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周|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21-01-19 澎湃新聞

2020年4月20日,在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杭州市「4·26」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活動在杭州智慧財產權創新產業園啟動。

在啟動儀式上,杭州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線上平臺和浙江(杭州)智慧財產權訴調中心線上平臺正式啟動。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杭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和《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這十個案件都是由杭州智慧財產權法庭或者杭州中院下轄的基層法院審理,並且在2019年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去年杭州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16869件,我們從中選出這十個案件,主要是在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力、法律適用上的微創新及典型意義、對類案裁判或相關主體的指引作用等因素的基礎上,兼顧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不正當競爭這四大智慧財產權領域,遴選而出。」

杭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邵景騰發布

「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

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目錄

01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02

申請人徐春山與被申請人田慶紅、劉延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案

03

汕頭市澄海區建發手袋工藝廠訴麥可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4

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雲南晉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5

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06

杭州賽泫科技有限公司訴華潤新鴻基房地產(杭州)有限公司、索尼(中國)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07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登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8

王壘訴江海、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9

博柏利有限公司訴杭州法蔻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義烏商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0

李強、陳清楊、陶倩、楊方群、馮仔松、王靜、張巧、鄧紹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01

br/>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網際網路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號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終4268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臺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司法案例。二審判決認定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種新型的網絡服務,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認定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在無法實現對涉嫌侵權信息進行定位清除,刪除整個小程序又導致相關利益明顯失衡的情況下,應綜合考量其提供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被控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採取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措施。本案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與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和借鑑意義。

【簡要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種不需要下載安裝即可使用的應用程式。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微信公眾平臺」官網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對小程序「產品定位及功能介紹」表述為「是一種全新的連接用戶與服務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內被便捷地獲取和傳播,同時具有出色的使用體驗」。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豆公司)經授權取得《武志紅的心理學課》文字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2018年7月4日,刀豆公司發現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贊公司)運營的三個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紅心理學」收聽欄目,經比對,其中「命運」「自我的穩定性與靈活度」音頻內容與權利作品一致,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百贊公司、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百贊公司立即刪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線聽閱」「咯咯嗚」「回播」上的涉案作品,騰訊公司立即刪除上述三個侵權微信小程序,百贊公司、騰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元。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內容構成侵權,百贊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作品內容無法定向刪除,不宜要求騰訊公司刪除整體下架發布有該侵權內容的小程序。遂判決百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15000元,駁回刀豆公司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務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網絡自動接入服務和自動傳輸服務、自動緩存服務、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搜索或連結服務中的任何一種,故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刪除」規則認定。因刀豆公司未向騰訊公司發出侵權通知並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且騰訊公司對百贊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並非明知,故騰訊公司並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騰訊公司不具備進入開發者伺服器、接觸伺服器內容的技術能力,無法實現對侵權內容的「定位清除」,要求其刪除被控侵權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必要限度。因此騰訊公司不應承擔整體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責任,但騰訊公司在收到被侵權人的有效通知後,仍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綜合考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為宜來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2

申請人徐春山與被申請人田慶紅、劉延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案

【案例索引】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行保1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電商領域全國首個採取訴前「反向行為保全」的司法案件。與以往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作為申請人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為不同,本案系電商平臺上被投訴侵權的商家作為申請人,以投訴人涉嫌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法院責令投訴人停止投訴而提起的行為保全。本案裁判兼顧及時保護和穩妥保護的精神,合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積極運用行為保全制度效能,有效規制了惡意投訴行為,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本案裁判清楚地表明司法在智慧財產權正當維權與借智慧財產權之名行不正當競爭之實的行為之間作清楚界分的決心。

【簡要案情】

申請人徐春山在淘寶公司運營的淘寶網開設有「阿膠糕包裝盒禮品盒」店鋪,該店鋪主要進行阿膠糕包裝盒的銷售。被申請人田慶紅、劉延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世博公司)通過阿里巴巴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針對徐春山的淘寶店鋪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共發起了23次投訴,導致徐春山店鋪內12條熱銷商品連結被刪除,徐春山指控田慶紅、劉延波與山東世博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三被申請人使用部分變造、偽造的權屬證明、發表證明、授權證明等材料分別多次針對徐春山的淘寶店鋪進行投訴的行為,共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裁定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針對徐春山在淘寶網開設的網店商品連結向淘寶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

