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與邊界(一)
作者:[挪威] 弗裡德裡克·巴斯 高崇譯
來源:廣西民族學院院報
"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一書致力於探討族群及其持久性問題。這是一個被忽視的重大主題, 它對社會人類學很重要。實際上, 所有的人類學推理都是建立在「文化變異是不連續的」這一前提基礎上的。也就是說, 既存在著實質上分享共同文化的人的集合體, 又存在著相互關係的差異, 這些差異使每一個獨立的文化同其它文化區分開來。既然文化不是別的, 而是描述人類行為的一種方式, 就應該遵循這樣的原則: 獨立的群體, 如族群, 對應於獨立的文化。人們更多地注意的是文化之間的差異、文化的歷史邊界及其聯繫, 而尚未相應地開展對族群的形成和族群邊界的本質調查。人類學家們極力迴避這些問題, 他們用一個高度抽象的「社會」概念去表示包羅萬象的社會系統, 在這個系統內部, 更小的, 具體的群體和單位可得到分析。但這些文章都沒有觸及到族群的具體特徵和族群邊界, 也沒有觸及到重要的引發調查的理論爭議。
雖然人們不再抱有「每一個部落和民族都是藉助對其相鄰部落或民族的有爭議的無知來保存自己的文化」這一天真的想法, 但是仍存在著一個簡化的觀點, 認為地理隔絕和社會隔絕已經成為保持文化多樣性的關鍵因素。正如本書論文中所記載的那樣,一項關於族群界限特徵的實證調查產生了兩個幾乎意想不到的發現, 但這些發現補充了這個觀點的不足。首先, 很明顯, 雖然族群之間有人事流動, 但界限仍然存在。換句話說, 各種各樣的族群差異不是因為缺少流動、聯繫和信息, 而是包括排斥和接納的社會過程; 因此, 雖然在個人生命歷程中會改變參與形式和成員資格, 但仍保留著毫不相干的各種類型。其次, 人們發現, 穩定、持久, 通常十分重要的社會關係可以跨過這種界限而存在, 這種社會關係通常是很明白地建立在族群地位的兩重性上的。換句話說,族群差異並不是由於缺乏社會互動和社會接納而產生的, 恰恰相反, 經常正是這一封閉社會系統建立的基礎。在這種社會系統中的互動通過變遷和涵化, 不會導致自己消失; 雖然族群內部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依賴存在, 但文化差異依然存在著。
顯然, 一個重要領域需要重新思考。目前所需的是一種理論上和實踐上的聯合行動: 我們需要仔細調查各類個案的實際材料, 並使我們的概念適合這些實際材料, 以使這些概念儘可能簡明、充分地闡明這些實際材料, 這樣, 我們便可以探索他們的複雜性。在後面的論文中, 每一個作者都選用了一個從田野工作中獲得的, 非常熟悉的個案, 並儘量採用一套通用的概念去分析。主要的理論出發點包括幾個相互關係的部分。首先, 我們基本上著眼於這麼一個事實: 族群是其成員們自我歸屬和認同的範疇, 因此,它具有人們之間有組織的互動這一特徵。我們盡力嘗試把族群的其它特點同這一基本特徵聯繫起來。其次, 這些論文全都採用了一種生成的觀點(generative viewpoint) 來分析: 我們試著探討那些看起來包含生產和維持族群的不同過程, 而不是去研究族群形式及其關係形式的類型學。再次, 為了觀察這些過程, 我們把調查的焦點從各個獨立族群的內部建構和歷史轉移到族群邊界和界限的維持上。這些觀點中的每一個基本概念都需要進一步地闡述。
族群這個名稱在人類學著作中一般被理解為(參見, 如Narroll, 1964) 用以指明一群人: 1. 生物上具有極強自我延續性。2. 共享基本的文化價值, 實現文化形式上的公開的統一。3. 組成交流和互動的領域。4. 具有自我認同和被他人認可的成員資格, 以形成一種與其它具有同一階層(order) 的不同種類。
