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半推半就」能定為強姦罪嗎?被人誣告強姦罪怎麼辦?

2021-01-09 法官解疑

【諮詢】

有網友諮詢:男女雙方認識不久,就發生了性關係,後被告發,但當時女方是「半推半就」成了事實。問:女方「半推半就」男方沒忍住,能定為強姦罪嗎?被人誣告強姦罪怎麼辦?

【解答】

強姦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則構成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怎樣才算構成強姦罪?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虐襲、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與被害人進行的性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半推半就是否構成強姦罪?司法實踐中任何認定

「半推半就」是強姦罪中的一種出罪情形,這一說法來源於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該《解答》認為「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可以視為「半推半就」。如果屬於「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處罰。然而,這個《解答》現在已經失效,那是不是意味著認定「半推半就」沒有標準了呢?非也!

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所謂「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現,也有「就」的表現。到底是「推」多一點,還是「就」多一點,是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的問題。

那麼,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認定半推半就是否能構成強姦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一本質要件的審查,多是從被害人角度,通過被害人在三個時間節點的客觀表現,推定是否違背其意志,從而認定半推半就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案發前。案發前的認識過程、認識的時間長短、雙方的熟悉程度,是判斷被害人對發生「性行為」認知能力的因素。如,在交友平臺上互相認識,這種發生於陌生人之間的強姦案,在婦女答應和被告人見面時,對即將要發生的性行為是有一定的心理預期的,只是這種心理預期隨時可能發生變化。

二、案發時。案發時選取的地點、被告人在性行為過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傷情況、呼救情況是判斷被害人在「性行為」過程中的反抗能力的因素。案發過程中,婦女的表現最能反映主觀心態。如在地點的選取上,選擇酒店和選擇咖啡店能明顯區分看出雙方的意圖。再如婦女身上有無傷痕,衣物是否完好,過程中有無呼救,哪怕有一點答案是肯定的,對被告人而言都相當不利。

還有行為發生過程中,男性剛開始可能會有一些試探,比如糾纏,拉、抱、親、摸遭拒絕(推),他可能會想再試試、再試試或許她就從(就)了。第一種情況下,男方會認為女方並不排斥跟她發生性關係,主觀上並沒有強姦故意。第二種情況下,由於女方的反抗行為升級,足以讓一般人都意識到女方不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此時男方如果繼續強拉硬拽欲發生性關係便有強姦的故意。

三、案發後。案發後被害人有無報警、通過何人報警、報警的反映時間快慢,是判斷被害人真實心理因素的表現。具體來說:(1)、比如對被害人報警的判斷。被害人報警不能只審查報警的內容,應該深層次研究報警的時間、背景、被害人當時的心理狀態。有些報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姦的情況下產生,有些報警系被小姐妹等發現礙於面子而產生,有些報警是在談判不成後產生,而有些報警是被侵害後自然產生,這些深層次的原因將會影響法官的判斷。(2)、被害人被侵害後的其他表現。比如,如果被侵害,一般都會上醫院檢查一下,有沒有得上性病等。還有跟身邊的人是如何陳述的,這些證人跟被害人的關係如何,陳述的內容如何,也能反映被害人的真實心理。(3)、強姦案件被告人不承認的,要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陳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觀表現及其他證據的印證,以及被告人對一些情況的解釋是否有違常理和生活經驗法則。

第三,被人誣告強姦罪如何反駁?

(1)男女處於戀愛階段,如果能證實二人正處於戀人關係的,當該男子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不算強姦罪;

(2)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女子當時半推半就,而事後又後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證明當時女子確實屬於「半推半就」,則不屬於強姦罪;但男性無法證明當時女子屬於「半推半就」,而女子卻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違背了自己意志,則可以按強姦罪論處。

(3)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不滿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認為是犯罪。

(4)還有其他辦法,就是比如事後帶個錄音筆,藏好,或者打電話開錄音,把該說的都說出來,讓對方確認,可以問問對方究竟要怎麼樣才肯放過自己,如果對方提出要錢,那麼你可以反過來告對方敲詐。

以上解釋,您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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