報送單位:市中級法院,文章來源:遂昌法院

原標題:《微普法:善意勸架致人損傷,見義勇為無需賠償》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以案釋法」善意勸架致人損傷見義勇為無需賠償
    張福為了勸架抱住王力,在拉扯過程中,王力腰部受傷,張興左手受傷。王力受傷後,到醫院住院治療19天,支付醫療費7168.7元。經鑑定機構評定,王力構成《人體損傷致殘分級》十級殘疾,並因治療、鑑定支付住宿費1444元,交通費390元。此外,因本次糾紛王力被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 邵陽一男子勸架被打身亡 打架雙方補償6萬元
    有意思的是,法院認為該案不屬於生命權糾紛,張某的勸架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打架的當事人不屬於侵權人而是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老人勸架後突然倒地在張某親屬心中,張某樂於助人,深受鄉鄰好評。2019年2月10日下午,一次購物途中,熱心腸的張某發生了意外。
  • ...釋法》欄目 推出「民法典」系列微普法劇《敢不敢扶?扶》今日上映
    普法劇場:平陰法院《小曹釋法》欄目 推出「民法典」系列微普法劇《敢不敢扶?,但近年來、「扶不扶」、」 救不救」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人們對見義勇為的重新審視,讓本來的社會美德變了味。
  • 勸架致人受傷要擔責嗎?法院:無主觀過錯
    福州新聞網12月2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小康 林學章)近日,長樂區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審結了一起糾紛案,判決勸架致人受傷的勸架者不擔責。2019年9月24日,梁某因圍牆選址與鄰居陳某發生爭執,雙方出現推搡拉扯,村幹部及該村長者潘某在現場調解。
  • 好心勸架,卻丟掉性命!「見義勇為」被說「多管閒事」真痛心!
    02「見義勇為」與「多管閒事」為什麼分開之後不到幾分鐘,朱女士就突然栽倒在地沒了心跳呢?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母親的突然離世讓女兒傷痛欲絕,才剛剛分開1個小時,就天人永隔了。老人不走運,正好在勸架的時候碰上病情突發;兒子不走運,在玩鬧的時候碰上了一個有病的人來勸架。其實,朱女士本身就是文明勸導員,這個是她的職責所在,朱女士在工作期間認真負責任勞任怨。當她看到小孩子打架,而且以大欺小,自然就會出面相勸,這不僅是在履行職責,也是在做好人好事。
  • 為見義勇為「降成本」,激發更多善意「供給量」
    <br/><br/>  見義勇為、急公好義,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網約車司機為救嬰兒連闖三個紅燈,秉持了優良傳統美德,將人性的光輝挺立起來,也及時保障了嬰兒救援時間,挽救了一條生命,這份情懷足以值得學習。投之以桃,報之以李。按照常理,相關家屬理應有感激和感念之情,對網約車司機提供的幫助表示起碼的感謝。
  • "90後"勸架致人重傷 上法庭同事聯名寫信來求情
    薄薄的判決書承載著一位法官挽救青年的良苦用心:剛剛年滿20的小華在勸架過程中用刀刺傷了同事,但20餘個同事卻聯名向法官寫來求情信;在情與法的博弈中,法官王旭光最終判處小華緩刑,接受社區矯正。   「90後」小華從江西來滬打工,在一家西餐廳工作。因為工作認真負責、與人為善,他迅速贏得了領導的信任,成為餐廳主管。
  • 勸架被誤傷致死,受害人家屬獲8萬元司法救助金
    案發後,韋某無能力承擔相應賠償,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12月8日,南寧兩級檢察機關聯合舉行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儀式,共同為被害人家屬發放8萬元司法救助金。2019年6月26日晚,都安人藍某海和工友韋某在南寧興寧區四塘鎮某木板廠宿舍吃飯時,韋某與妻子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衝突,藍某海在參與勸架的過程中突然倒地。同年6月30日,藍某海經搶救無效死亡。
  • 男子好心勸架卻命喪毒手 嫌犯被鑑定有精神病
    男子好心勸架卻命喪毒手 嫌犯被鑑定有精神病   因嫌人打擾了自己清夢,睡在地下通道的流浪漢孟某追打女環衛工。
  • 起重車起重時致人損害,交強險賠償嗎?
