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會被定強姦罪嗎?附判決書

2020-12-15 陝西法制網

前言:強姦罪中除暴力、脅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達到一定程度後,其雖然沒有完全睡著,但其容易犯困腦子已經處於迷糊狀態,性的防衛能力很弱,接近於睡著狀態的「不知反抗」程度。

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後雖然意識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身體無力抵抗,言語表達也不能清晰而大聲的表達,只能輕聲細語的表達不要的觀點,可以認為是「不能反抗」。

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完全根據被害人的客觀狀態去認定是否強姦罪,也需要從整體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覺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還是真的無力反抗。

要全面查清案情,具體可以從雙方平常的關係程度、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事後被害人的態度反應、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等綜合判斷,當然還有很重要的一點,被害人事後作出反應時候的其他條件,是否有讓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訴他人強姦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後讓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認自己自願的話有損顏面等。

如下案例就是一個比較好的案例研究: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並不一定要證實被害人睡著或者完全失去意識的狀態才能認定,只要性防衛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導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達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也不能設定一個客觀的酒精含量值來認定婦女達到了醉酒標準而推定其不知反抗或者喪失反抗能力,因為個體差別很大,在個案中必須針對個體情況作出綜合認定。

當然也同時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這有賴於對整個案件綜合判斷去得出,比如兩個人的相識情況及其他客觀因素,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和人之常情去判斷這些因素,判斷被害人的陳述是否符合常理和更具有可觀真實性,判斷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忌客觀歸罪的同時也要防止證明標準高標準化,不能因為被告人提出了辯解而輕易放過。下面刊登一則相關判例供研究探討: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2)靖刑初字第53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某甲,出生於吉林省靖宇縣,個體業主,現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強姦犯罪,於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某甲(網名:甄誠老實人)與被害人唐某某(網名:甄誠兔兒神)於2012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2012年3月19日18時許,於某甲與唐某某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於某甲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21時許,二人離開飯店,來到被告人於某甲家中。此時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說」我喝多了」,並靠在被告人的肩頭閉上眼睛,仿佛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係。當晚23時許,被害人接到其母親孫某的電話,於是讓被告人於某甲開車送其回家。於某甲將唐某某送回家後,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於某甲發現手機中有唐某某的未接來電,便驅車來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時,正好與被害人及其母親相遇,唐某某的母親與被告人於某甲遂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某甲提出報警解決。隨後唐某某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後,將幾人帶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於某甲的姐姐於連霞與唐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唐某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於某甲的行為不予追究,並請求司法機關免予對於某甲的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於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於某甲(網名:甄誠老實人)與被害人唐某某(網名:甄誠兔兒神)系網友,二人於2012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並於2012年3月中旬與」靖宇甄誠交友QQ聊天群」的另兩個網友(網名:」甄誠麗美人」、網名:」請止步、禁區」)在靖宇縣韓香閣飯店見面並喝酒,唐某某當時喝了六、七瓶啤酒,狀態清醒。2012年3月19日18時許,於某甲與唐某某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於某甲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二人在吃飯過程中提到了處情人關係,於某甲答應送給唐某某一個金貔貅。21時許,於某甲到吧檯結帳,唐某某站在其身邊。而後二人商量到於某甲家中取金貔貅。在於某甲家中,於某甲將金貔貅拿出交給唐某某,唐某某將貔貅揣在外衣兜內,後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態迷糊,並說」我喝多了」,隨後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係。之後,唐某某接到其母親的電話,並讓於某甲送其回家。於某甲在送唐某某到家後,開車返回家中。凌晨時分,於某甲發現手機上有唐某某的未接來電,便驅車前往唐某某家。車輛行駛至唐某某家附近時,與唐某某、一個中年婦女(唐某某的母親)以及一個男人相遇。唐某某的母親說於某甲給唐某某下藥並強姦了唐某某。於某甲辯解沒有下藥,也沒有強姦,二人遂當街發生爭執,唐某某的母親搶走了於某甲的手機。後經與唐某某母親一起前來的男人勸解,於某甲與唐某某、唐某某的母親、那個男子一起來到唐某某開的美容院裡來說清此事,唐某某的母親與於某甲爭執不下,於某甲提出報警。隨後唐某某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後,將幾人帶回派出所。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證明被害人唐某某與被告人於某甲系網友,2012年3月中旬,該二人曾與另兩名網友在飯店見面並喝酒。2012年3月19日,於某甲在網上和唐某某聊天時約其出來吃飯,二人相約當日晚18點四季肥牛219房間吃飯,席間二人一共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每個人喝了五、六瓶。21時許,唐某某去了趟衛生間,回來後喝了杯啤酒,然後就對此後的發生事情全無印象。再有印象時,唐某某發現自己在於某甲家客廳裡的沙發或者是床上赤裸身體正在與於某甲發生性行為,並用手推了於某甲一下,就又沒有印象了。再清醒時,唐某某赤身裸體去了趟衛生間,從衛生間出來後躺在沙發上,於某甲到其身邊親吻她,唐某某表示要回家,於某甲將衣服遞給唐某某,並給唐某某穿上褲子後,開車將唐某某送回家。唐某某稱二人在吃飯過程中並未提及貔貅。另證明,唐某某對與於某甲發生性行為時,自己有無反抗行為、於某甲有無暴力威脅行為均無印象。