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知人明知自己無權通知或通知依據不足,仍然發出通知,從而對被通知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屬於《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惡意通知」行為。針對「惡意通知」行為,被通知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者禁止通知人繼續發出通知。法院可以從通知人的惡意程度、通知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對被通知人店鋪的影響程度、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通知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通知人造成的損害以及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多個方面最終審查認定是否準許保全。本案中,一方面,對三被申請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如不採取保全措施,將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首先,涉案店鋪銷售的阿膠糕包裝盒具有時令性,且秋冬季節歷經的法定節日及電商促銷日是商品銷售的旺季。如不採取保全措施,會影響徐春山的正常銷售,造成銷售損失。其次,銷售連結被刪除導致的損失不可逆,即使商品連結被下架刪除後再被恢復,其排名、引流能力亦不復從前。再次,侵權投訴成立往往還觸發店鋪扣分、臨時監管、限制發布商品或參加活動等處罰措施,這將對整個店鋪的流量引入、營銷活動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全店銷量。另一方面,對三被申請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如採取保全措施,並不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徐春山因不知曉權屬有誤或無法及時取得有效證據從而導致申訴失敗、連結被刪的風險客觀存在;限制三被申請人投訴雖有無法制止真實侵權行為的風險,但並不影響其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徐春山停止侵權。基於上述原因,同時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審理期限可能較長,餘杭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責令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針對申請人淘寶店鋪向淘寶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的行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03

汕頭市澄海區建發手袋工藝廠訴麥可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57號

【入選理由】

近年來,反向混淆問題引起學界與司法界諸多討論,但在我國對反向混淆認定標準尚無明文規定的背景下,仍缺乏客觀統一的判斷標準。本案首次詳細梳理了反向混淆的認定路徑,強調了反向混淆與正向混淆對商標權的保護具有相同性質,不能脫離商標權的本質屬性以及商標侵權判斷的標準對反向混淆進行認定,對於商標權的保護強度仍應與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在被訴標識知名度高於權利商標的情況下,顯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標,應將其禁用權限定於較小的範圍,不能把被訴標識的知名度作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本案同時強調了在反向混淆判斷中應重點分析商標之間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在兩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況下,對於反向混淆的認定應當相當慎重,需從商標權人、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人及消費者的利益角度進行綜合考量和判斷。

本案入選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

【簡要案情】

汕頭市澄海區建發手袋工藝廠(以下簡稱建發廠)擁有註冊號為第1244366號的「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運動用手提包,包裝用皮袋(包,小袋),購物袋,公文包,錢包,書包。Michael Kors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Gmbh[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可寇斯瑞士公司)、麥可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可高司上海公司)在產品金屬裝飾扣及相應的產品廣告、產品宣傳冊上,在專賣店店面裝潢中,在產品內襯、墊紙、會員計劃書上,在官網、微信客服簡訊中使用「mk」「MK」「

」「

」「

」等被控侵權標識。建發廠認為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故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發廠主張的反向混淆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在進行反向混淆判斷時,標識的近似性、註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力程度等判斷標準與正向混淆並無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權標識的知名度作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在本案訴訟時,「MICHAEL KORS」品牌在時尚箱包行業已具備一定的市場地位和良好的行業聲譽,被控侵權標識亦具備了一定程度的市場知名度。「MK」作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組合,消費者更容易將被控侵權標識與「MICHAEL KORS」聯繫在一起,但這屬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經過正當經營所取得的商業成果,對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而非通過認定反向混淆的方式予以掠奪。其次,反向混淆需要重點考察商標共存的可能性。本案中,在「MICHAEL KORS」品牌入駐中國時,涉案「

」商標並未通過建發廠持續大量的使用,獲得更強的對字母相同商標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場空間。因此,涉案「

