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手冊」企業馳名商標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手冊

2020-12-17 澎湃新聞

依法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促進內蒙古經濟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

企業是經濟發展的主體,廣大企業生產運營,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內蒙古企業眾多,伊利、蒙牛、鄂爾多斯等企業馳名商標有近百個。隨著知識驅動逐步主導經濟發展方式,這一無形財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只有切實保護好企業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產權,才真正能激發企業內生動力,增強經濟創新力競爭力,推動內蒙古經濟高質量發展。

內蒙古司法廳認真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緊緊圍繞服務經濟發展,促進復工復產開展普法宣傳,動員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家律師編印了《企業馳名商標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手冊》,在「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現場贈送我區相關知名企業,並以電子書形式在 4K電視機頂盒和網絡媒體同步刊載,為全區廣大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加強對我區企業馳名商標和創新成果法律保護,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努力打造內蒙古法治化營商環境,全力支持和推動全區各類企業增強信心,加快復工復產,提高品牌核心競爭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促進我區經濟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郝澤軍

2020年4月 26日

目 錄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民商事部分…… 1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法律 2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行政法規 3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6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司法解釋 7

(五)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發布的知產保護戰略規劃 ……… 20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刑事部分…… 25

(一)商標類犯罪 26

(二)專利類犯罪 26

(三)著作權類犯罪 27

(四)商業秘密類犯罪 27

(五)單位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28

三、我國加入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國際公約 35

(一)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 36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37

四、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典型案例 39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民事案例 40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刑事案例 43

五、智慧財產權領域企業刑事合規體系建設 49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特點 50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的難點 52

(三)加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建設,防範和化解刑事

法律風險 53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2019年技術類知識

產權典型案例及裁判規則 65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66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3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77

(四)技術秘密案件審判 79

(五)計算機軟體案件審判 80

(六)壟斷案件審判 81

(七)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81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民商事部分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法律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行政法規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司法解釋

(五)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發布的知產保護戰略規劃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日期:2017 年 10月1日)

【第 123 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生效日期:2010 年4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生效日期:2009 年 10月1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生效日期:2019 年 11月1日)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行政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3年 3月 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生效日期:2010年 2月 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4年 5月 1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8年 3月 19日)

5.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3年 3 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4年 7月 29日)

7.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生效日期:2001 年 10月1日)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1. 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生效日期:

2019 年年 3 月 1 日)

2. 天津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生效日期:2019年

11 月 1 日)——全國首部省級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性地方性法規

3.

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4年3月1日)

4.

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12年 5 月1日)

5.

山東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訂生效日期:2004 年7月1日)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及其保護的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生效日期:2001年 1月 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日期:2002年 10 月 15 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生效日期:

2002 年 1 月 22 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效日期:2004 年 12 月 22 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生效日期:2007年 4月 5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生效日期:2014年 11月 3 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生效日期:2015 年 2 月 1 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日期:2019年 1 月1日)

第一條 本規定中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的,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智慧財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詢問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可能影響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

(三)訴爭的智慧財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

(四)申請人的智慧財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三)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效力 是否穩定,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權利的類型或者屬性;

(二)所涉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所涉權利是否處於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程序中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所涉權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

第九條 申請人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依據申請 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專利覆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 在智慧財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或者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三)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四)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數額,應當相當於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行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益、保管費用等合理損失。

在執行行為保全措施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損失超過申請人擔保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採取的行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是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具體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效力,一般應當維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時止。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追加擔保等情況,可以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請求續行保全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出。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採取行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

(一)申請人在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二)行為保全措施因請求保護的智慧財產權被宣告無效等原因自始不當;

(三)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但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四)其他屬於申請有錯誤的情形。

第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

申請人撤回行為保全申請或者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 賠償訴訟,申請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後沒有起訴或者當事人約定仲裁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已經起訴的, 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別審查不同類型保全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作出裁定。

為避免被申請人實施轉移財產、毀滅證據等行為致使保全目的無法實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不同類型保全措施的執行順序。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 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申請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 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

智慧財產權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設在北京市。

智慧財產權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智慧財產權法庭移送紙質和電子卷宗。

第四條 經當事人同意,智慧財產權法庭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以及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件、證據材料及裁判文書等。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或者採取在線視頻等方式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實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迴審理案件。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採取保全等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同時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查詢。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法官會議由庭長、副庭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討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應當加強對有關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 及時總結裁判標準和審理規則,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第十一條 對智慧財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省級人民檢察院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並由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 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於 2019 年 1 月 1 日前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

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於 2019 年 1 月 1日前作出,對其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經批准可以受理專利、技術秘密、 計算機軟體、壟斷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對於基層人民法院 2019 年 1 月 1 日尚未審結的前款規定的案件,當事人不服其判決、裁定依法提起上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2019)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第二條 技術調查官屬於審判輔助人員。

人民法院可以設置技術調查室,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 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提供技術諮詢。

第三條 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迴避。

第四條 技術調查官的迴避,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其他人員迴避的規定。

第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訴訟活動。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參與訴訟的技術調查官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六條 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就案件所

涉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

(三)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法官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庭評議等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八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活動時,經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

技術調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左側,書記員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右側。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評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籤名,不對外公開。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列席案件評議時,其提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其籤名。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上署名。技術調查官的署名位於法官助理之下、書記員之上。

第十三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 內各級人民法院的技術調查官進行調派。

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一條所稱案件時,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中指出「十三五」期間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應當達成如下目標:

到 2020 年,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提高,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全區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智慧財產權成為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力工具和創新型內蒙古建設的有力支撐,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的促進作用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整體發展水平進入西部省區先進行列,各項指標達到全國中等水平。

——智慧財產權制度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政策在經濟和科技工作中的導向作用明顯增強。形成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和機制,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保持穩定增長。發明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年增 20%,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 3.3 件。PCT 國際專利申請明顯增長。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優勢更加明顯。創建國家和自治區級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 150 家,示範企業 20 家,試點城市