這種理想類型的定義在某種程度上, 其主旨方面不是移自傳統的定義: 種族= 文化= 語言= 社會= 相互排斥和歧視的團體。然而, 在它的改進形式中, 它同一些實際的民族學情形非常接近, 至少像他們表現出的和被報導的那樣, 以便其含義繼續為大多數人類學家的目的服務。我的爭論並不太多地涉及這些特徵的實質, 雖然正如我將要表明的, 我們能從某一特定的重點變化得益; 我主要反對的是:阻礙我們理解族群現象及其在人類社會及文化中地位的公式。這是因為它迴避了所有關鍵問題: 雖然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重現實際形式的理想類型模型, 但它卻暗含著一種預先設想的關於這類群體的起源、結構和功能中的重要因素的觀點。
非常關鍵地, 它允許我們推測界限的存在是毫無疑問的, 是尾隨於下列特徵所暗示的分離狀態: 人種差異、文化差異、社會分離和語言障礙、自發而有組織的敵對。這也限制了我們用來解釋文化多樣性的系列因素: 我們被引導去設想每一個群體都是在相對隔絕的情況下發展的文化和社會形式, 主要與當地的生態因素相對應, 並通過藉助發明和有選擇的借用來完成的歷史適應。這個歷史已經創造了一個多民族的世界, 每一個民族擁有自己的文化並組成一個社會, 這個社會可以十分合理地分離出來, 作為一個孤島而被加以描述。
先停止討論與遠洋島嶼不同的文化歷史描述的充分性, 讓我們看一下這種觀點的一些邏輯缺陷。在上面所列的特徵中, 共享同一文化一般處於核心重要位置。依我之見, 把這個非常重要的特徵作為一個暗示或結果可以得到更多, 而不應當過分注意族群組織的基本特徵和定義特徵。如果有人選擇把族群的文化孕育因素作為他們的基本特徵, 這會具有深遠的意義。人們被引導去通過孕育者——文化的形態特徵去識別和區分族群, 這就需要預先假定以下兩觀點: (1) 在這種單位下的持續性的本質; (2) 決定單位形式的那些因素的地點。
1. 如果強調文化孕育因素的話, 作為族群成員的民族及地方群體必須依賴於他們展現的文化物質特質。這就是在文化區域傳統中, 民族學觀察者可以客觀地判斷這些東西, 無需考慮成員的類型和偏見。群體之間的差異變成了特質上的差異; 注意力被吸引到文化分析上, 而不是去分析族群組織。然而, 群體之間的動態關係在文化適應研究中被勾畫出來,這種研究在人類學中吸引人們興趣的地方越來越少, 雖然他們理論上的不足尚未被認真討論過。因為文化特質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起源都是多樣的, 這個觀點也為記載文化增長和變遷的「民族歷史」提供了視角, 並致力於解釋為什麼某一術語被借用。然而,什麼是這一持續性在這種研究中得以勾畫的單位呢? 矛盾的是, 它必須包括過去那些由於形式不同而目前顯然要排除的文化, 形式不同, 確切地說是那種族群單位在同一時期的差異的特徵性的不同。由於這種混亂, 族群和文化之間的相互聯繫當然無法講清。
2. 像特質那樣可以列出的顯性文化形式展示了生態的影響。這裡, 我並不意指他們反映了適應環境的歷史這個事實, 更直接的, 他們也反映了成員們必須置身於其中的外部環境。同樣一群具有不變價值和理想的人們, 當他們面對著不同環境中所提供的不同機遇, 他們一定會採用不同生活方式並使不同的行為方式制度化嗎? 與此同時, 我們必須期待著發現, 一個分布超過一個具有各種生態環境地區的族群將會展示顯而易見的制度化行為的地區多樣性,這種行為並不反映文化取向上的差異。然而, 如果顯而易見的制度形式具有特徵性, 怎樣對其歸類呢? 下面將討論一個恰當的例子, 帕桑(Pathan) 地方社會系統的分布和多樣性。依據基本的帕桑價值觀, 一種具有同質的、同宗族組織的山區的南帕桑人就能發現斯沃特(Swat) 帕桑人的行為差別。從他的角度來說, 不同於他們自己的價值觀應受到指責, 因此他們宣布他們的北方兄弟「不再是帕桑人」。實際上, 依照「客觀」標準, 他們的顯性組織方式看起來同旁遮普人(Panjabis) 的非常接近。但經過解釋北方的環境, 我發現有可能使南帕桑人同意這些人事實上也是帕桑人, 並使他們勉強承認, 在那些環境下, 他們事實上自己也會做出同樣的行為。這樣, 把顯性的制度形式看作形成中的文化特徵是不夠的, 這些文化特徵在任何時候都區分著一個族群——這些顯性形式由生態和傳播的文化共同決定。也不能說族群中的每種變異代表一個團體的分支和分化。我們有一些著名的族群個案, 一個族群具有相對簡單的經濟組織, 並佔據著好幾個不同的生態環境, 但很長時間內仍保持著基本的文化統一和族群統一。如處在內陸和沿海的Chuckchee 人(Bogoras 1904-9) 及以馴鹿、捕魚和航海為生的拉普人(Lapps) (Gjessing.1954)。