」商標和被控侵權標識具有在市場上共存的可能性,對於相關消費者而言並不會當然地造成混淆或誤認。最後,從商標權人、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人及消費者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反向混淆亦不成立。建發廠曾經通過「Monkey」「Magnificence Knight」等闡釋擬賦予涉案「

」商標獨特的含義,該含義使得涉案「

」商標在市場競爭中完全可以與象徵「MICHAEL KORS」簡稱的被控侵權標識相區分,但建發廠並沒有持續努力為涉案「

」商標創造獨立的市場價值和地位,而是通過申請註冊並大量使用與被控侵權標識的整體形態更為接近的標識來追求與被控侵權標識所指示的商品來源相混淆的結果。對於這種試圖不勞而獲且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不應予以鼓勵。對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而言,其通過正當的商業經營所建立起來的被控侵權標識與產品之間的穩定聯繫,屬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的商業成果和競爭優勢。被控侵權標識中凝聚的其商業信譽和競爭優勢應當獲得認可和保護,故應當允許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

」商標適當的共存,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對於消費者而言,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

」商標已產生整體性區別,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如認定反向混淆成立,反而會造成相關消費者識別成本的增加和市場秩序的混亂。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建發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建發廠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雲南晉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2號

【入選理由】

本案原被告各自持有「奧普」商標,雙方當事人糾紛長達十年,期間歷經多次訴訟。本案對民事訴訟的審查範圍、訴訟時效、馳名商標認定等諸多爭議問題一一進行梳理。最終認定原告商標屬馳名商標,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所持有註冊商標雖未被宣告無效,但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本案確定800萬元賠償金額,有力地維護了「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淨化了市場營商環境。本案裁判對侵權案件中註冊商標之間衝突的處理、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等問題具有借鑑意義。

【簡要案情】

兩原告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奧普」商標權利人,被告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於2009年受讓「

」商標(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建築材料上)。2013年開始,現代公司通過許可風尚公司在扣板商品、外包裝、經銷店門頭、廠房、雜誌廣告、網站上大量使用「

」商標,且輔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頂專家與領導者」等文字進行宣傳,通過攀附「奧普」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實現了迅速擴張,在此期間被告還對原告進行了多次侵權訴訟和行政投訴,對於「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兩原告故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2年前涉案「奧普」商標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12年至2015年間,兩原告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在2012年後兩原告對涉案「奧普」商標進行了持續的使用、宣傳和推廣,進一步鞏固了市場地位,維護了行業聲譽並提升了品牌價值,為國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故認定兩原告使用在第11類熱氣淋浴裝置、浴用加熱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號「奧普」、第1187759號「奧普」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在與之具有密切關聯的金屬吊頂商品上使用複製、摹仿涉案「奧普」馳名商標的被控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奧普」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亦不正當利用了「奧普」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具有攀附原告「奧普」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判決侵權成立,並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註冊商標。對於賠償數額,通過法院調取的證據,確認被告商標一年的許可使用費至少400萬元,同時綜合考慮被告專賣店數量、規模、部分經銷商的銷售金額、主觀惡意程度及侵權行為對原告商標聲譽的影響等各種因素,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或原告的損失均已遠遠超過300萬元的法定最高賠償限額,作出了800萬元的高額判賠。

一審宣判後,除盛林君以外的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5

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號(先行判決)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09號民事判決書

【入選理由】

網路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近年頻發,引起相關法律問題大討論,產生諸多爭議。本案一審先行判決以5萬餘字的篇幅,對網路遊戲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具體的保護路徑選擇、遊戲侵權比對的方法、遊戲侵權救濟模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明確了遊戲情節屬於獨創性表達,可予以保護;未直接將遊戲認定為類電作品,而是科學地根據法律漏洞填補方法,類推適用法律加以保護;針對遊戲侵權救濟的迫切性,創造性地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模式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本案裁判明確了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網路遊戲需把握的核心原則,填補了網路遊戲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理論空白,提出了科學合理的實務操作路徑,為今後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論界的研究、遊戲開發者與從業者如何有效保護自身遊戲並避免侵權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

