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12月4日,第七個「國家憲法日」當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上表示,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過去主要以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住址等傳統靜態信息為主,如今,包括徵信、定位、行蹤軌跡、住宿、房屋產權在內的動態信息被收集、洩露的情形亦時有發生。
12月4日,北京三中院召開「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北京三中院供圖
12月4日上午,通報會上,北京三中院稱,自2013年7月至今,北京三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受理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公訴案件75件,涉案人員達104人。
其中,一起「招聘平臺員工售賣個人簡歷信息」的案例顯示,2016年3月至10月,北京某諮詢有限公司員工申某、李某利用該公司的漏洞,私自將公司的15萬餘條個人簡歷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給他人。其中,有10萬餘條被餘某某非法獲取。同年10月20日,申某、李某、餘某某被抓獲歸案。
申某、李某因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30萬元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萬元。餘某某因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後申某、餘某某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報會上公布的「物業員工竊取業主信息」案例顯示,2014年1月至3月間,歐陽某與徐某多次接觸,商談購買北京某小區的業主信息。後徐某夥同其他3名被告人,於2014年3月的一天,非法進入其所在單位——朝陽區某小區物業公司,從公司電腦上竊取業主信息4000餘條,並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歐陽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包含歐陽某在內的上述人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歐陽某等人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後歐陽某、徐某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發布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顯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