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019杭州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20-12-23 騰訊網

來源 |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網際網路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號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終4268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臺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司法案例。二審判決認定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種新型的網絡服務,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認定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在無法實現對涉嫌侵權信息進行定位清除,刪除整個小程序又導致相關利益明顯失衡的情況下,應綜合考量其提供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被控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採取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措施。本案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與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和借鑑意義。

【簡要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種不需要下載安裝即可使用的應用程式。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微信公眾平臺」官網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對小程序「產品定位及功能介紹」表述為「是一種全新的連接用戶與服務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內被便捷地獲取和傳播,同時具有出色的使用體驗」。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豆公司)經授權取得《武志紅的心理學課》文字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2018年7月4日,刀豆公司發現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贊公司)運營的三個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紅心理學」收聽欄目,經比對,其中「命運」「自我的穩定性與靈活度」音頻內容與權利作品一致,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百贊公司、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百贊公司立即刪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線聽閱」「咯咯嗚」「回播」上的涉案作品,騰訊公司立即刪除上述三個侵權微信小程序,百贊公司、騰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元。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內容構成侵權,百贊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作品內容無法定向刪除,不宜要求騰訊公司刪除整體下架發布有該侵權內容的小程序。遂判決百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15000元,駁回刀豆公司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務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網絡自動接入服務和自動傳輸服務、自動緩存服務、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搜索或連結服務中的任何一種,故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刪除」規則認定。因刀豆公司未向騰訊公司發出侵權通知並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且騰訊公司對百贊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並非明知,故騰訊公司並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騰訊公司不具備進入開發者伺服器、接觸伺服器內容的技術能力,無法實現對侵權內容的「定位清除」,要求其刪除被控侵權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必要限度。因此騰訊公司不應承擔整體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責任,但騰訊公司在收到被侵權人的有效通知後,仍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綜合考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為宜來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申請人徐春山與被申請人田慶紅、劉延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案

【案例索引】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行保1號

【入選理由】

本案系電商領域全國首個採取訴前「反向行為保全」的司法案件。與以往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作為申請人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為不同,本案系電商平臺上被投訴侵權的商家作為申請人,以投訴人涉嫌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法院責令投訴人停止投訴而提起的行為保全。本案裁判兼顧及時保護和穩妥保護的精神,合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積極運用行為保全制度效能,有效規制了惡意投訴行為,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本案裁判清楚地表明司法在智慧財產權正當維權與借智慧財產權之名行不正當競爭之實的行為之間作清楚界分的決心。

【簡要案情】

申請人徐春山在淘寶公司運營的淘寶網開設有「阿膠糕包裝盒禮品盒」店鋪,該店鋪主要進行阿膠糕包裝盒的銷售。被申請人田慶紅、劉延波、山東世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世博公司)通過阿里巴巴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針對徐春山的淘寶店鋪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共發起了23次投訴,導致徐春山店鋪內12條熱銷商品連結被刪除,徐春山指控田慶紅、劉延波與山東世博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三被申請人使用部分變造、偽造的權屬證明、發表證明、授權證明等材料分別多次針對徐春山的淘寶店鋪進行投訴的行為,共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裁定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針對徐春山在淘寶網開設的網店商品連結向淘寶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

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通知人明知自己無權通知或通知依據不足,仍然發出通知,從而對被通知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屬於《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惡意通知」行為。針對「惡意通知」行為,被通知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者禁止通知人繼續發出通知。法院可以從通知人的惡意程度、通知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對被通知人店鋪的影響程度、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通知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通知人造成的損害以及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多個方面最終審查認定是否準許保全。本案中,一方面,對三被申請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如不採取保全措施,將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首先,涉案店鋪銷售的阿膠糕包裝盒具有時令性,且秋冬季節歷經的法定節日及電商促銷日是商品銷售的旺季。如不採取保全措施,會影響徐春山的正常銷售,造成銷售損失。其次,銷售連結被刪除導致的損失不可逆,即使商品連結被下架刪除後再被恢復,其排名、引流能力亦不復從前。再次,侵權投訴成立往往還觸發店鋪扣分、臨時監管、限制發布商品或參加活動等處罰措施,這將對整個店鋪的流量引入、營銷活動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全店銷量。另一方面,對三被申請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如採取保全措施,並不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徐春山因不知曉權屬有誤或無法及時取得有效證據從而導致申訴失敗、連結被刪的風險客觀存在;限制三被申請人投訴雖有無法制止真實侵權行為的風險,但並不影響其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徐春山停止侵權。基於上述原因,同時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審理期限可能較長,餘杭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責令三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針對申請人淘寶店鋪向淘寶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的行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3. 汕頭市澄海區建發手袋工藝廠訴麥可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終157號

【入選理由】

近年來,反向混淆問題引起學界與司法界諸多討論,但在我國對反向混淆認定標準尚無明文規定的背景下,仍缺乏客觀統一的判斷標準。本案首次詳細梳理了反向混淆的認定路徑,強調了反向混淆與正向混淆對商標權的保護具有相同性質,不能脫離商標權的本質屬性以及商標侵權判斷的標準對反向混淆進行認定,對於商標權的保護強度仍應與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在被訴標識知名度高於權利商標的情況下,顯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標,應將其禁用權限定於較小的範圍,不能把被訴標識的知名度作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本案同時強調了在反向混淆判斷中應重點分析商標之間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在兩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況下,對於反向混淆的認定應當相當慎重,需從商標權人、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人及消費者的利益角度進行綜合考量和判斷。