【簡要案情】

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公司)系涉案網頁遊戲《藍月傳奇》的著作權人,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英公司)系《藍月傳奇》獨家授權的發行運營公司,亦享有《藍月傳奇》的著作權許可。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認為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峰公司)運營的手機遊戲《烈焰武尊》在整體上複製了《藍月傳奇》的基本表達,侵犯了其著作權,故共同起訴請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複製、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宣傳、運營《烈焰武尊》並在仙峰公司的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盛和公司和愷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65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在於對獨創性表達的保護,但由於作品類型法定之限制,對角色扮演類電子遊戲等具備獨創性但未被法律類型化的客體,需要適用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規則進行保護。角色扮演類電子遊戲不僅在連續動態畫面上構成獨創性表達,其情節具體到一定程度並可體現出創作者富有個性的安排時,同樣可以構成獨創性表達。關於角色扮演類電子遊戲的保護應適用何種規則,一審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時所規定的類電作品顯然不包括網路遊戲,逕行將網路遊戲認定為類電作品有違文義解釋和立法解釋,對遊戲的保護應當考慮適用法律漏洞填補方法。角色扮演類電子遊戲在獨創性表達上與類電作品相近,從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出發,並考慮到為該類遊戲進行保護並不會為公眾增加額外負擔的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類電作品的規則處理角色扮演類電子遊戲侵權糾紛。涉案《藍月傳奇》在連續的動態畫面及遊戲所包含的情節上均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所要求的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且其部分遊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遊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認定仙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複製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遊戲。

同時,考慮到一審判決暫未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及時提供救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根據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先行判決宣判後,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6

杭州賽泫科技有限公司訴華潤新鴻基房地產(杭州)有限公司、索尼(中國)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89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009號

【入選理由】

專利權侵權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一直是審判難點和要點,它關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和侵權與否的判定。本案進一步細化探索如何依據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等資料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明確了專利權人在專利權侵權訴訟中的主張不能超出其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為維持專利權效力對其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定,指出已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背景技術排除的技術方案不能適用等同規則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本案裁判對於司法案件中如何合理解釋權利要求,科學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了有益探索,對引導發明人合理撰寫權利要求具有積極意義。

【簡要案情】

杭州賽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泫公司)是「可產生三維立體聲效果的耳機」的發明專利權人。其經公證購買了一款華潤新鴻基房地產(杭州)有限公司銷售、索尼(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中國)公司)進口、銷售的立體聲耳機。賽泫公司認為,該立體聲耳機落入了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遂訴諸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並要求索尼(中國)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其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10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賽泫公司在涉案發明專利的無效宣告口頭審理程序中,在反駁請求人提出的「權利要求1-23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時陳述,「權利要求在前後關係上前部、後部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明確清晰的,附圖上都有標記,參見圖2黑色的標記一條實線把揚聲器罩區分為前端或後端,另外,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塞進耳朵部分是前端,後面就是後端」。故關於揚聲器罩的前部、後部的劃分,根據權利要求書上下文的記載以及說明書的解釋及其附圖關於前後部的標示,結合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中的陳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明確,靠近聲音輸出口的部分為前部,靠近另一端的為後部。意即,關於前部、後部的界定,應當以其距離聲音輸出口的遠近作為區別標準。經比對可見,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有「XBA-Z5」字樣的部分與標有「L」或「R」字樣的部分距離被訴侵權產品的聲音輸出口並無遠近之分,故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有「XBA-Z5」字樣的部分與標有「L」或「R」字樣的部分並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前部」「後部」。