(旗、縣、區)20 家,試點示範園區 3 家,智慧財產權試點中小學校

40 家。

——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諮詢、評估、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達 15 家,從業人員 200 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

資額度突破 1 億元,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能力基本滿足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眾的需要。

——專利產業化工程成效明顯。培育 2 個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3 個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產業化基地、5 家專利產業聯盟及相關運營實體。運用專利組合培植技術標準,形成獨具內蒙古優勢和特色的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體系。

——全區有效註冊商標逐年遞增,總數突破 10 萬件。其中

中國馳名商標新增 40 件,總數突破 100 件;內蒙古著名商標新增

600 件,總數突破 1200 件;地理標誌商標新增 40 件,總數突破

100 件。

——「十百千」品牌培育工程取得實效。培育 10 家國際知名、國內領先的商標品牌企業,100 家國內知名、行業領先的商標品牌企業,建設 1000 家品牌梯隊,入圍中國品牌價值 500 強的內蒙

古品牌新增 7~10 家,其中進入百強品牌 5~7 家,內蒙古品牌在世界品牌價值 500 強實現零的突破,打造具有世界聲譽的中國品牌。

——企業運用商標的能力顯著提升。商標質押貸款融資額不斷增加,知名品牌企業產品產值不斷提高,運用農畜產品商標和地理標誌商標保護特色產品的能力不斷增強。

——版權保護和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基本消除反覆性、群體性、普遍性侵權盜版高發態勢。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成果進一步鞏固。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軟體正版化取得重大突破。

——版權社會認知度進一步提高。作品著作權登記量年增

30%,擁有可觀的作品資源庫,基本建成版權交易、投融資公共服務體系,版權產業初具規模,版權公共服務能力有明顯進步。

——以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標準農牧業板塊基地和現代農牧業示範區為重點,培育發展 50 個在全國有較高知名度的農畜產品加工產業商標品牌。

——「一縣一標」品牌培育工程落到實處。鼓勵支持農村牧區經濟組織註冊地理標誌商標和大力發展農畜產品商標,每個縣至少申請註冊 1件地理標誌商標,通過推廣「龍頭企業+地理標誌商標+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產地+農牧戶」的新型農畜產品產業化經營模式,促進農畜產品產業品牌化發展,建設一批集中連片的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創建一批地理標誌和農畜產品商標品牌。

——構建完備的現代農牧業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自治區先進水平的創新基地,一批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具有綜合競爭力的大型農牧業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示範基地,一批上規模、競爭力強、附加值高的農林產品品牌。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傳承的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更為深入人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更加健全,完成對急劇瀕危狀態的 100 個項目和 100 個傳承人進行搶救、保護、保存的搶救性保護「雙百工程」。

附:《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十三五」 規劃》規劃全文: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刑事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生效日期:2017 年 11 月 4 日) 第二篇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一)商標類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專利類犯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著作權類犯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商業秘密類犯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

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五)單位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1.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日期:2004年 12月 22日)

該解釋共計十七條,具體規定要點如下: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中「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 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數額較大」及「數額巨大」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中「情節嚴

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四)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相同的商標」、「使用」、「銷售金額」、「明知」的具體解釋。

(五)假冒專利罪中的「情節嚴重」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六)假冒專利罪中「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的具體解釋。

(七)侵犯著作權罪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八)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的具體解釋。

(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十)商業秘密類犯罪中「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具體解釋及量刑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生效日期:2007年 4月 5日)

該解釋共計七條,具體規定要點如下:

(一)侵犯著作權罪中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及「複製發行」、「發行」的相關規定。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中一般不適用緩刑的相關規定。

(三)智慧財產權犯罪中關於罰金數額的具體規定。

(四)智慧財產權犯罪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類型(一般)及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類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

益的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生效日期:2011 年 1 月 10 日)

本意見是對十四個具體問題的解答,具體要點如下:

(一)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二)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

(三)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託鑑定問題。

(四)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問題。

(五)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六)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罪中「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七)關於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

(十一)關於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

(十二)關於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十三)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十四)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5.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1998]215號文的答覆意見(生效日期:

1999 年 1 月 19 日)

對企業兼併後註冊商標的變更不宜以未辦理變更手續而否認其對該商標的所有權。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對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生效日期:2002年 5月 22日)

對少數地方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合同詐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審查把關不嚴,對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構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決定,為少數基層偵查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異地抓人、扣物、查封企業財產等行為提供了「合法」外衣問題出具的通知:

(一)要全面正確貫徹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和「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

(二)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三)要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嚴格辦案程序。

(四)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協調和指導,支持下級檢察機關依法辦案。

(五)要加強監督,嚴肅辦案紀律。

7.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假借專利評獎等手段進行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生效日期:2007年 2月 10日)

對不法分子假借專利評獎等手段對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發明人進行詐騙的案件不斷增多等問題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知識產權局、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嚴厲打擊假借專利評獎等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保障專利制度正常運行,促進科技創新,保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發明人合法權益的積極意義,將此項工作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

(二)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 各級知識產權局、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作,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長效協作機制,推動兩部門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日常監管、聯合調查等多方面開展廣泛而深入的合作。

(三)強化刑事手段,震懾違法分子 各級知識產權局、公安機關要集中力量查處涉及地域廣、受騙群眾多、社會影響惡劣的重點案件。

(四)加強宣傳工作,強化打擊成效 各級知識產權局、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宣傳工作「震懾犯罪、揭露違法、警示風險、教育公眾」的綜合效能,將宣傳工作作為打擊和防範此類違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廣泛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報紙等媒體,開展多層次的宣傳活動,及時報導打擊成果和典型案件,及時發布案件預警信息。

8.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公平交易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 2005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紀要

為加強各有關部門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領域的溝通與協作的通知(生效日期:2005年 10