本案入選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智慧財產權裁判案例。

【簡要案情】

汕頭市澄海區建發手袋工藝廠(以下簡稱建發廠)擁有註冊號為第1244366號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運動用手提包,包裝用皮袋(包,小袋),購物袋,公文包,錢包,書包。Michael Kors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Gmbh[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可寇斯瑞士公司)、麥可高司商貿(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可高司上海公司)在產品金屬裝飾扣及相應的產品廣告、產品宣傳冊上,在專賣店店面裝潢中,在產品內襯、墊紙、會員計劃書上,在官網、微信客服簡訊中使用「mk」「MK」「」「」「」等被控侵權標識。建發廠認為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故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發廠主張的反向混淆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在進行反向混淆判斷時,標識的近似性、註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力程度等判斷標準與正向混淆並無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權標識的知名度作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在本案訴訟時,「MICHAEL KORS」品牌在時尚箱包行業已具備一定的市場地位和良好的行業聲譽,被控侵權標識亦具備了一定程度的市場知名度。「MK」作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組合,消費者更容易將被控侵權標識與「MICHAEL KORS」聯繫在一起,但這屬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經過正當經營所取得的商業成果,對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而非通過認定反向混淆的方式予以掠奪。其次,反向混淆需要重點考察商標共存的可能性。本案中,在「MICHAEL KORS」品牌入駐中國時,涉案「」商標並未通過建發廠持續大量的使用,獲得更強的對字母相同商標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場空間。因此,涉案「」商標和被控侵權標識具有在市場上共存的可能性,對於相關消費者而言並不會當然地造成混淆或誤認。最後,從商標權人、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人及消費者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反向混淆亦不成立。建發廠曾經通過「Monkey」「Magnificence Knight」等闡釋擬賦予涉案「」商標獨特的含義,該含義使得涉案「」商標在市場競爭中完全可以與象徵「MICHAEL KORS」簡稱的被控侵權標識相區分,但建發廠並沒有持續努力為涉案「」商標創造獨立的市場價值和地位,而是通過申請註冊並大量使用與被控侵權標識的整體形態更為接近的標識來追求與被控侵權標識所指示的商品來源相混淆的結果。對於這種試圖不勞而獲且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不應予以鼓勵。對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而言,其通過正當的商業經營所建立起來的被控侵權標識與產品之間的穩定聯繫,屬於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的商業成果和競爭優勢。被控侵權標識中凝聚的其商業信譽和競爭優勢應當獲得認可和保護,故應當允許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適當的共存,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對於消費者而言,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已產生整體性區別,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如認定反向混淆成立,反而會造成相關消費者識別成本的增加和市場秩序的混亂。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建發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建發廠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雲南晉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2號

【入選理由】

本案原被告各自持有「奧普」商標,雙方當事人糾紛長達十年,期間歷經多次訴訟。本案對民事訴訟的審查範圍、訴訟時效、馳名商標認定等諸多爭議問題一一進行梳理。最終認定原告商標屬馳名商標,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所持有註冊商標雖未被宣告無效,但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本案確定800萬元賠償金額,有力地維護了「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淨化了市場營商環境。本案裁判對侵權案件中註冊商標之間衝突的處理、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等問題具有借鑑意義。

【簡要案情】

兩原告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奧普」商標權利人,被告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於2009年受讓「」商標(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建築材料上)。2013年開始,現代公司通過許可風尚公司在扣板商品、外包裝、經銷店門頭、廠房、雜誌廣告、網站上大量使用「」商標,且輔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頂專家與領導者」等文字進行宣傳,通過攀附「奧普」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實現了迅速擴張,在此期間被告還對原告進行了多次侵權訴訟和行政投訴,對於「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兩原告故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2年前涉案「奧普」商標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12年至2015年間,兩原告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在2012年後兩原告對涉案「奧普」商標進行了持續的使用、宣傳和推廣,進一步鞏固了市場地位,維護了行業聲譽並提升了品牌價值,為國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故認定兩原告使用在第11類熱氣淋浴裝置、浴用加熱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號「奧普」、第1187759號「奧普」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在與之具有密切關聯的金屬吊頂商品上使用複製、摹仿涉案「奧普」馳名商標的被控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奧普」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亦不正當利用了「奧普」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具有攀附原告「奧普」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判決侵權成立,並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註冊商標。對於賠償數額,通過法院調取的證據,確認被告商標一年的許可使用費至少400萬元,同時綜合考慮被告專賣店數量、規模、部分經銷商的銷售金額、主觀惡意程度及侵權行為對原告商標聲譽的影響等各種因素,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或原告的損失均已遠遠超過300萬元的法定最高賠償限額,作出了800萬元的高額判賠。

一審宣判後,除盛林君以外的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號(先行判決)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0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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