3、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明孫某某系被害人唐某某的母親,2012年3月19日晚18時左右唐某某和孫某某說要出去吃飯,並說一同吃飯的有」於哥」和另兩名女生。當晚23時左右,唐某某回到家中,面色蒼白,披散著頭髮(離開家之前是扎著的),孫某某就問唐某某發生了什麼事,唐某某說晚上吃飯時,吃到20點多就什麼都不知道了,晚上23點起來上廁所的時候,身上一絲不掛,知道自己是在網上認識的」姓於的」男人家,便要求回家,後來」姓於的」就將唐某某送回家。隨後孫某某將唐某某送往醫院檢查,從醫院回來後,孫某某提取了唐某某案發時穿著的米黃色內褲並存留了擦拭唐某某私處的衛生紙。然後孫某某用唐某某的手機撥打」姓於的」電話,沒人接聽。孫某某就再次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也是無人接聽。正當孫某某和其鄰居(陳姓男子)帶著唐某某出門準備報案時,迎面遇見」姓於的」的車,孫某某與」姓於的」發生爭執。在陳姓男子的勸說下,孫某某、唐某某、陳姓男子、」姓於的」四人一同來到唐某某的美容院,二人爭執無果後,便撥打電話報警。

......(其他證據省略)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於某甲及其辯護人無異議,但被告人於某甲的辯護人表示,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喝五、六瓶啤酒狀態清醒,本案的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案發時並未醉酒,也未服用安眠類藥物。因此,被害人唐某某與被告人於某甲發生性關係時是清醒自願的。

法庭認為,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問題。而」醉酒」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受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並說」我喝多了」,隨後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行為。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發後表示,與被告人飲酒後自己神志不清,對於在被告人家中發生的事情記憶呈片段性,並於案發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願。可見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呈現了酒後反應遲緩,判斷能力減弱,神志不清,記憶模糊的醉酒狀態,其性防衛能力明顯削弱。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發時其清醒自願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甲犯強姦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被告人於某甲無罪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於某甲在案發後與被害人母某乙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待公安機關趕來後,配合偵查人員做筆錄,且隨偵查人員來到派出所,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的意見》中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規定,系自動投案。被告人於某甲到公安機關後如實說明其與唐某某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經過,雖不承認強姦被害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中」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之規定,因此被告人於某甲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家屬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於某甲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作俊