月 24 日)

(一)各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及時通報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重大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查處情況,並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研究、提出解決的措施。

(二)鑑於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案件的複雜性,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考慮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定性問題的研究、會診機制,協調各方意見,以保證有關執法機關執法的統一性。

(三)加強在執法培訓方面的合作,通過舉辦培訓班交叉授課、共同舉辦典型案例分析會議等多種形式,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增加對相互領域業務知識的了解,提高辦案與執法協作水平。

(四)各成員單位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動地方各部門之間加強往來,鼓勵地方各部門之間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及聯絡員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溝通便捷、相互支持、控制有力的打擊、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綜合執法的效能。

(五)針對當前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案件移送制度並積極推動新制度的出臺,嚴肅案件移送的政策界限、工作程序的組織紀律。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過

程中,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 堅決杜絕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

9.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智慧財產權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的通知(生效日期:2015年 7月 28日)

10. 北京市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

(12312)發布《舉報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公告(生效日期:2008年 6月 1日)

11. 關於印發《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天津市公安局聯合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制度》的通知

(時間)

12. 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版權局、湖北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在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生效日期:2003年 11月 5日)

13. 福建省工商局關於轉發《全國「雙打」辦 2017 年度省(區、市)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生效日期:2017年 10月 23日)

三、我國加入的智慧財產權領域

國際公約

(一)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來源:孔夫子舊書網配圖

三、我國加入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國際公約

來源:孔夫子舊書網配圖

四、智慧財產權領域的

典型案例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民事案例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刑事案例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民事案例

1. 2020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 32 號案判決書,對於此前美國 AIR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重新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 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 6020578 號「喬丹 + 圖形」商標被撤。儘管喬丹體育已對該判決提出抗訴,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麥可·喬丹基本「贏下」了這場持續超過 8 年的官司。

來源:喬丹案庭審截圖

2. 2019年 12月——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下稱京東公司)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京東雙十一」等商標無效的裁定,將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雙 11」購物狂歡節剛剛結束,一場被外界稱為「京東 VS 阿里」的商標大戰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演。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3. 2019年 8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三中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嶽龍剛

(藝名嶽雲鵬)關於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改編權的核心是改變了在先作品,創造出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同時, 經過改編後的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又必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此外,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京東logoVS 來源:淘寶logo

4. 2019 年 8月——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長達 5 年的王老吉與加多寶廣告語之爭終於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

來源:新浪財經報導配圖

判決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下稱武漢加多寶)立即停止發布包含「 中國每賣 10罐涼茶 7 罐加多寶」廣告詞的廣告,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 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 100 萬元;同時認定加多寶「紅罐涼茶

改名加多寶」等相關廣告,不構成虛假宣傳,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

5. 2018年 4月——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是國內審理的首例聲音商標案件,原告騰訊訴

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 QQ 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為商標獲準註冊。該案是我國新

《商標法》將聲音納入可申請註冊商標的範圍以來,首例聲音商

來源:騰訊 logo

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經典案例——刑事案例

1. 2020年 3月——天津宣判首例涉疫情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

2020 年 3 月 17 日,天津首例涉疫情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在和平區人民法院「雲上」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 7 萬元;被告人

苗某彬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 1 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商品及包裝紙盒、作案工具自動薄膜封口機 1 臺、口罩機 1 臺,由扣押機關依法全部沒收。

2. 2018年——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2018年中國法院 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之一。本案涉及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中經營數額認定的證據採信標準。明確了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市場中間價認定標準的適用,對涉智慧財產權犯罪中非法經營數額證據的認定標準具有示範性作用。

3. 2018 年——「銷售盜版網路遊戲」侵犯著作權罪案,2018 年度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一。2016年至今, 黃明夥同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北京閒徠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簡稱閒徠互娛公司)許可,運營與閒徠互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閒徠瓊崖海南麻將」遊戲原始碼具有高度同一性的「巨石海南麻將」遊戲,並通過代理人員銷售用於啟動遊戲的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非法營利。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巨石在線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 20 萬元;黃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

期徒刑 1 年,罰金 10 萬元。該案是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典型

案例,體現了對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立場。

來源:手遊那點事報導配圖

4. 2013年——江西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印表機設備有限公司、餘某宏、羅某和、李某紅、肖某娟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本案系 2013 年全國最大一宗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總額高達 3700 萬元。該案是廣東省法院系統實行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審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成功範例,突出了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整體性和有效性, 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本案裁判無論是在罰金數額的計算還是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都體現了嚴厲制裁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的導向。

5. 摩託羅拉訴海能達案。海能達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對講機終端、集群系統等專業無線通信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並提供整體解決方案,是全球主要的專業無線通信設備提供商之一和我國專業無線通信行業的龍頭企業。

北京時間 2019年 11月 7日在美國伊利諾州的北部聯邦地區法院(以下簡稱「伊利諾州法院」)摩託羅拉解決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託羅拉」)、摩託羅拉馬來西亞解決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託羅拉馬來西亞公司」)與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能達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 HyteraAmerica,

Inc.(以下稱「海能達美國公司」)、Hytera Communication America

(West),Inc.(以下稱「海能達美西公司」)之間的商業秘密及版權侵權訴訟案件開庭。北京時間 2020 年 2 月 15日,伊利諾州法院陪審團對本案件作出了裁決。根據伊利諾州法院的安排, 上述商業秘密及版權侵權訴訟案件已於當地時間 2019年 11月 6

日(北京時間 2019 年 11 月 7 日)進入庭審階段。當地時間 2020

年 2 月 12 日,摩託羅拉在庭審中最終明確其主張海能達公司部分

DMR 產品侵犯摩託羅拉 21 項商業秘密及 4 項美國版權,要求海能達公司、海能達美國公司及海能達美西公司就侵犯其商業秘密行為支付相應賠償。美國當地時間 2020 年 2 月 14 日,上述案件陪審團作出裁決,認為海能達公司、海能達美國公司及海能達美西公司侵犯摩託羅拉一項或多項商業秘密及美國版權,應向摩託羅拉支付損害賠償 34576.12 萬美元及懲罰性賠償 41880 萬美元,合