    某財產保險公司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比例分攤損失。本案,沒有交警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故,不能認定本案為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強險不賠償。
  • 見義勇為呼喚制度保障
    男子發病兩名醫學生跪地施救無效遭部分網友惡評  見義勇為呼喚制度保障  ● 一個社會道德水準的高低,與呵護善意的制度性保護息息相關。  「兩名醫學院學生自願實施的緊急救助,即使造成了受助人受損,救助人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且本案被救助者死亡是基於自身的病症並非救助不當,所以救助人沒有任何責任。」孟強說,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都有規定,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只要盡到合理診療的義務,即便患者遭受損害,醫療機構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 飲酒後男生救同伴溺亡,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近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向王某威的家人送達了書面回復,稱王某威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王某威家人表示不能接受,準備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覆核申請。乍看起來,當地相關部門據此將王某威的救助行為定性為履行法定義務,似乎有據可依。
  • 保安下班後勸架造成業主受傷,是否屬職務行為?
    揚子晚報網7月31日訊(通訊員 莊倩倩 記者 高峰)小區保安劉某在下班後,遇到業主到物業辦公室爭執,他上前勸架,結果失手將業主推倒受傷。那麼,劉某的行為到底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呢?是他個人賠償業主的醫療費等費用,還是物業公司賠償呢?
  • 桃源:體育測試時與人相撞致傷 法院判決賠償
    據了解,羅某系桃源縣某中學1806班在校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10月18日下午上第6節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劉某安排1806班的學生在該校體育場進行50米短跑測試,同時另一體育老師餘某安排1804班學生在該體育場進行立定跳遠測試。
  • 獎勵店員,激勵更多人見義勇為
    商場方表示,獎勵見義勇為的員工3000元人民幣,並授予該餐廳「見義勇為好店鋪」榮譽稱號。在餐廳遭到同行男伴「下藥」,這樣的危機防不勝防,讓人聽了不禁後怕:如果不是商場員工及時發現問題並挺身而出,這位女顧客將會身陷何等險境,將不堪設想。從表揚信來看,該店員及店家都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甚至在該女士離店後,該店店長還派店員跟在不遠處,確保顧客無危險才放心返店。
  • 新增免責條款 替見義勇為者撐腰
    核心提示  見義勇為致老人死亡,家屬索賠40萬元;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結果被「訛上」……現實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救不救」、「扶不扶」、一度困擾公眾。  民法典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將給日後的見義勇為帶來什麼?
  • 都是插隊惹的禍 兩男子致人重傷二級獲刑
    劉某與勸架的人發生推搡,並從車上取出鐵錘,被現場人員奪走。胡某因疼痛在地上捂著肚子躺了幾分鐘後,從車上取出鋼質籤筒砸向王某頭部,造成王某頭部流血,王某拿出鐵錘準備還手被保安奪走。事後,胡某與王某均被送至醫院救治。經鑑定,胡某傷殘程度為:1、胰十二指腸切除後,其傷殘程度評定為五級傷殘;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其傷殘程度評定為八級傷殘;3、膽囊切除術後,其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
  • | 黨團員微普法
    —微普法專欄的第九十六期音頻—「你的疑惑,我來解答!」南沙法院「知法懂法、與法同行」——黨團員微普法專欄圍繞著群眾切身利益每周兩期每期一個法律問題一位黨團員為大家解答!
  • 求賠償時對方卻說:你也有過錯!法院這樣判
    提起訴訟的是一位60歲的物業保安大伯,去年他見義勇為衝進一家起火的商鋪去救火,後來落下十級傷殘。他想問商鋪主人要點賠償,主人說,「是你自己揣破玻璃門進去被傷到的,你也有過錯」,他問物業公司,公司說「你救的是小區外圍商鋪哎」……大伯向法院起訴,日前,浙江省麗水雲和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官說了一句話「我們要讓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擲地有聲。」
  • 工會說維權|民法典:見義勇為免責
    本期關鍵詞——見義勇為免責。案 例李女士逛街時看到一老太太突然昏厥在地,曾是醫學院的學生,畢業後雖然沒有從事相關職業的她,本著醫者仁心的態度撥打了120,並對老奶奶緊急施以胸外按壓進行搶救。老奶奶恢復意識後,救護車才趕到,並將其送往醫院。由於處置及時,老太太脫離了生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