審 判 員  杜 麗

代理審判員  李志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遠

來源:刑事實務

責任編輯:鄭黎波

相關焦點

  • 女生深夜送醉酒男生去開房,被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
    ,還好女生反應激烈,奪門而出到賓館前臺找服務員求助,然後就報警,而且公安機關介入,公安機關就把醉酒的男生送到派出所,醒來之後,追究他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就這樣男生就被刑事拘留。自己怎麼想都想不起來,然後派出所民警就跟他說,你涉嫌強姦罪,昨天晚上你喝多的時候,把送你回賓館的那個女生給撲倒了,然後想要強行和她發生性關係,還有女生拼命反抗才保住了貞潔,你主觀上具備,想要和女生強行發生性關係的這種念頭,所以具備了強姦罪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通常女生,然後實施一系列行為,符合了強姦罪的客觀要件,所以控方就認為男生的行為,已經符合了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 女方「半推半就」能定為強姦罪嗎?被人誣告強姦罪怎麼辦?
    【諮詢】有網友諮詢:男女雙方認識不久,就發生了性關係,後被告發,但當時女方是「半推半就」成了事實。問:女方「半推半就」男方沒忍住,能定為強姦罪嗎?被人誣告強姦罪怎麼辦?【解答】強姦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則構成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怎樣才算構成強姦罪?
  • 被強姦一次後,就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那還能定強姦罪嗎?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
  • 強姦罪與通姦行為如何認定?「半推半就」是否構成強姦罪?
    那麼實踐中應該怎麼認定強姦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強姦罪是什麼?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 男子「下藥」與3女子發生性關係,受害者不知情還與男子交往
    最終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第 1 項對被告人葉某某的量刑部分,判處被告人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1 年。[爭議焦點]被害人易某某案發前與被告人關係較密切,案發後不知道自己被下迷藥而與被告人保持一定交往,在此情況下,能否認定案發時被告人系「違背婦女意志」 與易某某發生性關係。
  • 被強姦後,又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判決構成強姦罪
    見面後,劉某直接將女子拉到酒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事發後,女子想報警,但劉某說願意和她交往,做男女朋友,並向女子表白。就這樣,女子同意交往。兩人交往了三個月,發生了六次性關係。直到後來,這名女子懷孕,被父母和學校老師發現。她的父母立即報警,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這名年輕女子還說,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但後來他沒有強迫她與她發生性關係,一切都是自願的。
  • 男子「下藥」與3女子發生性關係,受害者不知情還與男子交往,一審未...
    最終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第 1 項對被告人葉某某的量刑部分,判處被告人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1 年。[爭議焦點]被害人易某某案發前與被告人關係較密切,案發後不知道自己被下迷藥而與被告人保持一定交往,在此情況下,能否認定案發時被告人系「違背婦女意志」 與易某某發生性關係。
  • 女性被強迫和男性發生性關係,主動遞了套,還能視作強姦嗎?
    但這個論調一經出來,就會有人開始疑惑,如果女方這樣做,會不會影響強姦罪的認定,導致最終兇手逍遙法外。那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很多人會說,強姦罪只是侵害婦女嗎?男的被強姦呢?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目前,在我國當前如果是女方強姦男方,是不能以強姦罪判刑的。
  • 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男生身體,推定她極力反抗,是強姦?
    如果男生和女生自願發生性關係,則不涉及強姦的問題,你情我願,恩恩愛愛,無可厚非。但如果女生極力反抗,甚至在反抗過程中將男生抓傷、打傷,則證明男生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女生不同意,男生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那麼,如果發生性關係時,女生抓傷了男生的身體,能夠直接認定女生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女生激烈反抗,男生硬來,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嗎?
  • 「案例」未能發生性關係,強制女生用嘴,不是強姦?