計 76456.12萬美元(約合人民幣 52.71億元)。

此外,美國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僅給予民事制裁,對於一些情節比較嚴重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還往往要進行刑事處罰。根據美國法典、《經濟間諜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簡稱

EEA)等相關法律,海能達的行為還存在涉嫌經濟間諜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摩託羅拉 logo 海能達logo

6.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尹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於物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核心技術研發的創新企業,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和

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等一系列專業認證。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專注於大氣環境監測分析,在空氣品質和大氣環境監測分析方面成績卓越,目前正在進行企業港股上市前的準備工作。

2019 年 7 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區分局接到 IBM 的報案,控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尹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該公司的商業秘密, 請求海澱分局進行立案偵查,追究尹某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2019年 11月鑑於案情的複雜性和涉外因素等,海澱分局將該案移交給北京市公安局市經偵支隊進行進一步立案偵查。根據目前了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我們認為,公安機關認定該公司高管尹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並立案主要分為兩個工作步驟:(一)認定涉嫌侵犯的商業秘密是否具有非公知性;(二)由第三方進行同一性鑑定(比對)並出具鑑定報告。即涉嫌侵犯的商業秘密與涉嫌侵權人正在申請的專利或相關軟體系統中的「原始碼」是否具有同一性鑑定(比對)。若涉案的原始碼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特徵,該公司高管尹某某可能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將會面臨承

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該公司可能將會被判處巨額罰金。

基於上面的梳理分析以及刑事法律業務高度的專業性、複雜性,我們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在業務往來過程中,聘請一個專業性的刑事法律服務團隊,構建刑事合規體系為企業的合法經營保駕護航顯得尤為重要。

五、智慧財產權領域企業刑事合規

體系建設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特點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的難點

(三)加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建設,防範和化解刑事法律風險

(一)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特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近年來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情況的總結,可以看出,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相對集中於侵犯商標權類案件,即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三個罪名。這三類案件在 2017年起訴的案件數量和人數,均佔同期起訴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數量和人數的

90% 以上。一些不法製造商採用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正當方式,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或採用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標識,混淆社會消費群體的主觀判斷,獲取暴利。

商標權類犯罪 專利類犯罪

著作權類犯罪 商業秘密類犯罪

2. 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案件數量大。2017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案件數量居於前 5 位的分別是廣東、江蘇、浙江、福建、上海, 這 5省市佔同期全國起訴件數的 60.8%。一方面反映出這些地區公

安司法機關查辦案件工作力度大,另一方面也說明這些地區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較為活躍。

沿海地區 其他地區

3. 案件數量增長較快,凸顯保護智慧財產權力度的不斷加強。根據 2019 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顯示,2018年,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 3306件 5627人, 同比均上升 31.7%;提起公訴 4458件 8325 人,同比分別上升 21.3% 和 22.3%。

4. 案件往往表現為團夥犯罪,涉及人員眾多,呈現出多元化、規模化特點。許多犯罪團夥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化整為零、遙控生產、裝備精良、組織嚴密,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犯罪隱蔽性很強,很多採取單線聯繫,頻繁變換手機和窩點,很難抓到主犯,而且使用假名、做假帳(不做帳)情況普遍,造成此類案件發現難、立案難、偵查取證難、司法認定難。

5. 利用移動網際網路實施侵權犯罪日益凸顯。犯罪分子藉助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或利用網絡技術運用外掛伺服器、雲平臺、深度連結等犯罪手段,實施智慧財產權犯罪。該類案件技術含量高,隱蔽性強,鏈條化、網絡化和跨區域化更為突出。

(二)智慧財產權領域刑事案件的難點

1.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違法所得問題

在審理的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因公安機關對違法所得並未進行偵查,有的也只是在訊問筆錄中捎帶記錄,而在涉及罰金和退出違法所得時往往要對違法所得進行確定,各個法院之間認定方式存在差異。

2. 知產刑事案件是否適用刑事附帶民事

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呈現明顯的「二元分立」格局, 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分開進行,且較多數為「先刑後民」。在審理案件中,遇到相關權利人申請附帶民事訴訟,但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能否適用並不清晰。導致審理法院難以適從,希望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明確規定。

3. 相關法律規定有待進一步細化

在法律層面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規定得比較抽象,比如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入罪門檻、量刑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細化,涉及網絡侵權的電子證據也需要研究確定具體標準。還有一些智慧財產權案件存在民刑交叉問題,有時兩者界限難以區分和把握。一方面要適時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性文件,增強法律適用的操作性。另外也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也具有十分必要性。

企業合規是近幾年比較火的一個名詞,但其亦是時代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刑事合規以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為基本內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風險為基礎功能,同時還兼具推動企業合理承擔社會責任的擴張功能。而企業刑事合規所關注的包括智慧財產權類刑事犯罪風險,整體上可以分為企業內部人員和機構的刑事合規風

險、企業整體的單位犯罪刑事合規風險、企業被害主體的刑事合規風險三類,在新的經濟、社會、政治背景下,通過明確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內容和一般方案,建構系統化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 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性環節。同時,若想對企業某一方面的刑事風險進行防控,也不能割裂從總體上對企業的合規體系進行體系性地規制。

1. 企業刑事合規體系的建立是企業風險防控的核心

企業合規本質上是一種企業的內部管理,從一定意義上來看, 企業合規從企業誕生之初就已然存在,但企業合規真正作為一種同外部法律規範結合起來的固定化制度,源於 19 世紀末期的美國。在美國企業自身示範效應和美國法律長臂管轄的影響下,逐步成為世界範圍內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2014 年國際標準化