在下面的一篇論文中, 布洛姆(Blom) 提到挪威中部山區農民, 令人信服地在這一觀點上進行了爭論。雖然當地的生態環境強加給挪威人一些高度特徵性和異常的行為方式, 但挪威人具有普遍性的價值觀, 他們的參與和自我評價保證了他們在更大族群中延用成員資格。為了分析這些材料, 我們需要這樣一個觀點: 不要把生態環境對行為的影響同文化傳統對行為的影響混淆在一起。這個觀點使分離這些因素和調查產生多樣性的非生態文化因素及社會因素成為可能。
從社會影響看, 族群可被看作一種社會組織形式。這樣, 關鍵要素是上述族群特徵四要素中的第四項, 即自我歸屬和由他人歸類的特徵。一種歸類方式是一個族群歸屬, 即是由於個人的背景和淵源所決定的最基本的, 最普遍的認同。在一定程度上, 為了互動, 成員們用族群認同去給他們自己和其他人分類, 他們在此組織意識上構成了族群。
雖然族群分類考慮到了文化差異, 但我們不能設想族群意識單位同文化相似及文化差異性間的簡單一一對應, 認識到這一點很重要。被考慮的特徵不是「客觀」差異的總和, 而僅僅是成員們自己認為有意義的部分。不僅僅生態變異甚至一些文化特徵也確實被成員們用來作為差異的標誌和象徵, 其它的被忽略了, 而在一些關係中, 基本差異被縮小和否認了。族群的文化內涵看起來可分析為兩層意思: (1)明顯的符號和標誌——人們用以找尋並展示認同的分辨特徵, 這種特徵常表現為服飾、語言、住房形式或一般生活方式; (2) 基本價值取向: 判斷行為的道德和優良標準。既然屬於某個族群類型, 就意味著成為一種特定的人, 具有某種基本的認同, 也意味著根據有關的認同標準, 被判斷和自我判斷。這麼多種文化「內涵」都不是取自文化特徵和文化差異的描述性圖表; 人們無法從首要原則人手進行推測, 成員們將會強調這種原則的特徵並使之產生制度化的聯繫。換句話說, 族群分類就像一條組織化的動脈, 在不同社會文化體系中這條動脈被賦予內涵的數量和形式不同。他們可能與行為有很大關係, 但並不需要這樣; 他們可能遍布所有社會生活, 或者他們可能僅同行動的有限部分有關。因此, 可以從民族志角度對不同形式的族群組織進行比較性描述。
強調把歸屬作為族群的關鍵特徵, 也解決了兩個前面已經討論過的概念難題。
1. 一旦(把族群) 定義為一個歸屬性和排他性的群體, 族群單位的持續性本質便很清楚了: 它取決於邊界的維持。維持邊界的文化特徵可以改變, 成員的文化特徵同樣可以轉換, 實際上, 甚至群體的組織形式也可以改變——然而, 成員和非成員間持續一分為二的事實讓我們可以詳細闡明持續性的本質, 並可調查到變化中的文化形式和內涵。
2. 社會相關因素獨自成為成員資格的特徵, 而不是顯性的、客觀的, 由其它因素產生的差異。不同的成員怎樣顯示其顯性行為並不重要——如果他說他們是A , 相對於另一個同族的類型B, 他們情願被當作A , 並讓他們的行為解釋和判斷為A的而非B的; 換句話說, 他們宣布他們忠於A所共享的文化。同其它影響實際行為的因素相比, 這種影響以後可以作為調查的主題。
從上述觀點出發, 調查的首要焦點變成定義群體的族群邊界, 而不是它所包含的文化因素。雖然也有相應的地理邊界, 無疑我們更應注重的是社會邊界。如果其成員與他人互動時該群體認同保持不變,這就包含了確定成員資格的標準和標誌成員資格及被排斥在外的方式。族群不僅僅或無須建立在排外邊界的空間之上, 他們得以維持下去的不同方式需要加以分析, 這不僅需要一次性地吸收成員, 而且要不斷地表述和證實。
