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卓怡與陳子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2020-12-12 新華網廣東頻道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通知書

(2020)粵01執5075號

陳子龍:

  申請執行人卓怡與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2019)穗仲案字第15923號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卓怡支付款項354970.00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5225.00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帳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帳   號:3020072703343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風險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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