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1 0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遂昌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認定幫腔慫恿者對打架當事人的受傷結果承擔一定責任;而善意勸架者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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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的王力與王成、張興、張福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個晚上,王力酒後與張興因道路施工等問題引發爭執,就挑釁張興要去「解決解決」。張興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慫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個耳光,之後兩人搬起長凳欲互毆。張福為了勸架抱住王力,在拉扯過程中,王力腰部受傷,張興左手受傷。
王力受傷後,到醫院住院治療19天,支付醫療費7168.7元。經鑑定機構評定,王力構成《人體損傷致殘分級》十級殘疾,並因治療、鑑定支付住宿費1444元,交通費390元。此外,因本次糾紛王力被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王力向遂昌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王成、張興、張福賠償其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各項損失101198.6元。
「
王力的訴請合理嗎?幾名當事人的行為到底是打架還是勸架?分別承擔什麼責任、多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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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應受法律保護。在多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侵權事實,合理確定各方責任的大小。
原告王力——先是與被告張興爭吵,後又打被告王成耳光,還拿起長凳欲打被告王成,在被告張福、張興對其進行阻止時,因原告王力反抗造成自己受傷。因此,原告王力對本次結果的發生有較大過錯,其對自身的損失應承擔80%的責任。
被告張興、王成——張興在矛盾糾紛發生時處事不冷靜,與原告王力發生爭吵,對其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王成未勸解反而幫腔慫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力,與其發生爭執並造成衝突升級,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張福——系阻止原告王力與被告王成互毆,沒有過錯,對原告王力的損失無須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善意勸架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善意之舉。在本案中,被告張福對於勸架並無法定義務,其行為是為了阻止互毆行為,保護的是互毆雙方的人身權益,在其實施勸架行為中,也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故被告張福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好心對互毆行為進行合理的勸阻,不僅不具有違法性,反而具有正當性,值得肯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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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見義勇為
民法上的見義勇為是指行為人在沒有約定義務,也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緊急救助行為。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亦明確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條款被稱作「見義勇為」條款,其規定為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消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文中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信息報送單位:市中級法院,文章來源:遂昌法院
原標題:《微普法:善意勸架致人損傷,見義勇為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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