組織(IOS)發布了《合規管理體系指南》,從而使企業合規成為國際通行的企業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2018年,我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聯合出臺了《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也頒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合規在我國開始正式從理論走向法律實踐。而我國《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中規定,合規是指

「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條約、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商業慣例、道德規範和企業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要求。」與此同時,《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將合規界定為「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而刑事規範無疑是企業合規的首要關注領域。企業刑事合規是推動整個企業合規發展的重要外部力量,企業刑事合規通過將刑事法律規範中預防犯罪的注意義務內化為企業合規的組成部分,增強了企業對犯罪風險的整體防控能力。

因此,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內涵實際上是一種刑事犯罪風險企業內部防控機制:一方面,其以外部刑事法律為基礎,以滿足刑事法律義務、避免刑事法律責任為建構的核心目標;另一方面, 其又是外部刑事法律的一種功能促進,企業通過刑事合規,增強刑事犯罪風險防控能力,有利於刑事法律預防犯罪功能的實現。因此,健全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防範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從而促進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刑事合規最基礎的功能即降低企業刑事犯罪風險。推廣實施企業的刑事合規制度,能起到預防公司犯罪、強化公司治理、構建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作用。由於刑事合規的實施使企業

內部管理更為細化、合理、嚴密,有助於堵塞各類犯罪可能利用的漏洞。目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偏向於企業民商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的審查和管理,對於刑事法律風險的關注度不夠。即便是企業合規部門識別並注意刑事法律風險的存在,由於缺乏有效的刑事風險審查、管理措施,往往放任了刑事法律風險的發生。然而一旦確實發生了刑事法律風險,企業會承擔相比遭受其他法律風險更大的損失。刑事領域疏忽的是 1% 的錯誤,但是會導

致 100% 的企業失敗。因此一定要引起各位的重視。

2. 企業刑事合規的基本內容

企業刑事合規不能僅停留在理念層面,進行制度性建構才能真正實現企業刑事合規的犯罪防控功能,美國

《聯邦組織體量刑指南》提出了「有效企業合規」的七個具體標準:「A. 企業應建立合規政策和標準;B.企業應指定高層人員監督企業的合規政策與標準;

C. 企業不得聘用在盡職調查期間了解到具有犯罪前科記錄的高管;D. 向所有

員工有效普及企業的合規政策和標準,如進行培訓;E. 採取合理措施,以實現企業標準下的合規,例如利用監測、審計系統來監測員工的犯罪行為,建立違規舉報制度,讓員工舉報可能的違規行為;F. 通過適當的懲戒機制,嚴格貫徹執行合規標準;G. 發現犯罪後,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來應對犯罪行為,並預防類似行為發生, 如修改完善合規計劃。」具體到企業刑事合規領域,尤其是在知識

產權方向,則要明確其基本內容和一般方案,實現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任務,幫助企業建立起發現、審查、控制企業刑事風險點, 完善預防犯罪的內控機制。

(1)建立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全面調查機制。企業刑事合規需要對企業的全部經營管理和業務開展定期進行全面刑事法律風 險調查,使企業內部充分認識到法律事務的重要性、法律風險防 控的必要性,才能使企業內部對企業的法律風險有全面的認知, 並且清楚基於企業自身的業務所具有的特殊法律風險點,從而「有的放矢」,才能進一步建立完善的預防機制,避免企業陷入刑事合規風險。

(2)建立企業法律事務的刑事合規融合機制。企業的法律事務的關注具有整體性,然而,刑事合規應當成為企業法律事務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內容。因此,不能將刑事合規同企業的整體法律事務割裂開來,而是應當將刑事合規理念全面融合到企業法律事務的資源配備、工作流程之中,使企業的法律事務成為一種突出刑事合規重點亦兼顧全面的系統化、規模化機制。

(3)建立企業刑事犯罪風險事先預防機制。建立事先防範機制是法律風險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防控方式。在企業經營和管理中,對於某項業務或企業內容關聯行為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風險的考察,應當作為企業行為的必備前置程序,通過事先預防機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企業陷入到刑事犯罪的風險之中,也有助於整個企業樹立較強的危機意識,防患於未然。

(4)建立企業刑事合規風險的固定培訓機制。企業刑事合規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企業內部規範化、制度化、動態化的刑事犯罪防控機制,而這一目標的最終實現高度依賴企業內部成員主觀上

的認可和客觀上的行為遵循,因此對企業人員的刑事合規風險培訓應當具有全面覆蓋性,而不是僅停留在企業高管層面。同時, 考慮到企業內部的人員自然流動和外部的法律更新,這種培訓應當長期和固定。

(4)建立企業重大決策的刑事合規參與機制。企業家基於自身的創業和管理經驗,對於企業市場機會的把握、企業的重大機構調整有著敏銳的洞察力,但是囿於專業的限制,企業家往往無法對重大法律事務的法律風險進行準確評估。通過刑事法律合規業務,可以充分運用專業優勢,在企業家處理重大法律事務時提出法律工作者有建設性的意見,使企業在重大法律事件中保持

「安全的航向」。

(6)建立特定企業刑事風險應對機制。企業刑事合規並不僅停留在刑事犯罪風險的事先預防層面,對已形成的特定企業刑事犯罪具體風險,不能被動地等待其從風險轉化為現實損害,而是應當積極進行應對和化解。例如,特定情形下,特定問題或企業人員、特定事件被調查,特定高管被限制出境、企業帳戶被凍結等,都是刑事風險來臨的標誌,預示著特定案件、特定罪名的刑事風險即將爆發。此時,企業刑事合規應當及時介入,對刑事風險進行診斷和預測,提供風險防控方案,並提出進一步完善方案, 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

(7)建立企業刑事犯罪回應機制。當企業或企業高管已經涉嫌犯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刑事合規服務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結合企業自身處境,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拿出優質可行的解決方案,幫助企業了解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引起的刑事處罰, 為面對違法調查提供法律指引,積極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為