而且, 族群邊界涉及社會生活之中——經常出現的、相當複雜的行為組織和社會關係。把他人作為某一族群成員的認同暗示著(他們) 共享評價和判斷的標準。這就包括兩者基本上「做著同樣的遊戲」這種假設, 意味著為了最終覆蓋所有不同領域的能動性, 他們之間存在著使他們的社會關係多樣化並擴展的潛力。另一方面, 把其他人分化成陌生人, 作為另一族群的成員暗示著不太相互理解的認可, 價值判斷和行為判斷的標準是不同的, 假定普遍理解和共同興趣的互動是有局限的。
這就使理解文化單位和文化界限的邊界維持的最終形式成為可能。使得族群邊界的維持也成為不同文化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繫環境: 如果他們暗示著明顯的行為差異的話, 如正在延續的文化差異, 族群則只作為一重要單位而存在。然而, 在不同文化的人們互動的地方, 人們希望減少這些差異。因為互動既要求又產生了符號和價值的一致性——換言之, 文化的相似性或共性(參見巴斯1966, 我在這一點上的爭鳴)。因此, 維持族群間的聯繫不僅隱含了認同的標準和標誌, 而且隱含了允許文化差異存在的互動的架構。我想討論的這種組織特徵可能對所有族群相互關係而言都是普遍存在的, 它是一套管理族群之間社會對抗的系統化的規則。在所有有組織的社會生活中, 那些在任何特殊社會環境中可以同互動發生聯繫的事物都是有規定的。(高夫曼, 1959) , 如果人們贊同這些規定, 他們在符號和價值上的同一性就不需要再向外延伸, 以致超出同他們進行互動的社會環境。穩定的族群相互關係預先假設了這樣一個互動架構: 一套管理聯繫狀況的規定, 允許行動某些部分或領域間的接合, 一套防止其它部分中族群間互動的社會環境方面的禁令, 因而阻止部分文化間的對抗和改進。
Furmivall 在1944 年清楚地勾畫出了多元社會的情形: 在一個被某一族群操縱的政府體系控制下,一個多元族群社會通過集市整合起來, 而在宗教和族群內部活動中保留了大量的文化多樣性。
晚期人類學家尚未能意識到什麼是接合與離異可能性變異, 什麼是為此包容的多元族群的變異。我們知道, 一些美拉尼西亞貿易系統, 實際上屬於聲名顯赫的經濟領域, 甚至一些禮儀和規定管理著交換場所, 並把它同其它活動隔離開來, 我們了解來自東南亞的各種傳統多中心的系統, 整合在顯赫的貿易領域和準聯邦政治結構中。西南亞的一些地區展示出建立在一種更完全的貨幣化市場經濟上的形式,而政治整合實際上是多中心的。儀式性的合作和富有成果的合作以及印度種姓制度的政治整合也應受到關注, 這裡可能只有親屬關係和私人生活仍是禁區和文化多樣性的源泉。在越來越模糊的多元社會標籤下把這些各式各樣系統混為一談將一無所獲,然而, 結構變遷的調查可以很好地解釋社會和文化形式。
那些在宏觀水平上可被看作是接合和分離的情況, 是相應於在微觀水平上角色壓迫的系統化情形而言。所有這些系統的共性是, 族群認同暗示了一系列對允許個人扮演角色的各種限制, 其合作人可以選擇各種不同的交易。換言之, 如果從地位看, 族群認同比其它地位都重要, 從社會人格來看, 個人因認同而允許容納入群體。從這方面來看, 族群認同與性和職銜差不多, 它不僅反映在一些社會情形中, 同時也表現在個人所有行動中。因而人們也可能會說它是專橫的, 因為它不能被忽視, 也不能暫時為這種情形的其它定義所排擠。因此, 這些對源自其族群認同的個人行動的束縛有絕對化的傾向, 在複雜的多元族群社會中非常廣泛; 而且合成的道德和社會習俗變得進一步有助於變遷, 通過加入固定群體作為單一認同的特徵。