根據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上下文的記載以及說明書的解釋及其附圖的標示,結合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中的陳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明確,靠近聲音輸出口的揚聲器為前端揚聲器,靠近另一端的為後端揚聲器,耳機罩的殼體壁構成音效單元,耳機壁的內壁構成內部聲音效果單元,耳機壁的外壁構成外部聲音效果單元,由內壁圍成的空間構成聲音諧振器,靠近前端揚聲器的為前端聲音諧振器,靠近後端揚聲器的為後端聲音諧振器。經比對可見,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動鐵揚聲器和動圈揚聲器距離聲音輸出口並無遠近之分。賽泫公司主張以揚聲器的音源中心距離聲音輸出口的遠近作為判斷前端揚聲器和後端揚聲器的標準並無依據。賽泫公司並未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內的動鐵揚聲器、動圈揚聲器分別在其主張的諧振腔內實現諧振,從而未能證明與聲音諧振器對應的耳機罩的殼體壁構成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音效單元」。

專利覆審委員會在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明確記載,「從現有的證據來看,都沒有公開提供第三維深度的聲音迴響空間,營造三維立體聲效的方案,也沒有給出將前、後音效單元輸出的聲波反彈至位於耳機後端的諧振腔中進行諧振後形成第三維度聲波的技術啟示」,從而作出了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本案中,誠然,被訴侵權產品內設有動鐵揚聲器和動圈揚聲器,聲波亦會發生反射、折射、透射等現象,但根據賽泫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動鐵揚聲器和動圈揚聲器共同配合在揚聲器罩內的第一個維度和第二個維度上產生立體聲,尤其是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動鐵揚聲器和動圈揚聲器共同配合,使聲波反彈至位於賽泫公司主張的耳機「後端」的「諧振腔」中進行諧振後形成第三維度聲波。賽泫公司不能因為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兩個不完全隔離的揚聲器就認為其具備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由於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1記載的多個技術特徵,因而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賽泫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賽泫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7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登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79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為安卓智慧型手機系統提供刷機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案件,觸及應用分發業務模式等網際網路新業態。本案對硬體廠商通過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所帶來的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是否屬於應予保護的法益,是否與消費者權益存在衝突;刷機服務提供商提供刷機服務是屬於提升用戶體驗抑或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何界定非法刷機等問題作了積極探索,同時對手機廠商負有的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義務及社會責任作了明確。本案在手機廠商利益、刷機服務提供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之間努力尋求平衡,對於明確網際網路行業競爭規則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簡要案情】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怡公司)分別作為OPPO品牌手機的製造商和ColorOS作業系統著作權人,通過在手機預裝官方內置應用和第三方應用獲得收益,並通過官網公布預裝軟體相關情況。杭州登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先公司)作為「線刷寶」網站及「線刷寶」刷機軟體的開發者、經營者,為用戶提供針對OPPO手機系統的刷機服務,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掌星公司)實際收費。使用「線刷寶」網站購買的刷機包刷機後,手機中原內置的OPPO官方應用程式及與第三方合作的內置程序被刪除,且增加案外人開發的「應用市場」等應用程式。兩原告指控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移動網際網路時代,智能終端兼具移動通信和網際網路功能,已成為用戶流量入口。刷機已非簡單的追求界面顏值更新或操作方式的升級,更本質的是流量入口的替代,涉及硬體製造商利益、消費者權益和技術創新三者間的博弈。首先,手機廠商通過持續性的成本支出和維護獲得的用戶優勢和流量優勢,並將其通過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變現」獲取的經濟利益、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本身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精神和禁止性規定,應當受該法的保護。其次,通過對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術保護的作業系統進行破解、替換而實施的刷機行為,尤其是具有指向性破壞、實質性替換原合法的網際網路流量入口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手機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再次,對手機進行刷機可能導致非正規應用軟體提供主體獲取個人數據進行二次開發或利用,可能損害用戶利益。故當刷機服務商提供服務時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指向性,通過實質上替換手機原裝系統和應用,導致手機廠商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受損時,應認定具有不正當性。但本案裁判同時指出,法律所禁止的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對手機廠商的作業系統進行破壞或幹擾的非法刷機行為。手機廠商基於其開發的手機作業系統而形成的商業模式及帶來的經濟利益固然應予以保護,但並不意味手機廠商據此形成一種排他性的壟斷性權利,其無權禁止其他軟體經營者獨立開發手機作業系統並提供刷機服務,更無權限制手機用戶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綜上,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登先公司、掌星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OPPO公司、訊怡公司50萬元。