企業爭取最優的刑事處遇,將刑事犯罪對企業的損害降至最低。

3. 企業刑事合規構建的一般方案

有效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建立是一種精細化操作的模板化、流程化、專業化的過程,對不同的企業領域甚至同一領域的不同企業,具體的刑事合規制度的建構也都會體現出同企業自身特點契合的特殊性。但與此同時,基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共通性,我們也可從差異化的企業刑事合規中提取出一般性步驟,作為建構具體方案的指引。

(1)前提性步驟:刑事風險點的定位。刑事風險點的定位是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建構的前提,企業面臨的刑事犯罪風險可以分為一般風險和特殊風險兩類:前者是企業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必然會存在的刑事犯罪風險,例如,商業賄賂犯罪風險,這是所有企業都必須關注的領域;而後者則是企業基於自身業務特殊性而產生刑事犯罪風險,例如,企業是否有海外業務直接影響其是否要關注海外刑事犯罪風險。刑事犯罪風險點的定位是一個共性和特性兼顧的刑事合規前提,在特定情況下,還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範圍,將域外的法律規範也作為風險定位工具。

(2)起始性步驟:刑事法律風險評估。在完成企業刑事風險定位後,開始進入刑事合規的正式階段,需要將零散的刑事風險進行系統化整理,對識別出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 評估導致刑事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刑事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後果、影響可能性及後果等因素。風險評估的結果將成為制定有效刑事合規計劃的路線引導圖。

刑事合規計劃引導圖

(3)指導性步驟:制定刑事合規計劃。現實社會中的企業不可能完美無缺,企業的內部管理受到多方面挑戰,特別由於當前社會處於經濟轉型期,企業經營管理日趨複雜,近年來,同企業相關的刑事犯罪數量激增,這也無疑增加了企業和企業內部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具體來看,刑事合規計劃應當兼顧以下三個層次目標:第一層次是宏觀目標。主要包括:A. 如何預防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刑事犯罪風險。B. 如何在企業刑事犯罪風險產生後,及時發現並將其化解,當刑事犯罪風險由風險轉化為現實犯罪時, 減少犯罪對企業利益的損害。第二層次是價值目標。主要包括:

C. 如何提供一個正式的規範化文件,建立企業內部制度機制,確保刑事合規被廣泛地理解和執行;(2)如何使刑事合規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性環節,提升企業高管、企業法務人員和企業一般人員的刑事合規意識;D.如何遵循外部刑事法律規範的發展趨勢,使刑事合規體現最新的刑事立法更新,履行企業刑事法律義務,在拓展新的企業經營範圍時,首先明確新領域的相關法律義務。第三層次是功能目標。主要包括:A. 如何為企業提供一個獨

立的、方便的途徑,隨時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刑事犯罪風險進行確定和反饋,尋求法律專業性的幫助和建議;B. 如何順應企業發展,利用多樣化的評估主體和外部服務主體,為企業提供實時更新的刑事犯罪風險預警,將刑事合規同企業業務擴展和外部法律更新聯繫起來;C. 如何收集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對刑事合規工作的意見和期望等信息,修正錯誤、改進不足、提升企業刑事合規的刑事犯罪風險防控效果;D. 如何評估企業刑事合規的現實效果,對企業刑事合規效果工作有清晰的認識,並使這種評估具有真實性、長期性和穩定性;E. 如何建立重大事件、緊急事件、突發性事件發生時,刑事合規的介入程序和介入方式。

(4)跟蹤性步驟:刑事合規計劃的執行。刑事合規的關鍵在於執行,可以說大部分企業在設立之初都具有一定的風險防控意識和機制,但是隨著企業的運行,很多刑事風險點被掩蓋、被忽視,甚至是故意棄用,因此,刑事合規的執行是整個刑事合規的核心。刑事合規行為的執行不力會直接引發刑事合規風險,這種風險的存在本身就會對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害,而如果風險爆發導致企業破產、股權強迫轉讓等嚴重後果,企業的損失無疑更為巨大,會對企業內部人員、企業整體乃至相關的行業造成嚴重影響。為了加強企業對刑事合規執行的重視,有必要進一步加強企業刑事合規的審查和問責機制。同時,應當對企業刑事合規領域加強資源投入,使其作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基本內容之一。同時,有必要適當引入外部監督機制,我國目前正在建立企業監管的相關法律體系,對特定企業刑事合規執行的監督已然成為部分政府機關的重要工作內容,後期有必要進一步擴張法律體系,加強外部監管。同時可合理地引入域外的行業協會自治和監管的做法,從而

形成企業自身、行業監督、政府監管的三層合規執行監管體系, 確保刑事合規計劃從紙面走向實踐。

(5)後續性步驟:監測與評估。刑事合規制度是一個動態的制度,不能停滯不前。連續的、主動的監測和審查是刑事合規的標誌性組成部分,從而使公司企業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風險。因此,刑事合規的監測和評估應當成為企業自身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為了使刑事合規取得最大的效果,可以考慮引入外部專業評估。具體來看,對於刑事合規效果的評價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其一,企業中刑事合規工作開展的數量和規模,刑事合規工作同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契合性;其二,企業刑事合規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企業經營管理行為是否經過刑事合規環節;其三,基於刑事合規所預防、發現、化解的刑事犯罪風險的數量和類型;其四,企業高管參與企業刑事合規工作的交流情況, 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其五,企業根據刑事合規建議的反饋所做的實際行動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全球化的發展進入了瓶頸期,同早期普遍鼓勵和歡迎資金、技術、人員的全球化流動不同,歐美國家的保守主義勢力抬頭,開始利用自身在全球化中先期所佔據的技術優勢和法律優勢,強化自己的規則輸出。其中,很重要的領域就是通過國內法對跨國企業進行責任規定,這顯然也加劇了企業在經營海外業務時所面臨的刑事風險。從本土企業成長為跨國企業再到全球化企業,這是我國企業界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這種發展趨勢在使企業業務擴展的同時,也將使企業面臨更為複雜的公司治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稅務申報、合約管理的差異化法律規定,同時還必須考量到上述法律規定背後差異化的域外風俗習慣、民族文化、政策導向、技術行業標準等等,使企業面臨著全新的刑事合規風險。無論是 2018 年中興受美國制裁事件,還是華為高管孟晚舟被逮捕事件,儘管背後有著複雜的經濟、政治背景, 但是普遍都是以法律外衣的形式出現,而其中也都暴露出明顯的海外經營業務合規意識淡薄的問題,給了美國司法機關「借題發揮」的空間。因此,對企業而言,加強內部企業合規,使企業的經營管理符合國內規則的同時,還應當進一步擴展刑事合規的法律依據,使自身海外經營業務符合域外國家或國際規則的刑事法律規定。這對開始逐漸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提出了更為專業化、複雜化、多樣化的刑事合規要求。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2019年技術類智慧財產權

