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雪茄菸走私案件,四名男青年正是因為打起了從哈瓦那走私雪茄回國販賣的主意而紛紛獲刑。 2020年9月,北京四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江某、郭某、劉某、於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結夥攜帶超量雪茄菸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四人偷逃應繳稅款40餘萬元,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四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對江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郭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於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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