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08

王壘訴江海、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浙8601民初868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後,首例因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案件。「通知—刪除」規則本為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使用者、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等多方利益而創設的規則,但近年來屢被濫用,成為一些不法者進行不正當競爭非法逐利的工具。本案裁判認為,同業競爭者應當尊重其他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不得侵害其他同業者的合法權益。變造權利憑證、謊稱他人產品構成侵權、惡意投訴同業競爭者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損害了他人正當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於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淨化網絡公平競爭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案件。

【簡要案情】

江海偽造商標權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Under Armour, INC)的籤章,假冒該公司的名義,通過阿里巴巴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以王壘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假冒「Under Armour/安德瑪」商品為由進行投訴。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據此判定王壘售假,刪除了涉案商品連結,並於2017年3月14日對其淘寶店鋪進行了降權處罰。王壘網店2017年2月的銷售額為11708823.1元,3月為8434433.99元,4月下降至4820346.72元,此後一直未恢復至降權前的銷售額。王壘向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江海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江海賠償其因商品連結被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80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正當的侵權投訴本身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體現,但如果惡意利用投訴機制甚至偽造、變造權利依據以發起投訴,不僅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也損害了同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規制,行為人也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王壘作為淘寶店鋪「雷恩體育solestage」的合法經營者,銷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未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其合法經營所形成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網絡經濟環境下,江海經營的淘寶店鋪與王壘的淘寶店鋪在服務內容及服務群體具有高度重合性,其作為王壘直接的同業競爭者理應尊重王壘的合法權益,誠信經營,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訴資格且不能證明被投訴產品存在侵權的情況下,仍然使用虛假投訴材料,投訴王壘經營的涉案淘寶店鋪,且在王壘申訴成功後,再次通過平臺進行反申訴,導致涉案店鋪被降權,其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而且損害了同行經營者的正當商業利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責任。鑑於王壘未能證明惡意投訴行為系店鋪營業額下降的唯一原因,且其主張的計算依據未經過審計而是自行提供,故法院採用法定賠償方式,結合營業額下降的客觀事實,並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形態、時間、範圍、經營規模及主觀過錯程度,參考銷量、售價、服裝行業利潤率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為210萬元。

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09

博柏利有限公司訴杭州法蔻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義烏商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61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939號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在平行進口商品的轉售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問題。本案裁判對該問題進行了詳實闡述,明晰了平行進口商品轉售過程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邊界,並明確認定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店鋪裝潢屬於受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案件裁判有效制止了不當利用他人商譽的行為,維護了公平的外貿營商環境。此外,本案還明確經營者應承擔符合其從事的行業要求的相應注意義務,對於規範相關市場主體行為,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簡要案情】