典型案例及裁判規則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四)技術秘密案件審判

(五)計算機軟體案件審判

(六)壟斷案件審判

(七)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知產力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從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2019年審結的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精選 36

個典型案件,提煉 40 條裁判規則,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在技術類智慧財產權領域處理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予公布。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 功能性特徵的認定

在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原審被告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的某個技術特徵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係等,即使該技術特徵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徵。

2. 主題名稱所記載效果、功能對權利要求的實質限定作用

在上訴人孫希賢與被上訴人湖南景怡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6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徵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卻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別之所在,那麼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所記載的效果、功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3. 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被全面覆

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 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 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

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7號】

4. 現有技術抗辯認定中的發明點考量

在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89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專利明確指出其技術方案的發明點,並強調發明點以外的技術特徵均為通用部件時,如果該發明點對應的技術特徵已經為一項現有技術公開,其餘技術特徵雖未被該現有技術公開,但該現有技術與通用部件必然結合形成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對應的整體現有技術方案,則可以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5. 先用權抗辯中「主要技術圖紙」的認定

在前述「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設計圖紙是機械製造領域產品加工、檢驗的基本依據,在被訴侵權人已經設計出被訴侵權產品關鍵部件圖紙且該產品的其他部件均為通用部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已經完成了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做好了必要準備,其先用權抗辯成立。

6. 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在上訴人寶蔻(廈門)衛浴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館陶縣佩龍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118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兩個要件相互聯繫。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

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其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7. 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承擔

在上訴人廣州市速銳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快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25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

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仍應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

開支。

【(2019)最高法知民終 25號】

8. 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帳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前述「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於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

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9. 專利侵權行政投訴構成侵權警告的範圍與條件

在上訴人 VMI 荷蘭公司、固鉑(崑山)輪胎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僅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向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導致未參與該行政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經營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可以認定該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對於上述未參與行政

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構成侵權警告。

【(2019)最高法知民終 5 號】

10. 臨時禁令與部分判決的關係處理

在前述「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專利侵權程序中針對被訴侵權人既申請作出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又申請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的, 人民法院不應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而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不予處理,而應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 應及時作出裁定。

11. 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後的程序處理

在上訴人瀋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161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一審程序中,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但涉案專利權在其他原有權利要求或者經修改形成的新的權利要求基礎上維持有效的,應當允許權利人重新明確其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權利人選擇現屬有效的權利要

求主張專利權的,一審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經釋明,權利人仍然堅持基於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的,一審法院方可裁定駁

回起訴。

【(2019)最高法知民終 161號】

12. 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要求中部分並列技術方案被宣告無效後的處理

在上訴人深圳市雲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350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訴訟期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一個或者多個並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被宣告無效,但其餘並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仍維持有效,專利權人依據權利要求仍維持有效的部分繼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無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駁回起訴,同時就維持有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13. 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動放棄權利要求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

在上訴人山東陽穀達盛管業有限公司、山東卓睿達盛管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順方管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刪除權利要求的方式主動放棄民事侵權案件中據以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無論記載該放棄行為的行政決定的效力是否最終確定,

被放棄的權利要求均無恢復之可能, 不能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再將之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其據以主張侵權的權利基礎不復存在,有關訴訟

請求可以判決方式駁回。

【(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5號】

14. 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

在再審申請人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 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後未提起上訴,在再審審查程序中以新證據為由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對其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予審查。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5. 新穎性判斷中的單獨比對原則

在上訴人仝克寧、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雙嶼實業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 53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對比文件所承載的技術方案都是獨立的,即使兩篇對比文件各自記載的技術方案指向同一項現有技術載體實物,也不能據此當然將這兩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評價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因為此時實際比對的對象已經被變更為任何一篇對比文件均未曾記載的、存在於評價者觀念中的現有技術。

16. 創造性與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的關係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伊拉茲馬斯大學鹿特丹醫學中心、羅傑·金登·克雷格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結合分子」專利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2019) 最高法知行終 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創造性判斷與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法律要求在專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

邏輯,原則上不應將本質上屬於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所應審查的內容納入創造性判斷中予以考慮, 否則既可能使創造性判斷不堪承受

重負,又可能制約申請人對說明書 【(2019)最高法知行終 127號】

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問題進行實質論辯, 還可能致使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被擱置。

17. 創造性判斷中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豪沃電氣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行終 32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創造性判斷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區別技術特徵在本專利技術方案中所實現的作用、

功能或者效果等對技術問題作恰當提煉,既不能概括過於上位,又不能簡單將區別技術特徵所實現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同於發明

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2019)最高法知行終 32號】

18. 創造性判斷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在前述「結合分子」專利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對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技術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

般的研究方向。僅僅依據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領域的抽象、普遍需求來認定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隱含著後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