對族群相互關係的互動特徵和組織特徵的分析已經陷入了缺乏注意邊界維持的困境。這可能是因為人類學家們在標準族群狀況思想誤導下進行推理所致。人們已傾向於從不同族群的角度進行思考, 這些族群有不同的歷史和文化, 一般在殖民地背景下,走到一起並相互混居在一起。為了實現族群多樣性共存的基本要求, 我想提出, 我們不妨自問需要什麼, 才能讓族群差異在某一地區「出現」。組織化的要求是十分明顯的: 首先, 在排他的, 專斷的地位類型中進行人口類型化, 其次, 應接受這樣的原則, 即應用到這一類型的標準應與用到另一類型的不同。雖然單純這一點無法解釋為什麼會出現文化差異,但確實讓我們看到他們是如何存在的。每一種類型可能會同一個獨立的價值標準範疇相結合。這些價值取向間的差異越大, 他們包含的族群間互動的束縛就越多。我們應該避免包含著與一個人的價值取向不一致的行為的所有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和情形,因為從他個人角度看, 這種行為將不被承認。而且,因為認同被標示出來並被大眾接受, 新的行為形式將一分為二: 人們期待著角色約束去進行這種方式的運作——人們由於擔心這些行為可能不適宜一個具有他們那種身份的人而不願依新方式行動, 於是就轉向行為方式的分類, 使之同這類或那類族群特徵相一致。正由於有了男女平等, 一些社會中工作的人似乎就在增長, 因此, 基本族群類型的存在看起來也是促使文化差異增多的因素之一。
在這種系統中, 那些衍生依附特定族群價值觀的認可不僅僅由那些共有這種認同的人去實踐。再有, 別的專斷地位提供了一個比較: 正如男人和女人都嘲笑女性化的男人一樣, 所有階層都懲罰那些裝腔作勢的無產者, 所以在一個多元族群社會中, 所有族群成員也可以去維持分化和差異。在社會認同被這種原則所組織和分配的地方, 將會有互動分離化和標準化的傾向, 以及在更大的, 包容的社會系統中維持和產生族群多樣化的界限的出現。
在一個包容性的社會系統中, 幾個族群的正面聯結取決於群體的互補性, 並涉及到群體的一些獨特的文化特徵。這種互補可以產生相互依賴或共存,並構成上面提到的連續領域; 但在沒有互補的領域,便不可能有基於族群界線的組織基礎——要麼不存在互動, 要麼有互動卻同族群認同無關。
社會系統在這種情況下有很大不同: 作為一種專斷的地位, 族群認同把個人束縛在他所設想的種種地位和角色之中。在同族群認同相聯繫的不同價值觀僅與少數行為類型有關的情況下, 建立在其上的社會組織也相應有限。另一方面, 複雜的多族群系統明顯包括廣泛的價值差異的存在和地位結合上以及社會參與的多種束縛。在這種系統中, 邊界維持機制一定是極為有效的, 原因如下:(1) 複雜性是建立在重要的、互補的文化差異上的; (2) 這些差異一般必須在族群內部標準化——例如, 族群中每一個體鐵板一塊的身份叢, 或者說社會人, 以便群體間的互動能夠建立在族群認同之上; (3) 每一個族群的文化特徵必須是穩定的, 以使這些體系立足的互補性差異在與鄰近族群接觸時可以保持下去。在取得這些條件的地方, 族群間可以形成穩定的和共存的調適:該地區的其它族群成為自然環境的一部分; 相連的部分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領域, 然而, 其它群體行為的其它部分與任何群體的成員的觀點毫無關係。
這種相互依賴可以部分地從文化生態的觀點進行分析, 同時, 與別的文化的別的人群對接的有關行為區域可能被看作是群體所適應的小生態環境。這種生態上的相互依賴表現出幾個不同形式, 利用它人們可以建立一個粗略的類型。在兩個或更多族群有聯繫的地方, 他們的適應可能包括下列形式:
(1) 他們在自然環境中明顯地點據了獨特的小生態環境, 在最低程度的競爭中佔有生態資源。在這種情況下, 雖然同居在某一地區, 他們的相互依賴是有限的, 而且主要傾向於通過貿易, 或者是禮儀性的交往進行對接。
(2) 他們會佔據一個地區, 在有些個案中, 他們的這種或為資源競爭, 或沿邊界和可能沿其它地區的對接會捲入政治鬥爭。
(3) 他們會互相提供重要的物品和服務, 即佔有不同的、共有的但聯繫密切的職業。如果他們在政治領域聯繫不是很緊密, 這就包括一個典型的共生狀況和一種可能的連接領域。如果他們也通過不同的生產方式壟斷者而競爭和生存, 這就必須包括一種緊密的政治、經濟聯繫, 也伴隨著產生其它相互依存形式的公開可能性。
