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20)粵20刑終431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單位(原審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表人周志鑫,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系該公司破產管理負責人。
原審被告人李強軍,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漢族,大學本科,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因本案於2018年7月16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中山市看守所。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李強軍逃稅一案,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粵2072刑初91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上訴意見,訊問上訴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10月,被告人李強軍在中山市***********成立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際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兼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2012年至2013年期間,星際公司銷售240套商鋪取得銷售收入人民幣463619783元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其已申報繳納相關稅費的銷售建築物或構建物營業收入169339000元,未申報銷售收入294280783元)。經中山市稅務局(原中山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查明,星際公司2012年度應納稅額合計人民幣22834179.14元,逃避繳納稅額合計人民幣15185444.14元,逃稅比例為66.5%;2013年度應納稅額合計人民幣14344688.96元,逃避繳納稅額合計人民幣412094.47元,逃稅比例為2.87%;逃避繳納稅費款合計15597538.61元。2014年4月18日,中山市稅務局對星際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於2014年10月29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並於同年11月11日發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星際公司繳納上述少繳的稅費款及相應滯納金,並處以罰款人民幣7798769.32元。經稅務機關多次追繳,星際公司仍未繳納應繳稅費款、滯納金和罰款。2015年11月19日,稅務機關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6年3月10日,公安機關對星際公司立案偵查。2018年7月16日,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後,被告人李強軍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證據有:中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原中山市地稅局稽查局)於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關於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偷稅案件的調查報告》及相關附件,中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事項通知書、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及相應送達回證,入庫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稽查局出具的《關於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稅案稅款繳納情況的函》、星際公司2012年-2013年查補稅款偷稅比例表,中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關於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逃稅案的情況說明》及回函,星際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資料、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中山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星際公司合同備案信息表、銷售回款統計表、2013年1月-12月短期借款明細帳、銀行收款憑證、帳戶明細查詢結果,星際公司提供的2012-2013年星際數碼與李強軍、力信公司的往來款統計表複印件、收款憑證,力信集團屬下公司股權構成一覽表,星際公司提交的原某權、李某偉、李某靜的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信銀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星際公司於2014年4月29日向稅務機關出具的說明,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表及轉帳憑證,備案登記人林景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星際公司的相關材料,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書、(2014)珠香法執字第3761-2號執行裁定書,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中山市稅務局東升稅務分局關於星際公司欠稅費破產債權申報書,李強軍農商銀行帳戶(尾數8825)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的交易明細記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證人證方,被告人李強軍的供述。
原審判決據此認為,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被告人李強軍的行為已構成逃稅罪。李強軍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條第五款、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八百萬元;二、被告人李強軍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三、依法追繳被告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少繳的稅款15597538.61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和罰款。
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涉案的240套房產大多數是為融資而設立的虛假買賣合同和備案,認定為買賣合同關係並以此計算逃稅金額無據。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證據均已經原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二審期間,上訴單位及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對於上訴單位及其辯護人所提,經查,涉案的240套房產已經在國土部門進行銷售登記備案,符合買賣行為的形式要件,原審判決據此計算逃稅金額並無不當之處。所提無據,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單位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原審被告人李強軍無視國家法律,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合計15597538.61元,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仍未補繳,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應依法懲處。李強軍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中山市星際數碼遊樂設備研發有限公司及其辯護人上訴所提,經查無據,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陸淵亮
審判員 蕭志鋒
審判員 史國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金鳳玲
作者/來源:胡曉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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