明的創造性。

【(2019)最高法知行終 16號】

19. 創造性判斷中關於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在上訴人戴錦良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北京萬特爾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 最高法知行終 16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比文件僅公開了相同或相近的篩選、突變等手段的製備方法,並未對製備出的生物材料進行保藏,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通過重複該製備方法以及其他途徑獲得本專利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且無動機改進位備方法以獲得該生物材料的情況下,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相對於該對比文件具備創造性。

20. 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與創造性判斷的關係

在上訴人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 129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項技術成果的取得可能歷經艱辛,構成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價值,但僅此並不當然使其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

21. 以實物形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行終 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以實物主張現有技術的,應當明確其所主張的現有技術方案及該現有技術方案與實物的對應關係,並舉證證明或者充分說明公眾可以直觀地從該實物獲得該技術方案。

22.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於權利要求具體修改方式的要求

在上訴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 SWEP 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以下簡稱「不鏽鋼釺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 19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於權利要求書具體修改方式的限制,應當著眼於實現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兩個法律標準的立法目的,兼顧行政審查行為的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不宜對具體修改方式作出過於嚴格的限制,否則將使得對修改方式的限制純粹成為對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撰寫不當的懲罰。

23. 權利要求修改是否擴大原專利保護範圍的比對基準

在前述「不鏽鋼釺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當權利要求的修改系將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術特徵補入其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時, 判斷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是否擴大了原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作為修改對象的原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基準,而非以該附加技術特徵所屬的原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基準。

24.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理由或者證據作出駁回覆審決定的條件與程序

在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

產權局發明專利權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 5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般而言,覆審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對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對於駁回決定發生變化的,均屬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應在作出覆審決定前發出「覆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給予其陳述意見和修改的機會,而不能直接變更理由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覆審決定,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容許例外。

25. 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審查原則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寧波裕德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南通明興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軟體研究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 124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得在未全面審查請求人全部無效宣告申請理由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26. 品種審定與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關係

在上訴人青海民族大學與被上訴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585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種審定是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 植物新品種權授權是民事權利的授予,二者並無必然關聯,不能以獲得品種審定的事實作為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依據。

27. 繁殖材料的認定

在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以下簡稱「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目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的繁殖材料,應當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體,且能夠繁殖出與授權品種具有相同的特徵特性的新個體。授權品種的保護範圍不受限於申請

植物新品種權時採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當不同於授權階段繁殖材料的植物體已為育種者所普遍使用時,該種植材料應當作為授

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

【(2019)最高法知民終 14號】

28. 銷售兼具收穫材料和繁殖材料屬性的植物材料行為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判定

在前述「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種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穫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認定銷售該植物材料的行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時, 還應當考慮銷售者的真實銷售意圖和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

29. 植物新品種權獨佔實施許可的認定

在上訴人江蘇豐慶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安徽禾泉種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安徽樂利農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130號】中,最高

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種權獨佔實施許可係指被許可人獲得了在該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法域內唯一實施該授權品種的權利,如果被許可人獲得的所謂「獨佔實施許可」被附加了授權法域內的地域限制,則該實施許可僅構成普通實施許可。

(四)技術秘密案件審判

30. 涉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在上訴人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333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的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刑事案件並非基於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審理該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31. 侵害技術秘密之訴和專利權權屬之訴的合併審理

在上訴人大連博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何克江、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67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專利權權屬之訴系基於同一事實或者裁判結果相互牽連的,適宜在一個案件中合併審理。

(五)計算機軟體案件審判

32. 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中開發標的的認定

在上訴人寧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快發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海曙耀廣理髮店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69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爭軟體是否屬於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開發標的的判斷,不應拘泥於合同的字面約定,而應考慮涉案合同的目的、系爭軟體與合同約定軟體的關聯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33. 開源協議適用範圍及對軟體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影響

在上訴人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 6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網站前端代碼與後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屬於既相互獨立又互相聯合的獨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碼使用了 GPL 協議項下的開原始碼,後端代碼也不受 GPL協議約束,未經許可複製後端代碼仍構成侵害軟體著作權。

34. 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開發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中易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盛世星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

法知民終 433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委託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託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

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體內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不宜僅因軟體開發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

行期限交付軟體即簡單認定其構成 【(2019)最高法知民終 433 號】

遲延履行。

(六)壟斷案件審判

35. 壟斷協議糾紛可仲裁性認定

在上訴人殼牌(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匯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 最高法知民轄終 46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鑑於壟斷協議的認定與處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協議糾紛的當然依據。

(七)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36. 統籌協調具有重複訴訟因素的多起關聯案件予以集中管轄的適用

在上訴人儀徵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振武、

原審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 447號、470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基於同一專利權,針對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向同一被訴侵權產品製造商提起多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實際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作為各案中主張賠償的事實依據,且各案中的被訴侵權產品均系在同一時期內製造,各案被訴製造行為實為同一行為,為避免重複判決、實現訴訟經濟和保證裁判結果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指定集中管轄。

【(2019)最高法知民終447號】 【(2019)最高法知民終470號】

37. 關聯專利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分散審理的審判協調

在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超視堺國際科技(廣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柏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兩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 1 號、2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專利或者關聯專利的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原則上應當合併審理;確有特殊情況,

基於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的考慮,宜分散審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裁判標準一致。

38. 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管轄

在上訴人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納麗金門窗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 1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於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屬於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非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不宜作為專利案件確定管轄。

39. 作為管轄連結點的零部件使用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貝納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 201 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使用該另一產品的行為亦使作為零部件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現了使用價值,則該使用行為亦構成對於被訴侵權零部件產品的使用,可以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連結點。

40. 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杭州米歐儀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拓普森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 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為管轄連結點的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係指在信息網絡上完整實施的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僅部分環節在線上實施,則不構成上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不能適

用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確定管轄。 【(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 13號】

總 編:周良紅

責任編輯:韓婧超

原標題:《「法律保護手冊」企業馳名商標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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