    基於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對女生實施了各種強制行為,但是最終沒有能夠成功發生性關係,後來就強制女生用嘴,這還是強姦嗎?法律上如何評價這種行為呢?真實案例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二、焦點問題在該案中,男生歸案之後,矢口否認強姦的事實,認為自己當時並沒有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也沒有想要發生性關係的想法,因此並不構成強姦罪。假如男生的供述屬實,男生並沒有和女生發生性關係,而是強制女生為其用嘴提供服務,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強姦嗎?
  • 與前女友約會,去日租房發生性關係,女生說是強姦,怎麼處理?
    在一次約會之後,就去了日租房,登記,入住,然後就發生了性關係。男生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表示不情願,控告男生構成強姦罪,男生要怎麼處理?本案中究竟是強姦還是自願呢?三、案例分析(一)強行和前女友發生性關係,是強姦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男生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生主觀上,客觀上採用了強制手段,強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
  • 江西倆男子趁好友醉酒輪姦其未成年女友,雙雙獲刑
    2017年,江西兩男子趁好友及其女友醉酒時,意圖與好友的未成年女友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女孩反抗後,兩人用手機拍攝女孩的裸露視頻威脅她,隨後兩人先後強行與女孩發生性關係。事發後,女孩到公安機關報案,而輪姦女孩的兩男子外逃。兩男子家屬向女孩補償了2萬元,女孩對兩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 強制婦女為其口淫併吞精的行為如何定性?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於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張某陳述,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辦案說明、判決書等。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於某使用暴力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男女發生性關係,完全是雙方自願,為何要追究刑事責任?還坐牢?
    有些情況下,即便雙方自願,也會構成犯罪。即便雙方你情我願,甚至海誓山盟,有時也屬於犯罪,甚至還很有可能會坐牢。比如下面這幾種情況:1、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這,實際上是對出於對未成年少女的一種特殊保護。
  • 在洗浴按摩時,加錢想要和按摩小姐發生性關係,是強姦?
    在洗浴按摩中心這種地方,男生去接受服務,然後看上了按摩小姐,想要和她發生親密關係,然後直接在房間將按摩小姐姐按倒,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呢?去洗浴按摩中心接受服務,額外給錢的話,是否就可以要求發生性關係呢?男生強行按倒女生的行為,會被判刑坐牢嗎?
  • 為謝恩主動喝醉放棄反抗,發生關係算強姦
    導讀:如果女孩嚴重醉酒,那麼該男子將被判犯有強姦罪的可能性非常高。女方清醒之後明確自己被強姦,也就是明顯的違背了女性的性自主權,除非男方有證據可以證明醉酒發生的事情經過了女方的同意,否則男方被認定為強姦的可能性很高。
  • 江西兩男子趁好友醉酒輪姦好友未成年女友 兩男子均獲刑
    2017年,江西兩男子趁好友及其女友醉酒時,意圖與好友的未成年女友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女孩反抗後,兩人用手機拍攝女孩的裸露視頻威脅她,隨後兩人先後強行與女孩發生性關係。事發後,女孩到公安機關報案,而輪姦女孩的兩男子外逃。兩男子家屬向女孩補償了2萬元,女孩對兩人的行為表示諒解。2020年5月,其中一男子到公安機關投案。12月1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 【讀案】女方無明顯反抗行為或反抗意思表示時,不得據此推定為默示狀態下的不違背婦女意志
    ♢ 類案檢索:刑事審判參考[第1061號]孟某等強姦案 ——被害人無明顯反抗行為或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未經婦女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於婦女表示同意是發生性交之前還是性交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
  • 謊稱發生性關係可增高 男「中醫」強姦女大學生獲刑
    來源:羊城晚報原標題:謊稱發生性關係可增高,中醫館男「醫師」強姦女大學生女大學生娟娟(化名)為了增高,找到廣東中山市一家國醫公館治療,未料,「中醫師」劉某天在國醫公館內,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中醫師的身份,對前來求醫的娟娟謊稱通過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等方式可以增高及治療婦科病
  • 三人輪姦醉酒女孩,狡辯稱是「聚眾淫亂」
    三名被告人商量通過猜拳確定誰先和小倩發生性關係,趙某某猜拳贏了,先進入臥室,戴上保險套與小倩發生性關係,隨後被告人趙某又進入臥室,與處於醉酒狀態的小倩發生了性關係。後袁某因要與其他網友見面提出要走,袁某、趙某給小倩穿上了衣服,三被告人帶著小倩離開了趙某家,袁某駕駛小轎車將小倩送到漢中市中心廣場附近讓小倩下車,小倩因頭暈不願下車,並為此與袁某發生爭執,打了袁某一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