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教成字〔2015〕2號
各縣(市)區教育(教體、成教)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市屬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為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教育廳關於民辦教育強化屬地管理健全規章規範的意見》(魯教民字〔2009〕1號)、《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意見》(濟政發〔2014〕1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強化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含培訓學校、培訓中心、專修學院等,以下統稱培訓學校)屬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強化培訓學校屬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強化對培訓學校的屬地統籌管理,是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新形勢下確保培訓學校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是推進民辦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強化屬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視對培訓學校的規範管理和服務,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健康、規範發展。
強化培訓學校以縣(市)區為主的管理體制,以國家發展民辦教育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規為依據,堅持體制創新、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堅持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審批,加強監督和服務。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形成職責明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無縫銜接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二、明確職責,積極落實培訓學校屬地管理體制
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市教育局主要負責制定有關政策,進行宏觀指導和檢查督導。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具體管理辦法,完善審核、審批、備案、終止辦學、日常管理、督導等環節的辦事指南和工作程序,並負責組織實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培訓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質量、招生行為、收費退費、財務管理、教育教學、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督導、管理和監控。新設培訓學校(含培訓學校教學點)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非學歷民辦高等學校一律不準設立教學點。
本意見實施前,由市教育局管理的培訓學校的事項變更、終止辦學等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辦學許可證》到期、事項變更等需要更換的,經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教育局換發;《教學點登記證》到期、事項變更等需要更換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換發,報市教育局備案。
現由市教育局管理的培訓學校移交工作,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
三、強化措施,突出培訓學校的管理重點和管理規範
(一)建立前景預測和風險評估機制。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在受理培訓學校辦學申請時,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審查舉辦者的辦學資質和辦學條件,按照辦事指南,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要把辦學風險評估和學校前景預測作為考察審批培訓學校的重要內容。
(二)健全培訓學校變更和退出機制。已批准設立的培訓學校存續期間變更舉辦者、辦學地址、學校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辦學內容、決策機構組成人員、隸屬關係等事項,須經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終止辦學的,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依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依法辦理終止手續。
(三)建立培訓學校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培訓學校的日常監管和督導評估,及時發現、及早處置辦學中存在的矛盾、問題和風險。對存在消防和校舍安全隱患、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較多等辦學風險的培訓機構,要加強監管,提出防範措施和工作預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矛盾化解和風險排查等工作。
(四)認真落實培訓學校辦學註冊資金監管制度。培訓學校的辦學註冊資金應予監管的,按照國家和省裡的相關規定執行。現由市教育局管理的培訓學校的辦學註冊資金應予監管的,監管資金在現定期存款到期後,移交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培訓學校信息資源庫,將所屬培訓學校基本信息資源全部納入管理並建立電子檔案,在學校辦學期間和終止辦學後永久保存,基本信息應通過審批機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信息內容要包括基本信息、辦學條件、辦學情況等。信息資源庫要根據情況及時更新。要建立重大問題、突發事件及時上報制度,做到信息暢通;建立重要信息和違規辦學及時公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濟南市教育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