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以下簡稱博柏利公司)在第18類行李箱、錢包等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第35類服裝服飾零售店的商業管理等服務類別上註冊有「BURBERRY」系列文字商標。「BURBERRY」商品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被收錄於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博柏利公司將獨特格子設計使用在店面裝飾設計,並在背景上採用白色大寫「BURBERRY」標識,博柏利公司主張前述的整體營業形象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義烏商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旅公司)在浙江省義烏市開辦有「義烏之心」商場,杭州法蔻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蔻公司)在該商場開設了「BURBERRY」專賣店,該店內外牆均採用格子圖案作為背景,並在背景上採用「BURBERRY」標識,其櫥窗亦採用多個格子圖案木製構件作為裝飾,店內商品洗標、英文吊牌、購物袋均印有大字體「BURBERRY」標識;商品另附有合格證,外部標註「FEACOME」標識、內部說明文字中標註「BURBERRY」品牌及法蔻公司為經銷商。博柏利公司認為法蔻公司和商旅公司使用「BURBERRY」標識的行為侵害其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的三項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商旅公司模仿其有一定影響的專賣店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並連帶賠償損失51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涉案商標侵權指控,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法蔻公司所銷售的涉案商品為假冒商品,其進口並在國內二次銷售商品本身及包裝帶有「BURBERRY」商標的正牌商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割裂商品商標與博柏利公司之間的固定聯繫,且法蔻公司及商旅公司對涉案商品商標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故二者未侵害涉案商品商標權。法蔻公司在第35類服務類別上使用了與博柏利公司相同的商標標識,且其在商品合格證和貴賓卡上標註自己的商標與企業名稱的行為既未予以明示,亦未以消費者容易注意到的方式給出,不足以改變前述「Burberry」商標不合理使用的性質,故法蔻公司侵害了涉案服務商標權。關於企業名稱權侵權指控,因店鋪裝潢中的「Burberry」標識已依據「BURBERRY」服務商標得到保護,且無證據證明博柏利公司企業名稱本身具有的知名度,故其該項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由於「BURBERRY」專賣店均具有一致的整體營業形象風格,該風格系博柏利公司投入人力物力開發形成並通過長期、廣泛的使用而固定,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將該裝潢與博柏利公司之間建立起唯一性的直接聯繫。法蔻公司涉案店鋪使用了博柏利公司店鋪的主要設計元素,兩者整體風格一致,足以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旅公司對於涉及商業銷售領域常見智慧財產權事項應負有注意義務,其有能力及義務在法蔻公司入駐時,考察法蔻公司的商標授權情況,並將法蔻公司的店鋪裝潢與其商標授權情況相比對。本案中商旅公司在應當知道法蔻公司不具有商標授權的情況下,仍然以提供場地和收款開票等方式協助法蔻公司開展侵權經營,其與法蔻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二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法蔻公司立即停止對服務商標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法蔻公司與商旅公司連帶賠償博柏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不服,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

李強、陳清楊、陶倩、楊方群、馮仔松、王靜、張巧、鄧紹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索引】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6刑初688號

【入選理由】

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本案通過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充分發揮了對商標權和食品安全的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打擊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此外,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還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經法院主持調解,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

【簡要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強、陳清楊經預謀僱傭被告人陶倩、楊方群、張巧、王靜、鄧紹梅等人為業務員,採用撥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客戶低價推銷使用其他品類白酒灌裝的「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冒充正品向客戶銷售並通過物流向客戶寄送及代收貨款,後存入被告人陳清楊控制的工商銀行帳戶。在業務員按照底薪加提成取得收益後,扣除成本後的錢款由被告人李強、陳清楊平分。2017年9月,被告人陶倩為獲取更多利益,除在被告人李強、陳清楊處銷售上述白酒外,還與被告人馮仔松預謀,在包付祥(另案處理)處購買其他品類白酒灌裝的「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並冒充正品向客戶銷售。經統計,被告人李強、陳清楊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1375917元;被告人陶倩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833440元(其單獨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94240元);被告人楊方群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513540元;被告人馮仔松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張巧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106994元;被告人王靜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72560元;被告人鄧紹梅參與銷售的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金額共計人民幣71280元。

2018年1月15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強、陳清楊租用的倉庫查扣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飛天茅臺」432瓶、「五糧液」36瓶等白酒,茅臺酒包裝紙盒8個,印有「茅臺集團」「五糧液」等字樣的新紙箱70個,印有「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樣的膠帶一捆,快遞單若干等物品。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強、陳清楊、陶倩、楊方群、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李強、陳清楊、陶倩、楊方群銷售金額巨大,被告人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強、陳清楊已經著手實施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未遂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強、陳清楊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陶倩對其單獨銷售部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方群、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陶倩對單獨銷售以外部分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被告人楊方群減輕處罰,對被告人陶倩單獨銷售以外部分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靜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陳清楊、陶倩、楊方群、馮仔松、張巧、鄧紹梅自願認罪認罰,酌情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方群、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已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方群、馮仔松、張巧、王靜、鄧紹梅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宣告緩刑。

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檢察院亦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來源:杭州智慧財產權法庭

原標題:《知產周|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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