這些選擇有賴於穩定的環境。但經常地, 你也會發現第四種主要形式: 在那裡, 兩個或更多分散的群體實際上在同一小生態環境內部至少存在部分競爭。隨時間推移, 人們將期待著這一群體取代另一群體, 或者期待一個包含著不斷互補和相互依賴的聚居群得以發展。
在人類學文獻中, 人們毫無疑問地會考慮到有關大多數這種情況的典型個案, 然而, 如果你仔細觀察大多數實際案例, 你將發現相當混雜的情況, 而只有非常全面的簡化可以把他們縮減為簡單類型。我已經在其它地方盡力用俾路支人社區的情形來闡明它。並希望這一點——一個處在其分布的不同邊界上及在其不同聚居地的族群, 在同其它族群的關係中展現出幾個這樣的形式——得以肯定。
然而, 這些變化僅僅描述了群體適應的一部分。而在表明為一個群體佔有的特定行業的性質(理想的性質) 及結構時, 你不能忽略其適應中的數量和平衡問題。無論什麼時候, 一個群體都是依賴於它對自然中一個小生態環境的利用, 這暗示了相對於那個生態環境的承載力, 它所能達到的規模的最上限;任何一種穩定的適應必須包括人口規模的控制。另一方面, 如果兩個人群在生態上相互依賴, 正如兩個族群有共生關係, 這表明其中一個在規模上的任何變化定會對另一個產生重要影響, 在對任何多元族群系統進行分析時, 我們插入了一定程度的時間深度, 因此, 我們一定能夠解釋互相依賴的族群的規模藉以獲得平衡的過程。因此, 涉及到的人口統計學平衡問題就非常的複雜, 因為, 在本質上一個群體對一個小生態環境的適應受其「絕對」規模影響, 而一個由其他族群構成的一個群體對一個小生態環境的適應卻受其「相對」規模影響。
因此, 分析某地區族群相互關係中的人口統計學問題以族群的補充形式為中心, 並圍繞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是真的話, 他們的速率是怎樣敏感地適於每個族群利用的不同小生態環境的壓力的。這些因素對於任何多元族群系統的穩定都是至關重要的, 並且看起來任何人口變化都具有破壞性。這似乎沒有必要效法, 如同Siverts 在論文中記載的那樣,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 我們所觀察到的多元族群體系確實必須包括人口流動和調整的非常複雜的過程。很明顯, 除了人類的出生率和死亡率之外, 許多因素影響到數目的平衡。從任何一個地區的觀點來看, 有個人流動和群體流動的因素: 移出減輕壓力, 移入則保留了一個或幾個共同居住的群體作為其它地方更大的人口聚居地的邊區村落定居點。移民和徵服在人口重新分布和改變他們關係中扮演了一個周期性的角色。但是, 最重要且通常關鍵性的角色由另外一套影響個人和群體認同變化的過程所扮演。畢竟, 一個族群中所組織的人類物質不是永恆不變的, 雖然迄今為止討論過的社會機制傾向於保存分化和邊界,但他們並沒有暗示他們組織起來的人類物質的「停滯」: 界限可能會保持下去, 儘管被形象地稱為人事「滲透」的事物滲透其中。
這個觀點引發對複雜的多元族群系統狀況的一個重要澄清。雖然這種系統的產生和維持看起來取決於同族群有關的變化特徵方面的相對的高度穩定性——即互動界限中的極高程度及穩固——他們沒有暗示在族群補充或歸屬方式中的相似穩固性: 相反, 我們經常觀察到的族群相互關係必須包括影響個人和群體認同變化和修正包含在這種情況下的其它人口統計學因素這類過程。由於人事流動而交錯在一起的穩定而又持續的族群界限的例子顯然比令我們相信的民族學文獻常見得多。在這些論文中, 這種交叉的不同過程都有例為證, 所顯示的引發他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將簡要地看看其中一些。(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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